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kouchou Sang
案件编号 DCN2021-006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kouchou Sang,其位于中国香港。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eixinpay.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GoDaddy.com, LLC(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2月2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2年1月10日和2月1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一步确认了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2年1月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2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2月1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2月21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包括移动社交和通讯服务工具微信等。投诉人的微信支付于2013正式上线。投诉人在中国于2016年12月7日注册第18165055号WEIXIN商标,于2012年10月28日注册第9557090号“微信”商标。
争议域名<weixinpay.cn>的原始注册日期是2016年11月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6日获得争议域名<weixinpay.cn>的注册。争议域名无法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关于《解决办法》适用的问题,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weixinpay.cn>的注册人原先另有其人。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争议域名原先的注册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随后发生了变更,被投诉人成为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解决办法》的适用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weixinpay.cn>注册的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该日期不同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显示的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日期。但是,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应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认的信息为准。所以,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weixinpay.cn>注册的日期应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为准。
《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中关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的规定在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条款中的含义是统一的,均是指被投诉人(即争议域名的现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均可以提出投诉,其中的“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亦是指被投诉人获得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投诉所要解决的是投诉人与现在持有争议域名注册的被投诉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是指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满三年的情形。
至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注册的期限未满三年,不属于《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不予受理”的情况。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关于WEIXIN、“微信”的多个中国商标注册,包括于2016年12月7日注册的第18165055号WEIXIN商标,于2012年10月28日注册的第9557090号“微信”商标。
投诉人举证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WEIXIN、“微信”商标已经注册,投诉人就该些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专用权。
争议域名<weixinpay.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主要部分由“weixinpay”组成。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WEIXIN、“微信”相比,争议域名主要部分由投诉人商标WEIXIN(或“微信”的汉语拼音)加表示“支付”的词语“pay”构成,这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总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持有关于WEIXIN的商标注册;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WEIXIN商标,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weixinpay.cn>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依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就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weixinpay”享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未能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本案不存在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weixinpay.cn>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6日获得争议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的“微信”、“WeiXin”已经在中国互联网社交媒体与综合服务领域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
此外,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weixinpay”会造成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WeChat Pay)服务相关。
因此,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不可能出于巧合,显然是故意抄袭、模仿投诉人的商标。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后,并未实际使用,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阻碍投诉人以与争议域名相同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知名商标WEIXIN。被投诉人继续持有与控制与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WeChat Pay)等网络支付服务高度近似的争议域名,不仅对投诉人合法的商标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而且可能造成公众混淆、危害网络支付安全。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故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持有本案争议域名<weixinpay.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weixinpay.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eixinpay.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