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诉 Zhimei niu/ niuzhimei
案件编号:DCC2012-00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其位于英国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Hogan Lovells。
本案被投诉人是Zhimei niu/ niuzhimei,其位于中国北京。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aobao.cc>。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4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4月1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4月13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4月2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5月16日。被投诉人于2012年4月26日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中心于2012年5月18日发送了程序进展通知。
2012年6月7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英国开曼群岛的公司。
投诉人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拥有注册商标TAOBAO的所有人(“该商标”)。投诉人早在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该商标。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taobao.cc>注册于2005年9月25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2003年5月投诉人开发了Taobao(淘宝)品牌,网站为“www.taobao.com”,是一个中文的销售者对销售者(C2C)之间的互联网零售平台,专注于服务中国销售者(“投诉人网站”)。在过去9年间,该平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网上零售平台及主要的网上购物目的地。投诉人网站每日接受超过5,000万单个访客。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TAOBAO商标是完全相同的。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该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a) 争议域名并不反映被投诉人的名称;
(b) 被投诉人在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欧盟或美国均没有持有任何可反映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标权;
(c) 虽然争议域名已注册超过6年,自其取得注册以来,争议域名从未被用于任何目的或任何方面;
(d) 被投诉人在有关电邮通信中承认他是在听说投资于域名的回报高于房地产后才注册争议域名的,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仅仅是要利用投诉人的商誉,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并非是政策第4(c)(iii)条所述的合理或非商业的使用。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2012年3月22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出了电子邮件,要约向其出售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向被投诉人发出回复,表示投诉人有兴趣购买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作出了回应,表示愿意以500万人民币的高费用以获取域名转让。因此,被投诉人选择争议域名的目的是要通过将争议域名售予投诉人或第三方的方式取得不合理的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12年4月26日向中心寄出的电子邮件中答辩如下:
争议域名<taobao.cc>的注册时间是1999年,在淘宝网(“www.taobao.com”)成立之前,就已经成功注册,只是在2005年在中国万网做变更注册信息时,作为注册机构的中国万网(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把注册信息更新为2005年。因此,中国万网作为注册机构负有责任,不是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责任。
投诉人依托自身的支配和垄断手段,用所谓的法律和国际仲裁机制而非商业行为的游戏规则操作,这种有悖商业规则的出人意料做法,实际上是高度垄断带来的霸道和傲慢的体现。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TAOBAO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taobao.cc>包含了投诉人商标的整体。且争议域名具有甄别特征的部分为“taobao”,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TAOBAO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诉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taobao.cc>的注册时间是1999年,在投诉人的淘宝网(“www.taobao.com”)成立之前,就已经成功注册。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注册成功本身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注册或者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拥有者的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方出售、出租或者转让域名的注册,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至少支付500万人民币的高费用以获取域名转让。该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b)(i)条下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况。
被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1999年,早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时间,2005年只是注册信息变更时由注册机构改写的。然而,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张。相反的,根据投诉人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及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争议域名注册信息,本案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间(2003年)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2005年)。因此,对于被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专家组不予以采纳。
鉴于以上理由,综合考虑本案所有情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aobao.cc>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