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ccor和Soluxury HMC 诉 赵细华(Zhao Xi Hua)
案件编号 DCN2021-004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ccor(“投诉人一”),其位于法国,和Soluxury HMC(“投诉人二”),其位于法国。1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细华(Zhao Xi Hua),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ofitelbj.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1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1年12月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详细信息。中心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2月6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6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两封内容相同的电子邮件,表明其愿意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争议域名,并与投诉人协商和解。2021年12月8日,投诉人表示如果被投诉人希望协商解决此争议,那么被投诉人需要将争议域名免费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中心于2022年1月17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2年1月19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一是Accor,其位于法国。投诉人一于1967年成立,该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酒店运营商,在全球110个国家经营5100多家酒店,有超过753000间客房。
投诉人二Soluxury HMC是投诉人一的全资子公司,且是SOFITEL商标的所有者,在世界很多国家与地区,包括中国,拥有SOFITEL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SOFITEL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二注册SOFITEL商标的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第863332号SOFITEL国际商标,注册于2005年8月26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和第5031758号“索菲特”(SOFITEL商标的对应中文商标)中国商标,注册于2010年10月7日。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众多含有SOFITEL商标的域名,如<sofitel.com>(注册于1997年4月11日)。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细华(Zhao Xi Hua),其位于中国。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8月1日。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在线预定网页,该网页使用投诉人的SOFITEL商标,并提供所谓的针对西安索菲特人民大厦的网上酒店预定服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的SOFITEL商标整体,在投诉人的SOFITEL商标后添加“bj”(指代中国首都北京(Beijing))不会降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正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并且被投诉人也曾是其他域名争议案件的被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答辩。但其于2021年12月6日发送了电子邮件,称愿意协商和解,和解条件为投诉人须向被投诉人支付5000元人民币,作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的对价。
6. 分析与认定
6.1《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发布生效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sofitelbj.cn>注册于2019年8月1日。中心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投诉书时,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未满三年,争议应被受理。
6.2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1年12月6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6日使用中、英文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愿意与投诉人协商和解,也指出其使用中文。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正式的答辩。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
a)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中、英文双语网站;
b) 被投诉人使用中、英文发送电子邮件;
c) 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的了解;
d) 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并不会对当事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也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3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对SOFITEL享有注册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第863332号SOFITEL国际商标(注册于2005年8月26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和第5031758号“索菲特”(SOFITEL商标的对应中文商标)中国商标(注册于2010年10月7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以上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SOFITEL的整体。争议域名<sofitelbj.cn>由“sofitel”、“bj”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其中,“.cn”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SOFITEL,在其后添加“bj”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 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相关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见上)。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名称或商标的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争议域名在注册后,指向一个在线预定网页,该网页使用投诉人的SOFITEL商标,并提供所谓的针对西安索菲特人民大厦的网上酒店预定服务。该网站并没有显著及准确地披露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相关答辩。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注册日期:2019年8月1日),投诉人已在世界多国和地区对SOFITEL享有注册商标权,包括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的国际商标SOFITEL(注册于2005年)、及“索菲特”(SOFITEL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中国商标(注册于2010年)。并且,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是全球领先的酒店运营商,在全球110个国家经营5100多家酒店,有超过753000间客房。标有SOFITEL商标的产品及服务在全球,包括中国,被广泛地提供且为公众知晓。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参见Facebook, Inc. 诉程飞婷, 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2。
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国际市场已广为人知,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出于善意使用目的而注册了争议域名。相反,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注册后指向一个在线预定网页,该网页使用投诉人的SOFITEL商标,并提供所谓的针对西安索菲特人民大厦的网上酒店预定服务。该网站并没有显著及准确地披露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使用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具有恶意。
最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6日发送的表示其愿意以5000元人民币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电子邮件,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ofitelbj.cn>转移给投诉人二,Soluxury HMC。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1 如无特别指出,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以下合称“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