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A Nature Services 诉 吴永全(wu yong quan)
案件编号 DCN2021-003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A Nature Service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永全(wu yong qu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eau-thermale-jonzac.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0月1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0月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1月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12月9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LEA Nature Services是一家生产有机和天然产品的法国公司。Eau Thermale Jonzac是投诉人拥有的众多品牌之一,主要销售有机化妆品和护理产品。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多个包含“Eau Thermale Jonzac”字样的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商标:
- 中国第16945303号注册商标净妍可 EAU THERMALE JONZAC,注册于2016年9月7日;
- 国际第1319163号注册商标EAU THERMALE JONZAC及图形,注册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领土延伸指定包括哥伦比亚、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突尼斯、土耳其在内的多个国家。
投诉人是<eau-thermale-jonzac.com>域名的注册人。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吴永全(wu yong quan),位于中国。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eau-thermale-jonzac.cn>注册于2021年7月21日。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eau-thermale-jonzac.cn>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就EAU THERMALE JONZAC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中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和连字符不足以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EAU THERMALE JONZAC商标。
被投诉人自争议域名注册以后,并未对其进行非商业性的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似。且EAU THERMALE JONZAC这一表述除了被投诉人用作商标以外,并没有字面上的含义。
此外,在搜索引擎上简单搜索“eau thermale jonzac”即可发现其是投诉人广泛使用的商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将其出售。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原因如下:
(a) 被投诉人未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b) 中心在行政程序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
(c) 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作出答辩;
(d) 鉴于投诉人位于法国,中文并非其母语,若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材料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延误。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原因。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经在多个国家注册了包含“Eau Thermale Jonzac”字样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第16945303号注册商标净妍可 EAU THERMALE JONZAC。
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提出相反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在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21年7月21日)前已在中国取得商标保护,就包含“EAU THERMALE JONZAC”字样的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eau-thermale-jonzac.cn>,其作为域名可识别的部分“eau-thermale-jonzac”包含了整个EAU THERMALE JONZAC商标。连字符“-”的添加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被视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eau-thermale-jonzac.cn>与投诉人的EAU THERMALE JONZAC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定的知名度;
(3) 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Matmut 诉周新强(Zhou Xin Qiang),WIPO 案件编号 DCN2021-0011)。
本案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EAU THERMALE JONZAC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或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而不是作为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目的注册了争议域名。实际上,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专家组没有发现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列明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他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2) 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为,和投诉人毫不相关的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知名商标或广为人知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这个行为本身即可被推定为恶意。同时,一个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越强,则表明他人能注册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的几率越小,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商标含有的商业价值越大,他人企图抢注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更加强烈。
投诉人的包含“Eau Thermale Jonzac”字样的商标于2016年起在多个国家注册,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EAU THERMALE JONZAC作为使用在化妆品和护肤品上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专家组注意到,在中文搜索引擎(如百度)上简单搜索“eau thermale jonzac”即可发现其是投诉人广泛使用的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两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对应关系。此外,投诉人是<eau-thermale-jonzac.com>域名的注册人。因此,专家组认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不大可能不知晓该商标的存在。
虽然目前争议域名并未投入使用,但此种消极使用状态并不妨碍专家组根据本案的案情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参见Siemens AG 诉黄志鸿(Huang Zhi Hong),WIPO 案件编号 DCN2020-0003)。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eau-thermale-jonzac.cn>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