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mazon Technologies, Inc. 诉 上海法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Sougu (Beijing) Technology Co., Ltd., or shang hai ran d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CN2021-004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mazon Technologies,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上海法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Sougu (Beijing) Technology Co., Ltd., or shang hai ran d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kindlelaw.cn>和<pluskindl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imited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0月2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0月2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1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1月10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为全球知名网络零售商。投诉人自1995年开始经营电商网站“www.amazon.com”,在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商品和服务。
Kindle是投诉人旗下一款深受欢迎的电子书阅读器,使用了电子墨水屏幕,在阳光直射下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松进行阅读。用户可通过Kindle购买、下载和阅读亚马逊平台上的电子书。
第一代Kindle电子书阅读器于2007年11月19日发布,已在全球175个国家和地区均有发售。2012年12月13日,Kindle电子书商店在亚马逊中国上线,用户可通过该线上商店下载Kindle阅读软件和购买电子书。2013年6月7日,Kindle电子书阅读器正式在中国发售。
投诉人在中国得了KINDL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5678753号注册于2009年8月28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
被投诉人自2019年起申请了多个包含KINDLE的商标。前述商标均已被驳回或经投诉人异议后不予注册。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kindlelaw.cn>注册于2018年10月22日。
争议域名<pluskindle.cn>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kindlelaw.cn>指向被投诉人的数字律师服务的中文商业网站。
争议域名<pluskindle.cn>从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一直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获得了对KINDLE的注册商标权,包括在中国获得了对KINDLE的注册商标权。
除顶级域名(Top-Level Domain)“.cn” 外,争议域名<kindlelaw.cn>包含上述整个商标KINDLE以及添加了指代“法律”的英文字符“law”。
除顶级域名(Top-Level Domain)“.cn” 外,争议域名<pluskindle.cn>包含上述整个商标KINDLE以及添加了指代“加”的英文字符“plus”。
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并不能阻止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认定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及其集团对KINDLE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kindlelaw.cn>指向一个商业网站,该网站的内容利用投诉人的商标享有的声誉和商誉或与之相竞争,不构成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pluskindle.cn>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在中国使用KINDLE已有超过10年左右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及其集团对KINDLE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KINDLE商标在电子书方面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
根据上文所述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kindlelaw.cn>的使用方式,即使用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商业网站,该网站的内容利用投诉人的商标享有的声誉和商誉或与之相竞争,专家组认为,恶意的必要成分已得到满足。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pluskindle.cn>,该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考虑到投诉人的KINDLE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电子书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其中包括被投诉人另注册含有KINDLE的其他域名,以及多次申请注册含有KINDLE的多个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故意针对投诉人及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损害了投诉人商标的声誉,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kindlelaw.cn>和<pluskindle.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