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stom S.A. (阿尔斯通公司) 诉 马海建(Ma Hai Jian)
案件编号DCN2021-004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stom S.A. (阿尔斯通公司),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马海建(Ma Hai Ji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stomtransport.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州云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1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1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1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11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12月16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发电、输电和铁路基础设施公司,在60多个国家雇佣了36,000名专业人员。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四个地点和办事处,其参与中国的全方位铁路项目。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已在中国开发了58条地铁线路,提供了1700辆地铁车厢,以及相应的信号系统和维护服务。投诉人持有多个ALSTOM商标注册,例如中国商标注册号第G706292号,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该商标注册指定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目前在有效期内。
投诉人也注册了以“ALSTOM”为名称的公司和商号权,包括“ALSTOM Transport”。投诉人自2001年起注册有域名<alstomtransport.com>,该域名用于支持投诉人集团某些员工的电子邮件地址。投诉人自2007年起也注册有域名<alstomtransport.cn>。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的名称与大量其他域名相关联。
争议域名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争议域名原本指向一个中介交易平台上的网页。该网页显示如下中英文信息: “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你的报价”。信息没有指定价格。投诉人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1日和2021年8月20日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2021年8月2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回复“1000$”。同日,被投诉人通过另一个电子邮箱向投诉人提出以10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该电子邮件指定平台费用必须由买家支付。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 ALSTOM 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ALSTOM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尚未申请或获得与ALSTOM标志相关的任何商标注册,其也不是以ALSTOM这个名字广为人知的。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争议争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鉴于ALSTOM这个名字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几乎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业务。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域名<alstomtransport.com>和<alstomtransport.cn>仅在顶级域名后缀不同。最初争议域名指向的停放页面表明争议域名正在出售。然后,被投诉人抓住机会尝试以非常高的价格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与大量其他复制知名名称和商标的域名相关联。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只是为了侵犯阿尔斯通的合法权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ALSTOM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其余部分为“transport”和二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transport”,该部分可翻译为“运输”,属于描述性词汇。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后附加“transport”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域名后缀,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效果以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存在的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ALSTOM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声明,其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ALSTOM商标。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原本指向一个中介交易平台上的网页,该网页出售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目前被动持有。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属于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的情况,被投诉人也没有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字为“马海建(Ma Hai Jian)”,与争议域名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如下: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1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虽然投诉人的ALSTOM商标不属于通用词汇,但是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该商标,还添加了指投诉人业务领域的词,即英文的“运输”。此外,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某些员工的电子邮件域名<alstomtransport.com>。专家组很难相信这些情形是巧合。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其选择此争议域名的说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原本指向的网页出售了争议域名。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后,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以1000美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该价格远高于被投诉人的关于争议域名的成本。因此,专家组认定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页。这种使用上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的结论,反而其可能构成恶意的进一步证据。
综上,专家组认定,从盖然性权衡来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stomtransport.com.cn>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