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iemens AG 诉 黄志鸿(Huang Zhi Hong)
案件编号:DCN2020-00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iemens AG,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üller Fottner Steinecke,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志鸿(Huang Zhi Hong),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iemens-energy.cn>和<siemensenergy.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烟台帝思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月30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1月3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2月1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2月1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2月1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3月4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2月11日、2月14日和3月12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了中、英文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0年3月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将进行专家组的指定。
2020年3月16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具有超过150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电气工程和电子公司。投诉人经营范围包括能源、自动化、交通、金融等,业务遍及190个国家。
投诉人于1995年3月31日注册了国际商标第637074号SIEMENS,该商标已延伸至中国保护。
争议域名<siemens-energy.cn>和<siemensenergy.cn>均注册于2019年10月17日,目前并未投入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包含SIEMENS商标、“energy”及后缀“.cn“,其中词语“energy”和域名后缀”.cn”无法降低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主张与被投诉人并无关联,且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SIEMENS商标。被投诉人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因而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鉴于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者合理使用,其意图显然在于误导投诉人的用户。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包括故意注册争议域名以混淆公众及干扰投诉人的业务。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公布相关业务后即注册了争议域名,阻碍了投诉人注册与业务相对应的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消极持有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曾三次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中心,询问“请问什么问题”及表示“I need. Selling the domain”(我要出售域名),但并未提交答辩书或是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回复。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包括:1)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构成,且包含英语单词,表明被投诉人习惯互联网相关事务及英语;2)被投诉人的邮箱后缀为“.cm”,属于喀麦隆的国别后缀,而喀麦隆普遍使用拉丁字母;3)如使用中文进行程序,将给投诉人造成不必要的费用负担和程序延误。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就行政程序语言并无约定,专家组将遵循公正、便捷的原则,决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包含了英语单词,专家组也注意到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包含简单英文单词的电子邮件。但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注册包含英文单词的争议域名和用简单英文单词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有能力使用英文语言进行本行政程序。专家组同时考虑到,如果要求投诉人重新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将导致行政程序的不当延误。
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为确保便捷、高效地进行本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不再另行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证据材料的中文译文。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1995年3月31日注册了国际商标第637074号SIEMENS,该商标已延伸至中国保护。专家组认同投诉人就SIEMENS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时,专家组认为无须考虑功能性域名后缀“.cn”,因而争议域名分别由“siemens-energy”和“siemensenergy”构成,其中“siemens”与SIEMENS商标相同。词语“energy”和连字符“-”的添加,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SIEMENS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SIEMENS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与被投诉人并无关联,且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SIEMENS商标。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争议域名并未投入使用。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可对争议域名主张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被投诉人曾三次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中心,但回复内容仅仅为“请问什么问题”、“what?”和“I need. Selling the domain”(我要出售域名),并未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及SIEMENS商标在中国享有相当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SIEMENS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2019年10月16日,投诉人公开宣布将分拆能源业务且新公司将使用名称“Siemens Energy”,而次日(2019年10月17日),被投诉人即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同,被投诉人在明知SIEMENS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虽然目前争议域名并未投入使用,但此种消极使用状态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siemens-energy.cn>和<siemensenergy.cn>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