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aurecia 诉 黄永春(Huang Yong Chun)
案件编号 DCN2021-005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aureci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永春(Huang Yong Chu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aurecia-hella.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2月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2月9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29日。中心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被投诉人的中文答辩书。
2022年1月7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投诉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投诉人在35个国家(包括中国)经营266个站点,拥有约11万4千名员工。投诉人在2020年的销售额达到147亿欧元。全球约三分之一的汽车包含投诉人的技术。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FAURECI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FAURECIA第717463号(指定中国),注册日期为1999年4月27日。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也注册了若干包含其FAURECIA商标的域名,例如<faurecia.com>(注册于1998年5月29日)和<faurecia.cn>(注册于2003年3月22日)。
2021年8月14日,投诉人发布关于投诉人收购德国汽车电子和照明专业公司Hella的60%股份及两家公司合并的新闻稿。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注册于2021年8月15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从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一直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如下:
(1) FAURECIA和HELLA都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不享受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2) 投诉人不是主张>争议域名所有权的适格的投诉主体。只有在域名注册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已经存在一个叫faurecia-hella的公司,且按照适用的明确法律条文,这个公司即使没有注册争议域名,但别人在这个公司注册成立后注册的争议域名也要归这个公司所有,faurecia-hella公司才是适格的投诉主体;
(3)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域名注册后一定要多久才投入实际使用,这是由域名注册人根据自己的个人及商业规划决定的,属于自由裁量权;
(4) 域名是由字母数字等符号按照域名注册人自己的意愿和设计组合而成的,具有无限种可能性。域名中的某些字符组合与有些公司名称或商标重合,只是一种巧合。Hella不一定就是德国的汽车零部件公司名;
(5) 民事权利主体对于自己需要的域名,应该是积极主动预先的去注册,而不是因为自己的懈怠,因而没有及时在域名注册系统注册,从而去抢夺别人已经合法取得的域名所有权,如此,将使得民事权利秩序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对于已经合法取得域名所有权的域名注册人的域名的剥夺,要坚持最严格的审查标准,不能根据专家组自己的理解,除非根据法定的直接明确的排除条款,才能剥夺合法域名注册人在先已经享有的域名所有权;
(6) 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可能同时接受了一些条款,但专家组做出的决定的性质只是调解,需要当事人的明示接受才行,跟法院的裁判和相关民事仲裁机构的决定性质不一样,专家组的决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7) 如果允许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所有权,那为什么不是允许Hella公司主张争议域名的所有权?依据什么规则可以确认一定是投诉人公司主张争议域名的所有权而不是Hella公司主张争议域名的所有权?
(8) 商业组织之间的Merge[r] & Acquisition(“并购”)是商业组织自己的事,按照商业领域他们的判断和协议在行事。Merge[r] & Acquisition(“并购”)的进展和相关媒体宣传信息,非相关商业组织的人没有义务主动知晓。域名注册人按照自己意愿,合法注册域名是另外一个平行领域的事,没有义务关心商业组织的事。商业组织的利益并不高人一等,也不能凌驾于其他领域之上。商业组织有域名需求,应该自己积极主动预先注册,除非有法律的直接明确规定,不然不能剥夺别人在先的合法域名所有权。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 中心在以中、英文发送的投诉书通知中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且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答辩书;
(3)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虽然为位于法国的律师事务所,但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或者法文应不会对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另外,专家组也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有分公司。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专家组亦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获得了对FAURECIA的注册商标权。
除顶级域名(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包含上述整个商标FAURECIA以及添加了连字符和“hella”。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并不能阻止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对混淆性相似的认定。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FAURECIA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或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事实上,争议域名是在投诉人宣布与德国品牌Hella合并的一天后注册的。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在其官网包括“www.faurecia.com”和“www.faurecia.cn”(中国网站)上销售Faurecia品牌的产品并使用各类社交媒体、传统媒体推广其产品。投诉人使用FAURECIA商标已有多年历史(包括中国),经过投诉人对FAURECIA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FAURECIA商标在汽车零部件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另外,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FAURECIA商标和“hella”组成,且是在投诉人宣布与德国Hella公司合并后的第二天注册的。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考虑到投诉人的FAURECIA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汽车零部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aurecia-hella.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