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诉 haha wang
案件编号:D2014-005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haha wang,其位于中国上海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uku99.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izcn.com,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1月15日收到以中文和英文提交的投诉书(附件除外)。2014年1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1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由于投诉书(附件除外)是以中、英文提交的,中心于2014年1月20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1月21日,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月2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2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2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2月27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所确认的注册信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因当事人双方未有另外协议使用其他语言,故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争议域名<youku99.com>注册于2013年11月10日。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和美国注册了以YOUKU英文字及/或中文字优酷所构成的或包含YOUKU英文字及/或优酷的商标,包括以下在中国注册和仍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有效期限 |
1.优酷 |
5236725 |
41 |
200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 |
2. YOUKU优酷.COM |
6504313 |
35 |
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
3. YOUKU优酷.COM |
6504315 |
41 |
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
4. YOUKU优酷 |
9589461 |
32 |
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
5. YOUKU优酷 |
9589462 |
11 |
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 |
6. YOUKU优酷 |
9589463 |
7 |
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
7. YOUKU |
9590145 |
42 |
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
8. YOUKU |
9590146 |
41 |
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
9. YOUKU |
9590147 |
38 |
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
10. YOUKU |
9590148 |
35 |
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
投诉人在美国也注册了YOUKU商标,指定第41、42、38和35类等多个类别,注册号为85403337。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的网站“www.youku.com”在全球拥有极其庞大的用户群体。于2011年10月,全球领先的互联网监测机构Comscore 发布全球视频网站排行,投诉人的Youku优酷网在全球在线视频网站中名列第二,仅次于Google旗下的Youtube,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视频网站,也是全球前五大视频网站中唯一上榜的中国网站。
经过多年发展和推广,Youku优酷网在中国及全球领域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自上线至今赢得了诸多荣誉,包括2011年1月21日,Youku优酷网获 “中国互联网品牌竞争力排行榜” 冠军及2012年4月1日,Youku优酷网获《新周刊》2011中国电视主榜 “最佳视频网站” 大奖等。
争议域名的可识别主体部分 “youku”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YOUKU商标中的YOUKU英文字完全相同。
鉴于投诉人的YOUKU和优酷商标在中国的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存在某种法律或商业关系。
争议域名<youku99.com>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相似。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
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YOUKU和优酷商标远在争议域名注册及使用时间之前,更因为投诉人采用YOUKU和优酷商标所经营的视频播放网站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YOUKU和优酷拥有注册商标权。
然而被投诉人仍然故意注册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YOUKU的争议域名,并在相应网站“www.youku99.com”上使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商标YOUKU的YOUKU99标识以及同投诉人商标优酷近似的标识“悠酷”,模仿投诉人官方网站“www.youku.com”建立相应网站“www.youku99.com”,以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试图依靠投诉人上述商标的高知名度牟取商业利益,同时破坏投诉人正常的经营业务。
被投诉人在此情况下,使用和建立所谓的 “悠酷站”视频网站,其恶意显而易见。
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已经在投诉书附件4和中心于2014年1月27日进行WhoIs检索数据(“联系资料”)记载。此等联系办法详情与注册机构于2014年1月16日向中心提供的被投诉人详细联系资料吻合。
2014年1月27日,中心已根据上述联系资料,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并通过快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寄送书面通知。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a)条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被投诉人未有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段,当事人一方,如无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不遵守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推论作出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e)段,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Hewlett-Packard Company 诉 Full System S.a.S., NAF 案件编号 FA94637;David G. Cook诉This Domain is For Sale, NAF案件编号 FA94957 及Gorstew Limited and Unique Vacations, Inc. 诉Travel Concierge, NAF案件编号 FA94925。
在 Reuters Limited诉Global Net 2000, Inc, WIPO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诉 Lorna Kang, WIPO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 诉 Stefan Tinculescu,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条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1.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和美国注册了YOUKU商标, 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youku99.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YOUKU商标,在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之后只剩下“youku99”。在以投诉人的商标为主要识别部份后加上两个没有识别性的罗马数字,是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区分开来的。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com”,也不能令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这点在多个UDRP案例中已得到确证。例如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及CPP, Inc. 诉 Virtual Sky, WIPO案件编号D2006-0201。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youku99.com>与投诉人的上述YOUKU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2.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2) [被投诉人] (作为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 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3)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规则第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规定,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规定的任何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已提出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还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 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YOUKU商标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商标, 也是一个具显着性的商标,在视频播放及互联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为“haha wang”,与投诉人的YOUKU商标并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4) 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投诉人的YOUKU商标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并未作出任何解释。
(5)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此外,在投诉人已提出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答辩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
B3.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youku99.com>于2013年11月10日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以YOUKU英文字所构成的商标。鉴于投诉人YOUKU商标在视频播放及互联网领域享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YOUKU商标。
在细阅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14) 的内容后,专家组注意到:
(a)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的左上角处写了“YOUKU99悠酷网”,这与投诉人网站左上角所显示的“YOUKU优酷”相近似;
(b) 被投诉人所用的“悠酷”网名称与投诉人所用的“优酷”网也极类似;
(c)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经营的优酷网属于同一领域;
(d) 被投诉人就使用投诉人YOUKU商标作为其争议域名的一部分,并未作出任何解释,而专家组亦无法想象到被投诉人这样的做法有任何合理理由。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这些行为都会对投诉人所经营的商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构成干扰。被投诉人应对此等指控提出反对,但被投诉人完全没有作出任何答辩或合理的解释。
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或其授权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因为双方都是从事同一领域的业务,这也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i)和(iv)条的规定,即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99.com>转让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