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 唐侠(tang xia)
案件编号 DCN2021-006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唐侠(tang xia),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陈双木,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encentholdings.cn>和<tencentholdings.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2月2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9日和3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2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在答辩截止日期前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1月2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中心随后于2022年1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22年1月26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专家组注意到,虽然被投诉人逾期提交其答辩书,但是为了能在全面了解本案案情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专家组决定接受该答辩书。
4. 基本事实
本案两个投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隶属腾讯集团,即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投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商标TENCENT最早于2002年4月21日在中国获得注册(第1752676号)。
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和<tencentholdings.com.cn>的原始注册日期是2015年12月2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的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获得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om.cn>的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专家组审理本案之时,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解析至的网站显示该争议域名可以转让出售;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om.cn>未解析至任何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关于《解决办法》适用的问题,投诉人主张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原先另有其人。投诉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争议域名原先的注册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随后发生了变更。投诉人进一步主张,依据2021年12月2日的WhoIs信息,被投诉人已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因此,被投诉人在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获得争议域名的注册。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些争议域名的网站。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在网站上以16888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om.cn>在网站上以8888美元的价格出售。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tencentholdings.com.cn>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及<tencentholdings.com.cn>均注册于2015年12月21日,到现在已经注册了超过六年时间。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本案涉案争议域名已注册六年多时间,远远超过了两年时间,因此,仲裁机关应当拒绝受理该争议域名的仲裁事宜,应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诉求。
6. 分析与认定
A. 《解决办法》的适用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已经注册超过六年,依据《解决办法》的规定,与其有关的争议不应被受理。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所援引的《解决办法》已于2019年6月18日废止。依据现行《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中关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的规定在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条款中的含义是统一的,均是指被投诉人(即争议域名的现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均可以提出投诉,其中的“他人已注册的域名”是指被投诉人获得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投诉所要解决的是投诉人与现在持有争议域名注册的被投诉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也包括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满三年的情形。
在本案程序中,中心在收到投诉书后,曾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次确证,本案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的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获得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om.cn>的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亦确认,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及10月获得争议域名的注册后,直至2021年10月才更新了域名注册的信息。
虽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确认的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注册的日期不同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显示的争议域名注册日期,但是,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应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认的信息为准,这正是争议域名注册事项确认程序的目的所在。
至中心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注册的期限均未满三年,不属于《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不应受理的主张,专家组不予支持。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拥有关于TENCENT的多个中国商标注册,包括:于2002年4月21日获得的第1752676号TENCENT商标的注册。投诉人在互联网业务活动中广泛使用TENCENT商标,使之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tencentholdings.com.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及二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com.cn”后,由投诉人注册商标TENCENT与字典词汇“holdings”(含义为拥有股份、资产等)拼接而成。在投诉人的商标后添加“holdings”一词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此外,争议域名亦与投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长期使用并广为人知的企业名称非常近似。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获得注册的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持有关于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tencentholdings.com.cn>的任何商标,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或注册上述争议域名,且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其答辩意见中未能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举证证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在中国获得高度市场认可。专家组认为,早在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不仅已经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关于TENCENT商标的注册专用权,而且已经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
被投诉人在短期内先后围绕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获得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证明其对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诉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名称或者标志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驰名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混淆性近似的两个争议域名,其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本案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tencentholdings.com.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tencentholdings.com.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encentholdings.cn>、<tencentholdings.com.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