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ransdev Group 诉 程飞(chengfei)
案件编号 DCN2021-00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ransdev Group,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P Twin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程飞(chengf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ransdev.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2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1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1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1月18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法国移动出行服务供应公司,在多个国家提供服务,包括在中国。其提供涵盖多种模式的交通出行类服务,包括客运铁路、地铁、有轨电车、巴士、快速公交、长途客车、渡轮等。投诉人已注册的TRANSDEV商标包括中国注册号第G1191268号,于2013年9月19日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第12、第35、第36、第39和第42类别,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也注册了<transdev.com>域名,并使用该域名发布信息并推广其服务。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在中国上海市设有办事处。投诉人也参加了2018年在中国长沙市举办的轨道交通发展模式高层论坛,其中国区总监作为主题发言人进行了报告。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于2020年7月26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待售并邀请网民出价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注册的TRANSDEV商标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不是以“Transdev”这个名字广为人知的。被投诉人不持有任何TRANSDEV商标。投诉人从来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TRANSDEV商标或商号。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仅为了出售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或者将中、英两种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其不会使用中文交流且投诉人作为一家法国的公司,英文亦非其母语,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虽然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以特殊字体写的TRANSDEV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TRANSDEV商标。由于技术原因,争议域名不能包括该商标的特殊字体设计元素,所以专家组不考虑到该设计元素。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关于域名后缀,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TRANSDEV商标相同。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声明,其从来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TRANSDEV商标或商号。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属于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其相对应的名称的情况,被投诉人也没有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字为“程飞(chengfei)”,与争议域名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种情形为“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0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TRANSDEV商标在出行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投诉人的TRANSDEV商标是臆造词本身并无任何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出于巧合而注册一个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其选择此争议域名的说明,其只是在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TRANSDEV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从盖然性权衡来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ransdev.cn>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