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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mdb.com, Inc. 诉 石家庄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 DCN2021-003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mdb.com,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石家庄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imdb.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9月9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9月1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9月1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1年9月13日,经中心的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一步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最后一次变更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注册人由程亚欢变更为当前被投诉人石家庄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0月9日。2021年9月30日,被投诉人请求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至2021年10月15日,中心于2021年9月30日通知当事人双方根据《解决办法》第20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10月15日。中心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9日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

2021年10月20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于1996年发布了Internet Movie Database(互联网电影资料库,即“IMDB”)。投诉人亦于1996年1月5日注册了域名<imdb.com>并开始通过网站“www.imdb.com”为用户提供IMDB产品资讯和服务。投诉人的网站“www.imdb.com”是全球信息量最大最全的电影数据库网站之一,提供关于电影、电影演员、电视节目、电视明星等信息的在线数据库,包括了影片的众多信息如演员、片长、内容介绍、分级、评论等;也是全世界最知名的电影评分网站之一。

投诉人在中国取得了IMDB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4248655号,申请日期为2004年9月1日,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7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imdb.cn>的原始注册日期为2011年6月7日。2021年9月13日,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最后一次变更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注册人由程亚欢变更为当前被投诉人石家庄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网站为解析至一个声称提供“imdb评分”且宣传为“IMDB中文网”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该争议完全处于《解决办法》的范围内,专家组有权裁决所涉争议。作为该投诉主题的争议域名得以注册所依照的协议已将《解决办法》纳入其中。

争议域名虽然注册于2011年6月7日,但被投诉人石家庄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受取得争议域名的时间未满三年,因而适用《解决办法》。

(一)争议域名的注册历史记录

根据知名域名网站Domain Tools及笨米网的WhoIs历史记录,争议域名在过去三年间发生过多次转让,并最终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月13日(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附件显示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变更为被投诉人的WhoIs记录时间是2020年3月16日)期间转让至被投诉人。

根据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区间,被投诉人受让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未满三年。

(二)争议域名应当适用《解决办法》

被投诉人经由转让而继受取得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新的域名注册。被投诉人继受取得争议域名的时间未满三年,因而适用《解决办法》,理由如下:

(1) 域名转让与域名注册的性质和后果完全相同,均为获取域名的所有权。无论是初始注册或者受让注册,注册者均在取得域名所有权后,将其相关信息登记于注册商,并经由注册商进行公示(WhoIs信息)。在域名权属的取得、登记和公示程序方面,域名转让与域名注册完全相同。

(2)《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前述情形(一)、(三)均包含“注册或受让域名”,即可推定《解决办法》认可域名所有权可通过初始注册或受让域名取得,且受让域名行为等同于注册域名行为,均受《解决办法》管辖。

鉴于此,域名转让构成新的域名注册,因而将转让未满三年的域名纳入《解决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解决办法》处理域名纠纷的应有之义。《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之“注册”应当包括初始注册,以及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域名所有权的受让注册,而“注册期限”应当从注册者获得域名所有权之日起算,即从初始注册域名之日起算,或者从受让域名之日起算。

在实践中,专家组亦多次认定域名转让构成新的域名注册。

因此,《解决办法》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包括初始注册,以及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域名所有权的受让注册,而“注册期限”应当从注册者获得域名所有权之日起算,即从初始注册域名之日起算,或者从受让域名之日起算。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该争议应适用2014年11月21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2014)”),而非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的《解决办法》。具体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联合自然人程亚欢于2019年4月1日从第三方购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交易平台为“鱼爪网(https://www.yuzhua.com/)”。购买后,争议域名最初登记在自然人程亚欢名下,之后为了方便办理网站ICP备案,争议域名变更到被投诉人名下。因此,无论争议域名是登记在自然人程亚欢名下,还是登记在被投诉人名下,争议域名均由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注册人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被投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当时《解决办法》(2014)仍在生效当中,而2019年的《解决办法》尚未正式施行。因此,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争议适用《解决办法》(2014)更为妥当。否则,若《解决办法》每进行一次修改,都当然对修改前的行为产生约束力的话,将使得先前的域名注册(包括受让)及持有行为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破坏整个域名管理秩序。

《解决办法》(2014)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而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很显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投诉期限。

基于以上,争议域名自2019年4月1日后截至今日一直为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并未发生过实际转让,投诉人的本次投诉超出了两年的投诉期限,因此中心不应受理本次投诉。

被投诉人据此就投诉书中所述陈述和论断做出答辩并请求行政专家组驳回投诉人所要求的救济方式。

尽管被投诉人认为中心不应受理本域名争议,但是,为维护被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仍就投诉书中所述陈述和论断作出答辩。具体内容如下:

争议域名虽然包含了“imdb”字样,但是该字样并非唯一对应投诉人的IMDB商标,还有其他第三方主体对IMDB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MDB商标共存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混淆误认。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文名称为“爱影库”,与投诉人所持域名<imdb.com>所指向网站的中文名称“互联网电影资料库”差异明显。

根据WhoIs信息显示,争议域名是于2011年6月7日注册的。如前所述,被投诉人联合自然人程亚欢于2019年4月1日从第三方购买取得争议域名,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当然承继了争议域名自注册之日起就产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被投诉人接到中心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被投诉人一直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该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以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在中国注册的IMDB商标列表,投诉人在中国最早注册IMDB商标的时间是2004年9月1日。而据被投诉人查询网站历史截图,争议域名最初早在2004年5月就曾被搭建过网站,该日期早于投诉人在中国注册IMDB商标的时间。

在被投诉人实际受让争议域名之前,争议域名就已经被搭建了网站,且网站内容均是在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因此,被投诉人在受让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及其IMDB注册商标的存在。

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通过合法注册的方式取得的。被投诉人并无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的目的并非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的目的并非为了阻止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具有竞争关系,被投诉人注册或者受让争议域名并非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基于以上,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任何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6.1. 补充材料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因此,根据第三十一条,专家组有责任确保行政程序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一条还要求专家组确保当事人双方受到平等对待,并确保每个当事人都有机会陈述其案件。在这方面,根据第三十二条,专家组有权全权酌情要求当事人提交除了投诉和答辩之外的进一步的声明或文件。因此,第三十二条并未明确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自行提交补充材料。但是《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专家组审阅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后,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主要重复已经包含在投诉书中的意见,因此专家组决定不接受投诉人向中心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6.2.《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的域名记录证据表明在2019年10月24日到2020年3月16日之间的某个时间,被投诉人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2021年9月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最后一次变更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注册人由程亚欢变更为当前被投诉人石家庄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主张程亚欢于2019年4月1日从第三方购买取得争议域名,且争议域名最初登记在程亚欢名下,之后为了方便办理网站ICP备案,争议域名变更到被投诉人名下。无论争议域名是登记在程亚欢名下,还是登记在被投诉人名下,争议域名均由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因此,被投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当时《解决办法》(2014)仍在生效当中,所以应该适用《解决办法》(2014),即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投诉人于2021年9月9日提起本次投诉,超出了两年的投诉期限,因此中心不应受理本次投诉。

专家组注意到《解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通过网站公布。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其保留三十日域名服务,三十日后,对有关域名予以注销。”

《解决办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1日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使如被投诉人所言,其于2019年4月获得且实际控制争议域名,修改后的《解决办法》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的《解决办法》仍会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即被投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如果被投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其保留三十日域名服务,三十日后,对有关域名予以注销。争议域名自2019年4月由程亚欢购买并之后转入被投诉人名下后,并没有被注销。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应该适用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的《解决办法》。

根据《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所指的三年注册期限应当从当前注册人取得争议域名时起算。专家组也注意到《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三)款使用了“注册”或“受让”。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专家组在考虑各种可能性后(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认定争议域名当前的注册人(即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4日到2020年3月16日之间获得本案的争议域名,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就《解决办法》而言,这构成一个新的注册。鉴于此,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二条的三年期限的规定。

虽然被投诉人主张无论争议域名是登记在程亚欢名下,还是登记在被投诉人名下,争议域名均由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但是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争议域名自2019年4月1日起由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即使被投诉人确实于2019年4月1日起实际控制争议域名,该投诉仍然满足《解决办法》第二条的三年期限的规定。

6.3.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获得了对IMDB的注册商标权。

争议域名包含整个IMDB商标。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MDB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IMDB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在被投诉人接到中心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被投诉人一直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但是案件证据显示,投诉提交时,被投诉人宣传争议域名网站为“IMDB中文网”,声称提供“imdb评分”,且在争议域名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与投诉人的黄色IMDB商标高度近似的以黄色书写的IMDB字样。同时,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电影票房排行榜,imdb评分,影评,找最好看的影视”等与投诉人高度相似的业务。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未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及被投诉人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且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此外,被投诉人对一个域名的使用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如果它错误地暗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专家组认为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具有暗示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高风险。

综上,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至于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应该从被投诉人获得或取得争议域名的时间点起算,即2019年。被投诉人主张其在受让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及其IMDB注册商标的存在。专家组注意到,在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时,投诉人使用IMDB名称已有超过20年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对IMDB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包括在中国),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IMDB商标在电影评分等相关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MDB商标完全相同,且争议域名网站上写明“IMDB中文网”,声称提供“imdb评分”,网站突出位置也使用与投诉人的黄色IMDB商标高度近似的以黄色书写的IMDB字样。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及其IMDB商标。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上述使用不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亦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mdb.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