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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uMag Automotive 诉 Cunqiulu, Domains for Sale / Fang,fang (Fang Qiu)

案件编号:D2012-136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uMag Automotive,其位于德国Mende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德国的Schneiders & Behrendt Rechtsanwälte * Patentanwälte。

本案被投诉人是Cunqiulu, Domains for Sale / Fang,fang / Fang Yong,其分别位于中国上海市、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umag.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于2012年7月6日以前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目前是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2 年7月5日收到投诉书。2012 年7月5日,中心向争议域名当时的注册机构eName Technology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7月6日eName Technology Co., Ltd.确认争议域名已于当日转移至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2012 年7月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7月9日及7月11日,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2年7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于2012年7月1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2012年7月18日,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投诉人于2012年7月20日提交了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方勇(Fang Yong)和方遒分别于2012年7月21日及22日提交了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7月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7月2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8月13日。被投诉人方勇于2012年7月18日、7月21日、7月22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并于2012年8月10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被投诉人方遒于2012年7月22日、7月31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并于2012年8月1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2年8月28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AluMag Automotive,其位于德国Menden, 是一家从事汽车研究及系统预测研究的公司。投诉人于1999年11月3日注册了欧盟商标(Community Trademark - CTM)ALUMAG (文字商标) 注册号CTM 00136902(见投诉书附件5)。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umag.com>,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12日。(见投诉书附件1)。投诉书被提交时,即2012年7月5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第一被投诉人 —— Cunqiulu,域名注册机构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2012年7月6日,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 —— 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域名注册机构为 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5. 突出的程序问题

在考虑当事人主张前,有必要首先对本案不寻常的程序历史进行审议。

5.1. “域名规避(cyberflight)”与被投诉人身份认定

(1) “域名规避(cyberflight)”

投诉书在提交中心后,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这一事实引起了专家组对“域名规避(cyberflight)” 问题的关注。1

“域名规避” (“Cyberflight”) 是指在知悉投诉书后,尝试通过改变域名注册细节或域名注册机构而延迟UDRP行政程序。2 (见 Prepadom 诉 Domain Drop S.A.,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917)。在“行政程序未决(pending proceeding)” 期间转移争议域名被视为 “域名规避 (Cyberflight)”,是对《政策》第8条(a)项的直接违反。

UDRP专家组在 Humana Inc. 诉 CDN Properties Incorporated, WIPO 案件编号D2008-1688中指出,就“未决行政程序”的构成问题,没有明确的法规界线。以往的专家组多认为行政程序进程始于投诉书提交中心并送达相关方,而非行政程序程序正式开始。”(见Prepadom 诉 Domain Drop S.A., WIPO案件编号D2006-0916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CL. 诉 Oxford University, WIPO案件编号D2001-0292”)。

《政策》第8条(a)项禁止争议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人)在行政程序未决期间转移域名给新的持有人。《政策》第8条(b)项禁止涉案域名持有人在行政程序未决期间将域名转移给其他的域名注册机构。3本案事实显示投诉书提交中心时,即2012年7月5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是第一被投诉人——Cunqiulu,域名注册机构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而于2012年7月6日,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域名注册机构为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第一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政策》第8条(a)项及(b)项的规定,构成了“域名规避(cyberflight)”。

(2) 被投诉人身份认定

就被投诉人认定问题,《规则》定义“被投诉人”为“域名注册的持有人,投诉书依此域名而开始启动” (The Rules define the “Respondent” as “the holder of a domain-name registration against which a complaint is initiated.”)。4(见《规则》第1条,“被投诉人”“Respondent”定义)。以往的专家组为保证域名争议裁决的效力,也曾将“域名规避”参与方(争议域名接受方)列为被投诉人(参见 The Bread Becker s, Inc. 诉 Belize Domain WHOIS Service Lt and Comar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9-0787)。

专家组注意到就何时行政程序“开始启动”及何时该程序成为“未决”状态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认为将第一被投诉人Cunqiulu与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均列为本行政程序的被投诉人是适当的。(参见 The Bread Becker s, Inc. 诉 Belize Domain WHOIS Service Lt and Comar Ltd., 同上;及Beta et Companie 诉 Duan Xiang Wang / Huang Kuan YouWIPO案件编号D2012-1153)。

因此,本专家组决定将第一被投诉人与第二被投诉人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被投诉人对待。根据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及WhoIs信息,Fang Yong (方勇)于投诉人向中心提交投诉书前,即2012年7月5日前,已将争议域名转移给了Cunqiulu。因此专家组决定不将其列为被投诉人。

5.2. UDRP行政程序与法院诉讼的关系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诉德国阿路马格汽车营销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已于2012年9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家组同时注意到该受理通知中并未指明针对本UDRP行政程序中的争议域名<alumag.com>。对此,专家组指令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确已针对本行政程序争议域名<alumag.com>启动国内诉讼程序。被投诉人虽然予以回复,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受理通知针对本UDRP行政程序中的争议域名<alumag.com>。

就UDRP行政程序与法院诉讼的关系,《政策》第4条(k)项规定:

“诉讼程序的可行性。根据第4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得妨碍你方或者投诉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你方的域名注册应被撤销或转让,我方将在接到适当提供商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我方在这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你方已根据议事规则第3条(b)(xiii)的条款针对该诉讼在提交该诉讼的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我方将如期执行裁决。(通常,该辖区指我方总部所在地或在我方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你方的地址。请参见议事规则的第1条和第3条(b)(xiii)了解详细信息。)如果我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我方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直至收到(i)令我方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令我方确信你方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者(iii)由此类法院发出的驳回你方诉讼或者责令你方无权再继续使用你方域名的指令副本。”5

《规则》第18条(a)项诉讼程序的效力规定:

“(a) 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其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有关争议域名的诉讼,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暂停或终止行政程序,或者继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14段进一步指出,《政策》第4条(k)项表明,《政策》不限制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寻求司法救济。《规则》第18条(a)项规定,如出现关于争议域名为其他未决法律诉讼,专家组享有暂停、终止或继续(关于该争议域名的)UDRP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第二被投诉人请求终止或重新启动UDRP行政程序,并表示就该争议域名已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投诉人未做此请求。虽然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到UDRP行政程序的可执行性,但是基于本案已经掌握的事实与证据,专家组认为可以就域名争议做出裁决,因此决定继续关于争议域名的UDRP诉讼程序直至做出裁决。

UDRP程序及裁决并不影响第一被投诉人与第二被投诉人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其就争议域名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第二被投诉人主张其已就争议域名向相关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相反,如果专家组决定终止或暂停本案,则可能会导致本案的延迟(extensive delay)。(见Tiara Hotels & Resorts LLC 诉 John Pepin, WIPO案件编号D2009-00416

6.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持有欧盟商标ALUMAG,注册号CTM001369602。(见投诉书附件5)。

该商标的所有人为Mr. Jost Gartner, 投诉人(公司)管理负责人。投诉人(公司)持有该商标的排他、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使用许可。

投诉人在注册领域使用此商标,在投诉人网站<alumag.de>也可见到此商标。公司的简介及网站截屏见投诉书附件6。

投诉人为 “AluMag Automotive Marketing GmbH”公司名称所有人。并自1999年起,将该名称用于商业咨询、市场开发、市场及商务分析、咨询服务等领域,在德国、欧盟大部分国家、亚洲,特别是日本、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需强调的是该公司也为中国的顾客提供服务。

投诉人也注册使用域名<alumag.de>,见投诉书附件8。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特别是与投诉人公司名称的关键字“AluMag”相同。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或批准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登记该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也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对“AluMag”名称没有合法权益。第一被投诉人自争议域名注册时起就消极持有。这种不使用的行为不足以使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第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也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反第二被投诉人明显涉及“域名规避”(cyberflight)问题。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主页内容似乎是在“注册人改名”后刚刚建立,并没有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以证明第二被投诉人享有潜在的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规避”(cyberflight)的现象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存在恶意;

在“域名规避”(cyberflight)前,第一被投诉人设立的网站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内容:仅有不同公司的进一步的链接。网站“www.alumag.com”本身并没有任何自己的实质内容。是一个明显的连接与投诉人无关的其他商业网站的首页;

同时该网站还包括销售该争议域名的网页链接设置(见投诉书附件9);

注册并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做其他合法用途,构成恶意注册;

投诉书附件3显示,投诉人与第一被投诉人的邮件往来,第一被投诉人一开始以50,000美元的价格欲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持有很多个不同域名。

以上事实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以前曾涉及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UDRP案件。

WhoIs域名查找显示2,163个域名的持有人为“Fang Fang” (见投诉书修正本附件11);通过关键词 “Fang Fang”和“Nanjing”(城市)查找显示47个域名在其名下,其中40个顶级域名为“.com”。(见投诉书修正本附件12)。

如投诉书修正本附件13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主页内容明显像是在“域名规避”(cyberflight)

”后刚刚建立,并没有提供任何商品和/或服务以证明第二被投诉人潜在的合法利益。很明显,该行为意在制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合法权益的假象。

很明显争议域名的转让构成“域名规避”(cyberflight)。

B. 第一被投诉人

第一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C. 第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12年7月3日与时任域名注册人Cunqiulu(陆存秋)就争议域名<alumag.com>签订转让合同>,并于2012年7月6日在注册机构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以实名“方遒”(Fang Qiu)身份合法受让注册域名<alumag.com> (见答辩书证据1、证据2、证据3)并至今用于建立个人非商业博客(见答辩书证据4)。

被投诉人主张本行政程序的启动存在严重问题,应予以撤销或作以纠正后重新启动。被投诉人就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违反UDRP政策第8(a)条和第8(b)条提出反对,并要求中心重新启动行政程序。

作为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Cunqiulu(陆存秋)在没有收到任何投诉或告知的情况下对该域名作出转让,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

被投诉人作为争议域名2012年7月6日的新注册人,受让该域名的民事行为和结果均合法有效,也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被投诉人受让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完全属于善意的合理和合法使用。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权益有其区域局限性,因其在中国并未获得与争议域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投诉人对其在中国是否受保护持保留意见。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为“AluMag”,是铝镁合金(Aluminum Magnesium alloy)常见和习惯性简缩写。(见答辩书证据6及7)。

“AluMag”标志在全球世界各国各地尤其是互联网被投诉人以外的众多个人和企业所广泛使用。如以下全球众多与“AluMag”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个人或公司网站:“www.alumag.com.cn”(中国鼎泰铝业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www.alumag.com.tw”(中国台湾铝业); “www.alumag.ch”(瑞士); “www.alumag.co.rs”(塞尔维亚); “www.alumag.co.il”(以色列); “www.alumag.com”(加拿大); “www.alu-mag.com”(德国-非投诉人); “www.magalu.pl”(波兰); “www.magalu.com.ar”(阿根廷); “www.magalu.fr”(法国)等。以上网站,绝大多数都是经营与铝镁合金相关的铝镁加工、锻压、制造等个人或企业网站。“AluMag”业已被广泛视为“铝镁合金”的代名词和习惯性缩写的通用字。

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恶意。被投诉人2012年7月6日新受让到域名以来从来没有联系过任何个人、任何公司、任何组织机构(包括投诉人在内),表示出售或出租等不良意图来谋取个人利益。

投诉人虽然举证了其与该域名历史注册人讨论域名转让事宜但这些与第二被投诉人无关。投诉人又举证了争议域名早前非属于第二被投诉人注册期间的转让信息,此信息也不是第二被投诉人所为。

投诉人最后又在其列举的证据11中指出注册人“fang fang”注册持有了多个域名,实属于胡乱揣测。

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属于滥用UDRP政策及其规则企图剥夺本被投诉人已合法注册和合理使用的域名。

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具有世界驰名商标的资格和其商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

7. 分析与认定

7.1 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中,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而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2012年7月1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且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

2012年7月20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投诉人的理由主要包括:

1) 被投诉人曾经向投诉人发过英文电子邮件,以提出出售争议域名的要约;(投诉书附件3)

2) 被投诉人网站内容为英文;(投诉书附件9)

3) 被投诉人于2012年7月18日回复了电子邮件,这显示被投诉人可以说并理解英文;

4) 投诉人不能理解或使用中文,而被投诉人明显理解并使用英文。

第一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提出异议。

2012年7月22日,第二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第二被投诉人的理由主要包括:

1 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2 被投诉人英文很差。

被投诉人还特别要求投诉书包括必须抄送给其的的邮件、及所有资料未译成中文的必须译成中文。包括并不仅限于其中手写标注、页码、日期格式。尤其是日期格式应标注成不易被中国人误解的“几月几日”格式。

2012年7月24日,在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的中英文版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中心告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行政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 WIPO案件编号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行政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本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反对该请求。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英语非被投诉人的第一语言。第一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人希望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的请求做出回复。第二被投诉人于2012年7月22日明确提出反对投诉人的请求,主张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本专家组考虑到虽然被投诉人可能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以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中文)为行政程序语言会对被投诉人较公平。

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递交文件的全部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花费大量时间。鉴于此,考虑到平衡双方利益,不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进行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文本材料,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7.2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自1999起,已经注册欧盟商标ALUMAG注册号CTM00136902,且该注册早在争议域名注册(2011年11月12日)很多年前已完成。投诉人,自1999年起,就使用含其注册商标ALUMAG的公司名称“AluMag Automotive Marketing GmbH”,从事商业咨询、市场开发、市场及商务分析、咨询服务等领域,在德国、欧盟大部分国家、亚洲,特别是日本、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投诉人还注册使用域名<alumag.de> (见投诉书附件8)。

争议域名<alumag.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ALUMAG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用词,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案件编号D2000-0662; Oakley, Inc. 诉 Zhang Bao, WIPO案件编号D2010-2289

争议域名在ALUMAG商标之后添加顶级域名“.com”。这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com”作为一个英文国际域名的通用标识,其本身并不对争议域名的显著性产生任何影响。参见SAP AG 诉 Shenzhen YokWIPO案件编号D2008-1592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alumag.com>与投诉人的上述ALUMAG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标权或服务标记权;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败坏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ALUMAG商标。投诉人,自1999起,已经注册欧盟商标ALUMAG注册号CTM00136902,早在争议域名注册(2011年11月12日)很多年前已完成。

因此,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案件编号D2009-1745

第一被投诉人未递交答辩书,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包含投诉人ALUMAG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第二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包含投诉人ALUMAG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涉案人Fang Yong(方勇)在答辩书中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包含投诉人ALUMAG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相反,有充分证据表明,Fang Yong曾试图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一些情况表明,被投诉人已注册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向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被投诉人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或者

(ii) 被投诉人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被投诉人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关于涉案人Fang Yong (方勇),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其网站(2012年7月5日前网页,投诉书附件9)显示该争议域名可以转让,其本人也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与投诉人商议争议域名的售价(投诉书附件3)”。专家组认为,该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可以认为符合第4(b)条(i)项的规定。专家组认定Fang Yong (方勇) 在申请争议域名注册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ALUMAG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其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和使用。但因为在投诉人将投诉书提交中心前(2012年5月29日 – 见方勇答辩书附件6),已将争议域名转移给第一被投诉人,故此对方勇以上行为的认定将不影响专家组决定争议域名是否应被转移给投诉人。

关于第一被投诉人——Cunqiulu,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第一被投诉人网站(2012年7月5日内容-投诉人附件9)显示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曾有关于域名转让询价的信息,且该内容项下注有“免责事由”(“legal disclaimer”)声明该询价表并非出售域名,且域名持有人无意出售域名,然而专家组认为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善意的使用域名。同时,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也并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情形。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消极持有 (passive holding) 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同上LEGO Juris A/S诉 Chen Yong同上WIPO Overview 2.0 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察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投诉人拥有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隐瞒身份;及没有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7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信息,在2011年即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自1999年,投诉人已经开始使用其欧盟注册商标ALUMAG,并在在德国、欧盟大部分国家、亚洲(特别是日本、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从事商业咨询、市场开发、市场及商务分析、咨询服务等领域,投诉人还注册使用域名<alumag.de> (见投诉书附件8)。ALUMAG服务品牌已为公众知晓。另外,从专家组掌握的信息(包括方勇答辩书提供得信息)判断,第一被投诉人成为争议域名持有人后似乎没有对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专家组认为其“不作为”行为显示其“没有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第一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第一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或主张支持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第一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alumag.com>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这进一步证明了有关恶意的推断(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2-0787)。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ALUMAG商标,而第一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第一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人相信该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 WIPO案件编号D2000-0574LEGO Juris A/S 诉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

另外,如上文(5.1)说述,本案事实显示投诉书提交时,即2012年7月5日,争议域名的持有者是第一被投诉人——Cunqiulu,域名注册机构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 而于2012年7月6日,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域名注册机构为 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域名持有人(注册人)的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政策》第8条(a)项及第8条(b)项的规定,构成了“域名规避”(cyberflight)。以往的专家组认为,“域名规避”行为本身构成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进一步证据。(见CanWest Mediaworks Publications Inc. 诉 Laksh Internet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 / SA c/o FP, WIPO案件编号D2008-06878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第一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和使用。

关于第二被投诉人 – Fang Fang (方遒 Fang Qiu),专家组认为其为第一被投诉人“域名规避(cyberflight)”行为的参与及被影响方。如上所述,参与“域名规避”行为本身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进一步证据。当然,本UDRP裁决对国内法院判决并无拘束力,也并不影响第二被投诉人通过提起或继续已经提起的法院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D. 反向域名劫持

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主张继续持有争议域名<alumag.com>,并反诉投诉人构成“反向域名掠夺”。根据规则第15(e)条的规定,如果专家组发现投诉出于恶意,例如出于反向域名劫持或者主要为骚扰域名持有人的目的,应当在裁决中认定投诉出于恶意和对程序的滥用。

先前的专家组裁决表明,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之时就明知或者应知其投诉不可能成功,则构成反向域名劫持(参见Futureworld Consultancy OPty Ltd 诉 Online Advice, WIPO案件编号 D2003-0297; Yell Limited 诉 Ultimate Search, WIPO案件编号 D2005-0091)。

通过综合考虑全部案情以及专家组上述就三个要素的认定,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人是确信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提起的投诉,并未滥用程序,其行为不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umag.com>转让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10月25日


1 Prior to considering the parties’ contentions, it is convenient first to address and comment upon the unusual procedural history of this matter. See 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7/d2007-1886.html.

2 该裁决英文原文‘“Cyberflight” is an attempt to delay a UDRP proceeding by changing the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details or registrar after learning of the complaint’.

3 http://www.icann.org/zh/help/dndr/udrp/policy

4 英文原文“Respondent means the holder of a domain-name registration against which a complaint is initiated.”见http://www.icann.org/en/help/dndr/udrp/rules;中文版(ICANN提供的参考译文,以原版英文版为准)http://www.icann.org/zh/help/dndr/udrp/rules.

5 根据《政策》,这里的“你方”为 “域名注册人”,即本案 “被投诉人”;“我方”为“域名注册机构”见 http://www.icann.org/zh/help/dndr/udrp/policy.

6 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9/d2009-0041.html

7 专家组根据英文WIPO Overview 2.0 所做的翻译。

8 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html/2008/d2008-0687.html (原文:“As discussed above, the registration details changed shortly after the filing of this proceeding. The Panel draws the conclusion on balance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deliberately tried to evade proceedings by changing its registration and contact details, or by what is known as cyberflight, thereby constituting further evidence of bad faith registration and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