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oehringer Ingelheim Animal Health France 诉 张尊国(Zhang Zun Guo)
案件编号 DCN2021-004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oehringer Ingelheim Animal Health Franc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尊国(Zhang Zun Gu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exgardspectra.cn>和<nexgardspectra.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1月1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1月1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1年11月1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联系信息。本中心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1月2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1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1月13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供动物保健产品,系第1166496号国际注册商标NEXGARD、第1227466号国际注册商标NEXGARD SPECTRA的注册人。前述商标分别注册于2013年5月29日和2014年10月22日,均已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2日注册两个争议域名。两个争议域名各自解析至一域名售卖网页,网页内容显示争议域名可转让、出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其NEXGARD SPECTRA商标,因而与NEXGARD SPECTRA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理由包括:(1)被投诉人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2)被投诉人不附属于投诉人,且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被投诉人使用NEXGARD和NEXGARD SPECTRA商标;(3)争议域名现正出售中。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NEXGARD和NEXGARD SPECTRA商标,其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因而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或者本案存在应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特殊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存在如下情形:
(1)两个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主要使用中文语言展示内容;
(2)投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投诉人掌握一定的英文语言能力;
(3)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双语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并邀请被投诉人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但被投诉人并未回应。
综合考虑前述情形后,专家组认定裁决本行政程序应使用中文,将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进行本行政程序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但为确保行政程序的快速进行,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6.2 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是第1227466号国际注册商标NEXGARD SPECTRA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已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因此,投诉人已举证证明其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之前已经根据中国法律获得关于NEXGARD SPECTR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到域名后缀“.cn”、“.com.cn”的功能性作用,专家组认为两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均为“nexgardspectra”,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EXGARD SPECTRA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EXGARD SPECTRA构成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NEXGARD和NEXGARD SPECTRA注册商标,且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附属关系或者业务关系。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两个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两个争议域名各自解析至一域名售卖网页,称“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出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不构成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两个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注册NEXGARD、NEXGARD SPECTRA商标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NEXGARD、NEXGARD SPECTRA商标均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两个商标均非中文或英文语言中的固有单词或词汇组合。
在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有理由推定,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NEXGARD SPECTRA商标的情况下选择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因而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情形。专家组认为,虽然《解决办法》并不禁止一切类型的域名买卖行为,但考虑到“nexgardspectra”为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且经过实际使用后与投诉人建立了唯一联系,且在除去域名后缀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EXGARD SPECTRA商标完全相同。在此种情形下,专家组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寻求机会将其售与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情形。
最后,专家注意到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回应。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nexgardspectra.cn>和<nexgardspectra.com.cn>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