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RealMe 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诉 Tandy Mai
案件编号:D2019-039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的第一投诉人是RealMe 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重庆市,及第二投诉人是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广东省东莞市 (统称 “投诉人”)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Tandy Ma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realmephone.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中文版投诉书。2019年2月2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2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9年2月25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2019年2月26日,投诉人要求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进行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3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3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4月9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在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27日注册争议域名<realmephone.net>之前,第二投诉人已经于2011年12月28日在商品第9类别就“手机、手提无线电话机、移动电话、电池充电器等”商品注册了以英文字 Real Me所构成的中国商标第8959134号。
第二投诉人于2019年1月8日,出于经营的考虑和需要,将该注册商标转让至第一投诉人。
投诉人的 Real Me品牌官方网站为“www.realme.com”。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中的网站中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宣传和销售标识着投诉人商标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Real Me 是投诉人创建的科技品牌。
第二投诉人成立于2003年,主要生产和经营智能手机等移动通讯类产品,多次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成为中国手机全球十大畅销品牌之一。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 “realmephone” ,该部分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 Real Me商标在构成字母、呼叫和含义上完全相同,所添加的 “phone” 部分在含义上也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等商品有密切关联。
被投诉人没有注册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被投诉人的姓名为 “Tandy Mai”,与 “realmephone” 在拼写和读音等方面截然不同。
投诉人并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Real Me商标。被投诉人擅自注册争议域名并建立以宣传销售投诉人Real Me手机产品为主的网站,而且没有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清晰标示其身份及表明其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的首页显著使用了投诉人的Real Me商标,出售标有投诉人上述商标的手机产品,并对投诉人的Real Me品牌及各型号的手机产品进行了详尽的描述,这表明了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直接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品牌介绍、产品图片及产品描述。这些的行为严重影响投诉人Real Me品牌官方网站“www.realme.com”的访问量以及投诉人对Real Me手机产品的正常宣传和销售。
如果在购买或售后服务上出现争议,消费者极有可能将不良后果直接归因于投诉人,从而损害了投诉人良好的企业声誉及品牌形象,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被投诉人也大量注册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其中不乏一些包含国内外知名手机商标的域名。
从这种重复性类似行为可以看出,被投诉人非常熟识手机行业及各大手机品牌,其注册和使用包括争议域名在内的多个域名,破坏了投诉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正常经营业务,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不当的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上的问题
在讨论实质问题之前,本专家组需要简单讨论以下程序上的问题。
A. 有关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已经在投诉书附件5(“联系资料”)记载。此等联系办法详情与注册机构于2019年2月20日向中心提供的被投诉人详细联系资料吻合。
2019年3月5日,中心已根据上述联系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并通过快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寄送书面通知。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a)条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被投诉人未有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B. 有关行政程序所采用的语言
投诉人主张
被投诉人为中国人,其地址位于中国,而中国的官方语言为中文,应该为被投诉人所熟知。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均为中国企业,其代理机构也位于中国,因此当事双方均熟悉中文。
争议域名<realmephone.net>网站的页面内容为中文,而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对投诉人的产品分别作出了详细的中文介绍。
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会给双方造成额外负担和产生不必要的翻译费用,不利于行政程序的正常推进,因此以中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对双方是公平而且公正的。
被投诉人并没有作出回应,或作出任何反对。
根据细则第11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b)专家组可要求当事人将其提交的任何非以行政程序语言提交的文件全部或部份地翻译成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中心于2019年3月5日发送的投诉书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中心决定接受中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且同时指出:(a)可接受中文版本或者英文版本的答辩书;和(b)根据细则第11段的规定,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中心已提供当事人双方机会,允许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之后,如果收到当事人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所作的评论,则由其指定的行政专家组作出裁定。行政专家组可能选择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语言作出裁决,也可能要求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本专家组认为中心在该阶段及根据当时双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作出了适当的,符合政策(包括细则第11条)的整体精神的决定。 政策的整体精神是尽可能以迅速,高效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中心有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快启动行政程序。
专家组在详细研究过本案所提交的文件 (包括投诉书,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与及就此被投诉人并未作出响应的情况) 后,专家组认同和接纳投诉人的主张,裁定本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
6.2 实质问题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段,当事人一方,如无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不遵守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推论作出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f)段,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
在 Reuters Limited诉Global Net 2000, Inc, WIPO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诉 Lorna Kang, WIPO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 诉 Stefan Tinculescu,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Real Me商标, 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realmephone.net>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 Real Me商标。争议域名<realmephone.net> 只是在有关商标之后添加了一个中文意思为 “电话”的英文字 “phone”。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的商标Real Me后加上一个普通词汇,并不影响争议域名与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在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之后,争议域名只剩下了 “real me phone” 三个连成的英文字。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com”,也不能令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例如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及CPP, Inc. 诉 Virtual Sky, WIPO案件编号D2006-0201。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realmephone.net>与投诉人的上述Real M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 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规则第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段规定,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已提出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REAL ME是一个具有显着性的、在中国也被广泛地使用的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为“Tandy Mai”,与投诉人的REAL ME商标并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4) 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投诉人的REAL ME商标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并未作出任何解释。
(5)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此外,在投诉人已提出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答辩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realmephone.net>于2018年6月27日被注册6年多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REAL ME商标。鉴于投诉人REAL ME商标在中国已享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广东省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REAL ME商标。
在细阅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见投诉书附件20])的内容后,专家组更注意到:
(1)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与投诉人所经营的是相同或属于同一类别;
(2)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页首,即每一页的顶部,都显示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的 REAL ME商标;
(3)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也抄袭了投诉人的产品图片和描述。
被投诉人就使用投诉人REAL ME商标作为其争议域名的一部分,也并未作出任何解释,而专家组亦无法想象到被投诉人这样的做法有任何合理理由。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这些行为都会对投诉人所经营的商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构成干扰,但被投诉人完全没有作出任何答辩或合理的解释。
被投诉人也注册了多个其他包含知名手机商标的域名,其中包括了LG及BLACKBERRY商标 (见投诉书附件21及22)。
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因为双方都是从事同一领域的业务,这也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 (iii)和(iv)条的规定,即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realmephone.net>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