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hina Rendez-Vous Limited 诉 Huang Juan
案件编号:D2014-044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hina Rendez-Vous Limited,其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 Juan,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渊远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ina-rendezvou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3月24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3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3月2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4年4月4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4月6日和4月11日,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请求使用英语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同时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版。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4月15日以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5月5日。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4年5月1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9年在中国香港依法成立。自2010年起,以“China Rendez-Vous”品牌从事公务机、游艇及生活精品、豪车、珠宝和艺术精品等高端奢华会展业务。投诉人已于2013年10月在法国和中国香港分别提交CHINA RENDEZ-VOUS商标(带图和非带图)的注册申请,该等注册申请已被相关行政部门受理,目前尚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委托案外其他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注册了域名<chinarendezvous.com>,并以该域名建立了“www.chinarendezvous.com”网站,用于向公众发布有关会展活动的相关信息。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china-rendezvous.com>注册于2013年4月12日,Huang Juan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根据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辩书,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受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注册、持有并备案该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提供由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各项会展活动的相关信息。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且在先注册的域名几乎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CHINA RENDEZ-VOUS商标有明显的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hina-rendezvous.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主张,投诉人的商标尚未获得注册,不符合政策第4条(a)(i)项的规定。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诉称其受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注册、代为持有并备案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从2010年开始在海南三亚举办海天盛筵游艇展。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更好的保护争议域名将“海天盛筵(海南)+ VISUN RENDEZVOUS+图形”于2013年5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已经分别于2013年5月和7月在中国申请将“海天盛宴+RENDEZ-VOUS+图形”、HAINAN VISUN RENDEZ-VOUS LTD注册为商标,目前尚在审查之中。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认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等行为不构成投诉人主张的不正当竞争,反而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答辩书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6. 分析与认定
初步事项
A. 被投诉人的主体资格
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被投诉的主体错误,被投诉人应当是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并非Huang Juan。Huang Juan仅仅是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的前雇员,负责提交争议域名注册手续,且作为该争议域名的联系人而已。对此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提交了争议域名注册证书已佐证其主张。
根据规则第1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为被投诉的域名注册的持有人。在本案中,注册机构已确认Huang Juan为争议域名<china-rendezvous.com>注册的持有人,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则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组织。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公开查询系统(WhoIs)也显示,争议域名<china-rendezvous.com>注册人的名称为Huang Juan。
因此,专家组认为,Huang Juan是争议域名的注册持有人,也是本案合适的被投诉人。
B. 行政程序语言
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本案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china-rendezvous.com>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答辩书则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境内的律所,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投诉书及部分证据材料,且投诉人表现出具有理解和运用中文的能力。因此,专家组认为采用中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不会妨碍投诉人参与程序及表达意见,亦不会对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鉴于中文是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当事人双方对于程序语言没有另行约定,域名注册协议也没有另行规定,专家组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后决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同时,根据规则第10条(b)项的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双方均能够平等、公平地参与程序、发表意见,专家组决定,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英文、法文等非中文证据材料予以接受,并作为证据予以考虑。
实质事项
C.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已于2013年10月在法国和中国香港分别提交了CHINA RENDEZ-VOUS商标(带图和非带图)的注册申请,但是尚未获得商标注册,不享有相关的注册商标的权利。投诉人还主张就“China Rendez-Vous”享有商号权。但是,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投诉人权利不包括商号权,因此投诉人对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且在先注册域名<chinarendezvous.com>几乎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CHINA RENDEZ-VOUS商标有明显的混淆性相似。投诉人于2010年4月30日委托案外其他公司注册了域名<chinarendezvous.com>,并在该域名的网站及相关会展服务中使用“China Rendez-Vous”标识。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投诉人就一个未注册商标主张普通法商标权或者未注册商标权,应当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成为与投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具有显著性的识别符号(见UITGERVERIJ CRUX 诉W. FREDERIC ISLER,WIPO案件编号D2000-057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WIPO Overview 2.0”,第1.7段)。在本案中,投诉人提供了证据能够证明其建立的“www.chinarendezvous.com”网站,自其于2010年举办首届会展以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CHINA RENDEZ-VOUS标识,向公众发布有关会展活动的相关信息。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商业标识CHINA RENDEZ-VOUS虽然未经商标注册,但是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CHINA RENDEZ-VOUS与投诉人提供的会展服务相联系,所以投诉人在政策下对CHINA RENDEZ-VOUS享有普通法上的商标权。
由于争议域名<china-rendezvous.com>,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识CHINA RENDEZ-VOUS几乎完全相同,仅有连字符位置的差异,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近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D.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投诉人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的在先商标和商号CHINA RENDEZ-VOUS,更未授权其注册包括CHINA RENDEZ-VOUS的任何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从未以“China Rendez-Vous”这一名称被广泛认知。所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争议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答辩书则主张,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即争议域名注册人的受雇公司)代为注册、持有争议域名。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从2010年开始在中国海南三亚举办海天盛筵游艇展及提供其他高端会展服务。
专家组注意到,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于2013年5月和7月分别在中国申请将“海天盛宴+RENDEZ-VOUS+图形”、HAINAN VISUN RENDEZ-VOUS LTD注册为商标,但是目前尚在审查之中,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在中国获得了标题为“海天盛筵logo2”的美术作品(由“海天盛筵(海南)+ VISUN RENDEZVOUS+图形”组成)的著作权登记但是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审美价值的艺术表达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不论是否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而且美术作品著作权不延及作品构成部分中的个别字符,因此,标题为““海天盛筵logo2””的美术作品中虽然含有“VISUN RENDEZ-VOUS 海天盛筵 (海南)”字样,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对RENDEZ-VOUS享有合法权益。
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投诉书附件8和附件10)显示,自2010年4月投诉人在中国海南三亚举办“海天盛筵 CHINA RENDEZ-VOUS”高端展会开始,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一直是该展会的合作承办单位,直至2013年第4届展会为止。投诉人也在投诉书中指出被投诉人“授权给与投诉人同业竞争的前合作方(又系投诉人现行竞争方)鸿洲集团”。
最后,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称投诉人曾与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明确规定该集团不得在任何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China Rendez-Vous’这一品牌/商号”。但是,在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并无“合作协议”一项,因此专家组无从得知投诉人与海南鸿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协议的内容,也无法据此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CHINA RENDEZ-VOUS享有普通法上的商标权,系由于自2010年起将该标识用于“海天盛筵 CHINA RENDEZ-VOUS”会展服务。由于作为承办单位之一的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第1届“海天盛筵 CHINA RENDEZ-VOUS”展会起就使用CHINA RENDEZ-VOUS标识,而且投诉人尚未就CHINA RENDEZ-VOUS获得商标注册等独占性的权利,因此,专家组认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使用CHINA RENDEZ-VOUS标识,将其与会展服务相联系。被投诉人的受雇公司深圳市新锐网络营销有限公司经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注册并持有该争议域名。
专家组进一步认为,本案并非一个简单清晰的域名抢注案件。当事人双方之间可能存在更为复杂的合同纠纷,超出了政策管辖的范围,不宜采用政策的快速行政程序解决。专家组在全面考虑本案证据材料及各种可能性后认为,投诉人没有完成政策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因此,专家组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认为投诉人未能成功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不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E.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由于投诉不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专家组已经没有必要考虑投诉是否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F. 反向域名劫持
答辩书主张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构成了反向域名劫持。
根据规则第1条的规定,反向域名劫持是指恶意利用政策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投诉人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CHINA RENDEZ-VOUS标识多年,获得了相应的普通法上的商标权。投诉人投诉争议域名系出于维护其自身权益的目的,并非恶意利用政策企图剥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
因此,根据规则第15条(e)项的规定,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行为不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