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alvatore Ferragamo S.p.A. 诉ccdc dbdbdb 及 hu kai fang
案件编号:D2012-21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alvatore Ferragamo S.p.A.,其位于意大利的佛洛伦萨。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意大利的Studio Legale SIB。
本案被投诉人是ccdc dbdbdb 及 hu kai fang。ccdc dbdbdb位于美国新泽西州,hu kai fang位于中国贵州省贵阳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erragamo-singapore.com>以及<ferragamosingapore.com>(“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ferragamosingapore.com>域名的注册机构是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Shanghai Yovole Networks Inc.)。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2年10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10月30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GoDaddy.com, LLC 及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10月31日,GoDaddy.com, LLC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ccdc dbdbdb是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注册人,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并确认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2012年11月9日,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hu kai fang是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注册人,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并确认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同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用中文以及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2年11月12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出使用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回应。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11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11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12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12月6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12月19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知名的意大利时尚品牌,其在包括中国、美国和新加坡在内的全球各地开设了众多店铺,制造和销售一系列男女服装、鞋、包和配饰等。投诉人拥有超过400个FERRAGAMO及与其类似的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397649号FERRAGAMO国际商标,该商标的指定注册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于1973年3月23日,以及第839639号FERRAGAMO国际商标,该商标的指定注册国家包括新加坡,注册于2004年9月7日。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提交了上述FERRAGAMO国际商标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的国际商标信息数据库(ROMARIN)的注册信息予以佐证。
被投诉人ccdc dbdbdb 于2012年10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被投诉人hu kai fang于2012年6月1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ERRAGAMO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指出, 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与其享有权利的FERRAGAMO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因为上述争议域名完整包含其FERRAGAMO商标,同时加入“-singapore”字样。“singapore”为新加坡的英文名称,普遍为人熟知,上述争议域名会使人将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新加坡的相关经营业务相关联,无法将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ERRAGAMO商标区分开来。
基于上述相同原因,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同样也与其FERRAGAMO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加入“singapore”一词不会将上述争议域名与其FERRAGAMO商标区分开来。
投诉人列举了若干UDRP先例来支持其上述观点。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a)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被投诉人并未注册或申请“Ferragamosingapore”商标或任何与之类似的商标;
(b)投诉人并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FERRAGAMO商标或将该商标用于域名申请;
(c)被投诉人并非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知晓;
(d)被投诉人并未合法地在商业中使用争议域名,其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出售的商品均为伪冒商品;
(e)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伪称其为FERRAGAMO商标的所有者且该网站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投诉人列举了若干UDRP先例来支持其上述观点。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以下理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a)被投诉人假冒投诉人商标的所有者,利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出售标有投诉人商标的伪冒商品,以牟取商业利益;
(b)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以达到利用投诉人知名度极高的商标的目的;
(c)被投诉人利用该争议域名,阻止互联网用户访问投诉人的网站,削弱了投诉人FERRAGAMO商标的价值;
(d)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大量含有他人商标的网络域名。
投诉人列举了若干UDRP先例来支持其上述观点。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12年11月9日,中心就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向当事双方发出中文和英文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
投诉人在2012年12月12日回复中心的电子邮件中请求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英语。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会自动链接到另一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且该争议域名为全英文网站。因此,投诉人推定被投诉人熟知英文。 同时,投诉人亦指出,强制要求其将投诉书及附件翻译成中文将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基于此,投诉人申请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中,争议域名均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服务已被其域名注册机构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停止,另一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网站内容完全由英文组成,且其注册人,即被投诉人ccdc dbdbdb,的注册登记地址为美国新泽西州。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任何实质上的不公平和偏见。
但是,本案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因此,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B. 被投诉人的合并
针对多个被投诉人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先前的UDPR专家组已多次阐明如果争议域名及其所指向的网页处于共同控制之下,且合并审理对当事各方公平合理,专家组可以裁定合并审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16段)。
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ccdc dbdbdb于2012年10月20日通过注册机构GoDaddy.com, LLC注册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被投诉人hu kai fang于2012年6月18日通过注册机构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注册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并且两被投诉人使用的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均不相同。但如前所述,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会自动链接到另一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且两争议域名组成几乎完全相同,此外,两被投诉人均未对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提出异议,专家组认为本案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同一人或处于共同控制,合并审理不会对当事各方造成不公平。参见Speedo Holdings B.V. 诉 Programmer, Miss Kathy Beckerson, John Smitt, Matthew Simmons, WIPO案件编号D2012-0281;Salvatore Ferragamo S.p.A. 诉 Holbach Reynalda, Fundacion Private Whois, WIPO 案件编号 D2012-2153。
6.2 实体问题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持的条件是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出的其对FERRAGAM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其中包括第397649号FERRAGAMO国际商标,该商标的指定注册国家包括中国,并且其注册日期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第1338774号FERRAGAMO美国注册商标,其注册日期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以及第839639号FERRAGAMO国际商标,该商标的指定注册国家包括新加坡,并且其注册日期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由“ferragamo”和“singapore”组成;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由“ferragamo”和“-singapore”组成,其中“ferragamo”部分均为两个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ferragamo”部分与投诉人的FERRAGAMO商标完全相同,而“singapore”一词为有实际意义的英文单词,中文含义为“新加坡”,并不能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有效区分开来;同样,“-singapore”也不能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有效区分开来。另外,争议域名中的符号“-”不具有显著性,同样也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有效区分开来。被投诉人并未反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由此可见,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联系,也并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FERRAGAMO商标或争议域名来销售产品,同时,被投诉人不拥有任何含有“ferragamo”或“ferragamosingapore”字样的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另外,被投诉人的名称为ccdc dbdbdb 及 hu kai fang,并不含有“ferragamo”或“ferragamosingapore”字样。
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并且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未反对投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FERRAGAMO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且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销售标有投诉人商标的伪冒商品,牟取商业利益,上述商品与投诉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属同类产品。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表示,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任何商标或申请任何含有其商标的域名,且投诉人在新加坡亦有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会混淆相关互联网使用者,使其误认为争议域名的网站上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投诉人,或者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联。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恶意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被投诉人并未反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和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erragamo-singapore.com>和<ferragamosingapore.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