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M Production 诉 isabela Laurence/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
案件编号:D2015-02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M Production,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法国的Cabinet Vittoz。
本案被投诉人是isabela Laurence,其位于法国萨瓦省;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其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isabelmarantchaussuresit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Jiangsu Bangn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2月1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2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注册机构在其2015年2月13日的答复中,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15年2月16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用中文以及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当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要求使用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回应。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2月24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3月16日。
2015年2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表示之前的答复有错,确认争议域名的真实注册人为被投诉人isabela Laurence,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1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真实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鉴于注册机构透露了争议域名的真实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及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中心于2015年2月27日重新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及以传真和快递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书面通知,并将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5年3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3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3月27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专家组注意到虽然答辩截止日期已从2015年3月16日延长至2015年3月19日,但是被投诉人缺席通知于2015年3月17日已发送给被投诉人。因此,根据专家组的指示,中心于2015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出专家组指令,要求被投诉人于2015年4月4日前告知中心其是否愿意提交答辩书。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法国时尚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地开设了店铺,销售鞋、珠宝及服装等。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ISABEL MARANT及其类似商标,其中包括,第717113号国际注册商标、
第200002034AA号中国香港注册商标、第001035534号欧盟注册商标、及第2367858号美国注册商标。前述商标指定货品包括鞋类。前述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争议域名于2013年8月5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SABEL MARANT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isabelmarantchaussuresite.com>与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ISABEL MARANT商标混淆性相似。因为上述争议域名完整包含其ISABEL MARANT商标,同时加入"chaussure"及"site"两个常见的通用法文词。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加入以上两词不会将其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来。
投诉人列举了一个UDRP先例来支持其上述观点。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a)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投诉人并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ISABEL MARANT商标或将该商标用于域名申请。
(b) 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知晓,也未以此争议域名进行过合法的线下业务。
(c) 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获得相关商标长时间之后才注册争议域名。
(d) 被投诉人并非合法非商业或公平地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唯一目的是企图通过误导的方式以吸引消费者访问其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当前使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销售Isabel Marant的复制品的行为是其有意误导的证据。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以下理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a) 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所销售的商品是赝品。被投诉人在该网站出售非常低价的、伪冒的Isabel Marant商品。
(b) 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访问的是投诉人的网站,但其实该网站上销售的都是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的商品。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15年2月16日,中心就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中文和英文通知。自此之后,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请求行政程序使用英文,并在2015年2月16日的电子邮件中确认此请求。投诉人指出:(1)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构成,而非中文文字;(2)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含有大量英文词,而这些英语内容表明被投诉人理解英文;及(3)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面向使用英文的顾客,因为其允许美元、英镑、欧元等作支付货币。投诉人引用了先前UDRP案例来支持其上述主张。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程度,英文版的投诉书并不会对其造成不公平。所以,专家组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但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因此,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B. 被投诉人身份认定
投诉人于投诉书中指明"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为被投诉人。2015年2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但是,在行政程序正式开始2天后,即2015年2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澄清,表明争议域名使用了WhoIs隐私保护功能,确认争议域名的真实注册人为"isabela Laurence"。
鉴于注册机构在行政程序正式开始后才透露争议域名的真实注册人,所以中心未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而是将所获悉的信息通知当事人双方,并按照规则的要求再次发送了投诉书通知及书面通知。
因此,专家组决定isabela Laurence及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均为本案被投诉人。
6.2 实体问题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出的其对ISABEL MARANT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其中包括:第717113号指定注册国家包括中国的国际商标、第200002034AA号中国香港商标、第001035534号欧盟商标、第2367858号美国商标。这些商标的注册日期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争议域名<isabelmarantchaussuresite.com>的主体部分由"isabelmarant"、"chaussure"和"site"组成。其中的"isabelmarant"部分与投诉人的ISABEL MARANT商标完全相同。"Chaussure"及"site"为有实际意义的法文词,中文含义分别为"鞋"及"场所/网站",并不能将争议域名<isabelmarantchaussuresite.com>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区分开来。特别是,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指定商品包括鞋类。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SABEL MARANT商标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也并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ISABEL MARANT商标或将该商标用于域名申请,同时,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知晓,也未以此争议域名进行过合法的线下业务。
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并且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未反对投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注册ISABEL MARANT商标的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出售非常低价的、伪冒的Isabel Marant商品。投诉人确认该网站上销售的是赝品。同时,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访问的是投诉人的网站,但其实该网站上销售的都是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的商品。投诉人提交了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若干截图,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被投诉人并未反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和证据。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即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sabelmarantchaussuresite.com>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