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ociete Civile du Vignoble de Chateau Latour 诉 Li Yi
案件编号:D2013-203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ociete Civile du Vignoble de Chateau Latour,其位于法国波亚克。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法国的Inlex IP Expertise。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Yi,其位于中国江西省樟树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atouraoc.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Shanghai Yovole Networks, In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11月26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11月27 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11月28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3年12月2 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3年12月5 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12月9 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12月9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2月29 日。2013年12月24 日,中心收到投诉人转发的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中心注意到该答辩书似乎于2013年12月19 日由被投诉人发送给投诉人。2013年12月24 日,中心确认收到该答辩书并要求被投诉人确认这是其最终答辩。至2013年12月29 日,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及确认。鉴于此,中心于2013年12月30 日告知当事人双方,中心现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
2014年1月7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Societe Civile du Vignoble de Chateau Latour是一家位于法国的酒庄,葡萄酒为其主要产品。投诉人透过“www.chateau-latour.com”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其产品及网络销售的信息。投诉人的LATOUR,第879862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于2006年2月13日注册,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被投诉人是Li Yi,其位于中国江西省樟树市。本案争议域名<latouraoc.com>于2012年3月23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latouraoc.com>转让给投诉人,主要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CHATEAU LATOUR及LATOUR商标的所有权人。争议域名<latouraoc.com>包含了投诉人知名的LATOUR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极为相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非LATOUR或CHATEAU LATOUR商标的所有权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也没有任何的关联或代表关系,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ATOUR商标以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被投诉人显然利用投诉人LATOUR商标的商誉,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并通过该网站销售被投诉人的红酒产品。被投诉人所销售的红酒并非投诉人的真品商品。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于全世界各地使用其商标,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吸引投诉人的客户(或潜在客户)访问其网站,以谋取销售仿冒品红酒的商业利益。投诉人的LATOUR商标具有高度知名度,被投诉人对其亦无享有任何权利,被投诉人是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商誉,通过争议域名造成与投诉人商标间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谋取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所要求的救济方式,主要理由如下:
被投诉人是一家合法注册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要经营进口酒水的批发零售贸易。被投诉人是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严格审核并确信争议域名没有侵害到第三方的利益后而注册的。被投诉人的产品都是通过合法采购及进口而来,并无任何非法目的或非法宣传。被投诉人自争议域名注册以来,已广泛运用争议域名,并广为人知,所以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展示具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并没有侵害投诉人的任何权益,反而起了宣传推广投诉人商品的作用,提高投诉人的商品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根据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拉图布鲁纳庄园(LA TOUR BELLONA)”商标,并未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投诉人的商品在中国市场属于流通产品,任何合法经营的商家都能销售其商品,不能够因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少数相同之处,就判定被投诉人侵权。
6. 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且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被投诉人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评论。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Accor诉 Lin Qing Feng,WIPO案件编号D2013-1419)。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为中文。且专家组考虑下列具体因素后,决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
(1) 依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是中国人,且其位于中国江西省樟树市;
(2) 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为中国机构;
(3) 投诉人没有提供足以推定被投诉人具有一定理解英文能力的证据。
同时,专家组考虑到被投诉人从未回复中心以中文和英文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在答辩书中也未反对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基于规则对于公平及快速进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如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被不必要地拖延。鉴于此,专家组认为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原文为英文的投诉书和资料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所以,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中文翻译本,并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含:
- LATOUR,第879862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于2006年2月13日注册,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本案争议域名<latouraoc.com>,完全包含投诉人LATOUR的商标,其余部分为“aoc”和“.com”。“.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本身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
至于 “aoc” 则是“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的缩写,在法文意思为“原产地控制命名”,代表法国葡萄酒最高级别,只是一个普通名词。鉴于此,争议域名在投诉人LATOUR商标后添加“aoc”一词,不仅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还更使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ATOUR商标产生混淆。所以投诉人的LATOUR商标仍然是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ATOUR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资料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 (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证明其是LATOUR商标的所有权人,且该商标在中国也受到保护。投诉人确认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ATOUR商标,与被投诉人间也无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显示相反情形。
被投诉人主张其广泛运用争议域名并已经广为人知,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以证明被投诉人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主张其合法注册争议域名,并享有使用权,但是被投诉人无法自单纯注册争议域名而当然对争议域名取得权利或合法利益。且被投诉人通过与投诉人LATOUR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出售红酒商品,是商业性使用争议域名,亦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第(iii)目的规定。
被投诉人辩称注册争议域名是根据其在中国注册的“拉图布鲁纳庄园(LA TOUR BELLONA)”的商标,并提交该商标注册证。然而被投诉人提交的第7217597号商标注册证所显示的商标是“LATTU BELLONA拉图布鲁纳”,并且注册人是温州市布鲁纳贸易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并非第7217597号“LATTU BELLONA拉图布鲁纳”商标的注册人,也未证明其与第7217597号商标注册人的关系,或为何其对该商标享有权利。此外,争议域名<latouraoc.com>与第7217597号商标的外文部分“LATTU BELLONA”也完全不相同。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被投诉人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而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还主张其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投诉人的商品,并合法销售投诉人的商品。投诉人则主张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并非投诉人的真品商品。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讨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销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政策第4条(c)项第(i)目规定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依据在先的UDRP专家组在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 案件编号D2001-0903一案中之见解,“要符合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至少应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a. 被投诉人真实地通过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
b. 被投诉人应利用该网站仅出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商品;
c. 被投诉人应精确揭示其与商标所有权人的关系;
d. 被投诉人不能通过注册大量域名以阻止商标所有权人以域名形式反映其商标。 ”
从投诉人所提交的争议域名网站的截图显示,被投诉人似乎并未精确揭示其与投诉人间的关系,甚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使用了“chateau la tour bellona”等字样销售其红酒商品,其字样中已完全包含投诉人的LATOUR商标,反而更使因特网用户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的关系。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该网站的选购导航中,还列有销售威士忌和白兰地。由此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在该网站上不仅仅销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红酒。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政策第4条(c)项第(i)目规定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就第二个要素进行的答辩不成立。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理由如下:
在被投诉人于2012年3月23日注册争议域名前,投诉人的LATOUR商标已在中国受到保护。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是根据在中国注册的第7217597号“拉图布鲁纳庄园(LA TOUR BELLONA)”商标所注册的。然而被投诉人提交的第7217597号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外文部分是“LATTU BELLONA”,与争议域名<latouraoc.com>并不相同,并且第7217597号商标的注册人也非本案被投诉人“Li Yi”。此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不是因为投诉人的LATOUR商标的商誉而选择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从投诉人所提交的争议域名网站的截图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的“chateau la tour bellona”等字样包括了投诉人的LATOUR商标,且被投诉人辩称其在该网站上合法销售标有投诉人商标的商品。因此被投诉人显然知道投诉人的 LATOUR商标,并且被投诉人是为了利用投诉人的LATOUR商标的商誉而注册本案争议域名。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LATOUR商标的情形下,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latouraoc.com>。 此外,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销售“拉图红酒副牌”和“La Tour Bellona”等红酒产品,并且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LATOUR商标。被投诉人显然是意图通过使用争议域名,造成被投诉人商品与投诉人的商标间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故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本案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就第三个要素进行的答辩不成立。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atouraoc.com>转让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