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诉 Junliu, Zhang Kang
案件编号:D2013-119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其位于美国 新泽西州的普林斯顿。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香港的Jones Day。
本案被投诉人是Junliu和Zhang Kang,其都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bctoefl.org>。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本案所争议的另一个域名是<abctuofu.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om。本案所涉及的两个域名以下统称为“争议域名”。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3年7月3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7月4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和eNom(“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7月5日,注册机构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3年7月10日,中心邀请投诉人就其要求不同被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2013年7月17日,投诉人提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两个网站内容基本相同,并且网站上所留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也相同,这可以说明两个网站被共同控制,进一步证明其合并审理的请求是合理的。2013年7月19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基于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本案中似乎有证据支持将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转交给专家组,供专家组就这一问题作出决定。所以,中心会基于此继续本行政程序。
2013年7月19日,中心就争议域名<abctoefl.org>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中、英文的行政程序语言电子邮件。2013年7月22日,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7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7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8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9月9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在许多国家注册拥有TOEFL商标。投诉人早在1978年就在美国注册了TOEFL商标。投诉人于1983年在中国注册了TOEFL商标。投诉人还在中国注册了与英文商标TOEFL发音相似的中文商标托福。例如第1129730号托福商标于1997年在中国获准注册。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都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abctoefl.org>注册于2012年11月20日。
争议域名<abctuofu.com>注册于2013年1月10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全球最大的非营利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
自从1964 年,投诉人,通过其开发和管理的TOEFL/托福考试,一直在其母语不是英语的人的英语水平评估上走在了最前方。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的学院和大学都依靠TOEFL/托福测试分数以协助其决定是否录取外国学生。其他国家的学术机构以及一些独立机构、代办处和外国政府也依靠TOEFL/托福考试来评估员工的英语语言能力。此外,一些医疗认证和许可机构也接受TOEFL/托福考试成绩。在2005年,投诉人推出TOEFL iBT考试,在全球大多数地方直接地由投诉人通过互联网向考生提供。测试者在由投诉人认证的安全的计算机考试点接受TOEFL iBT考试。TOEFL/托福考试是由投诉人向全世界提供,并由相关经认可的机构根据与投诉人所签署的合同进行管理。自1964年以来,已经有超过2千5百万学生在超过165个国家参加了TOEFL/托福测试,全世界超过8500个机构使用该考试的分数。
TOEFL/托福考试可在全球165 个国家的超过4500 个测试中心进行。就TOEFL/托福考试,投诉人已经开发了大量的考试准备产品和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出版物、光盘、计算机软件和在线写作练习。这些产品和服务提供了与TOEFL/托福相关的信息和TOEFL/托福考试练习题,并由投诉人向世界各地销售,包括在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和投诉人商业合作方的网站上(在“www.toefl.org”和“www.toefl.com”均有其链接)。投诉人和其商业合作方在这些网站上还提供有关TOEFL/托福考试的一般信息,以及在世界任何地方参加考试的注册信息。
争议域名<abctoefl.org>完整包含了TOEFL商标。附加的描述性的“abc” 没有减轻这种相似性,也不会消除混淆的危险。争议域名<abctuofu.com>名完整包含了托福商标的汉语拼音。附加的描述性的“abc”没有减轻这种相似性,也不会消除混淆的危险。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亦不以任何其他方式隶属于投诉人。投诉人从未授权或纵容或同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就TOEFL商标或名称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含有大量未经授权对投诉人的各种商标和名称的使用,并包含有关涉及TOEFL/托福考试和投诉人的内容,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系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注册完整包含投诉人驰名的TOEFL/托福商标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假借投诉人的声誉而获利。互联网使用者浏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时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投诉人意欲通过与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争议域名而获利。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投诉人的各种商标和名称,并包含很多有关TOEFL/托福考试和投诉人的内容,可证明当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其一定已经知晓投诉人就TOEFL/托福商标所享有的广泛声誉和商誉。因此,争议域名并非被用于任何合法目的,被投诉人亦非合法地、非商业性地或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创造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试图吸引互联网用户到其网站,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包含从投诉人的网站“www.ets.org”复制的各种内容,包括各种成绩报告,以及各种投诉人的商标,包括TOEFL/托福商标的图像。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被用于提供与TOEFL/托福考试相关的服务,该些服务同样是投诉人提供的服务,并且是投诉人的TOEFL/托福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相关内容和知识产权,很容易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些网站是由投诉人赞助、或经投诉人认可或与之相关联。
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被投诉人的合并审理
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多个被投诉人可能是适当的。根据规则第3(c)和10(e)条的规定,即使一个投诉涉及多个域名,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多个域名处于共同控制),专家组可以准许在一个投诉中合并审理多个域名(Speedo Holdings B.V. 诉 Programmer, Miss Kathy Beckerson, John Smitt, Matthew Simmons, WIPO案件编号D2010-0281)。
投诉人要求合并审理的理由如下:
(1) 两个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设计、风格和内容等基本完全相同,并且均将电子邮件[…]@qq.com列为联络方式;
(2) 因此,投诉人有足够和合理理由相信,两个争议域名是由同一实体或个人共同拥有或控制。
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要求合并审理的请求提交任何意见,也没有提交答辩书。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两个争议域名主体部分的构成也很相似,分别由“abc”加上投诉人的TOEFL商标和 “abc”加上投诉人的托福商标的汉语拼音组成。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两个争议域名处于由同一实体或个人共同拥有或控制。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和规则第10(e)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要求合并审理的请求,并认为这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也有利于行政程序快速及高效地进行。
6.2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TOEFL和托福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分别包含投诉人的整个TOEFL商标和投诉人的整个托福商标的汉语拼音。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具有易混淆相似性时,不论该域名中是否存在其他词语”,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
先前的UDRP案例还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此商标混淆性相似 (DHL Operations B.V. 诉 DHL Packers, WIPO 案件编号 D2008-1694)。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PRL USA Holdings, Inc. 诉 Spiral Matrix, WIPO案件编号 D2006-0189)。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abctoefl.org>的主体部分由“toefl”和“abc”两部分组成。其中的“toefl”与投诉人TOEFL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abc”没有其它特殊的甄别作用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前加上了“abc”,但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abctuofu.com>的主体部分由“tuofu”和“abc”两部分组成。其中的“tuofu”与投诉人托福商标的汉语拼音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abc”没有其它特殊的甄别作用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前加上了“abc”,但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TOEFL和托福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诉 Tropic Web,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由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未经投诉人的授权,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大量使用投诉人的TOEFL和托福商标,并提供与投诉人TOEFL /托福考试相关的各种服务。此外,网站上还包含从投诉人网站复制的各种内容,例如TOEFL /托福考试成绩报告等。
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表明其充分知晓、或应当知晓及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及其服务,却仍然注册包括“toefl”及 “tuofu”的争议域名,显然是意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品牌的良好声誉,使人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或其提供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bctoefl.org>及 <abctuofu.com>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