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Oxysales, UAB 诉 李勇(liyong)
案件编号 DCN2021-003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Oxysales, UAB,其位于立陶宛,由其内部授权代理人自行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勇(liy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oxylab.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9月8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9月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0月9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中心发送一封电子邮件,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21年10月13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启动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10月18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大型代理和网络抓取解决方案供应商。投诉人已注册的OXYLABS商标包括国际注册号第1435242号,于2018年4月11日注册,注册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该国际注册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至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其中包括中国。该商标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包括<oxylabs.io>和<oxylabs.cn>。投诉人使用该些域名设立其官方网站。其中国官方网站提供中、英双语。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9月16日。2021年7月2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函,告知投诉人的商标所有权状况,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使用该争议域名并将其转让给投诉人。2021年7月28日,被投诉人回复称,已解决了问题并提出通过某个域名交易网站以一千美元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2021年8月4日,投诉人表示其认为合理的域名转让价格是一百美元。投诉人此后没有收到被投诉人的进一步答复。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先前转链接至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OXYLABS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得知争议域名后,被投诉人未将其用于任何目的。被投诉人是在故意利用其对争议域名的所有权,以便能够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用于其他目的。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行为旨在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扰乱投诉人在中国的正常业务,并造成对投诉人的商标和商业名称的混淆,从而误导公众。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以获取不当金钱利益。
B. 被投诉人
除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中心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称:“此域名我准备用于公益事业和(oxylabs商家不同的领域)并且和oxylab并没有‘S’!我不认为他们应该得到我的域名!”之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允许提交投诉书的附件以英文原文为准。理由是被投诉人能够理解并使用英语交流。
专家组注意到,除了附件以外,投诉书是以中文提交的。投诉书提交之前,当事人双方以英语邮件往来,表明被投诉人理解该语言。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上述请求没有异议。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的附件全部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
因此,在该些特殊情形下,专家组认定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不要求投诉人将英文的投诉书的附件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OXYLABS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几乎完全包含投诉人的OXYLABS商标。虽然争议域名不包含OXYLABS商标末尾的“s”,但这并不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其余部分仅为国家域名后缀“.cn”。专家组认为该域名后缀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OXYLABS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先前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此外,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字为“李勇(liyong)”,电子邮件用户名为“alexiskestler”,皆与争议域名无关。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称其会将争议域名用于和公益事业有关的网站,与投诉人所处的领域不同,但是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佐证。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一种情形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0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OXYLABS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争议域名仅在投诉人的商标之后添加了“s”和国家域名后缀“.cn”。投诉人的OXYLABS商标和“oxylab”不是通用词。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中国官方网站“www.oxylabs.cn”提供中、英双语。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OXYLABS商标。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函后,被投诉人提出通过某个域名交易网站以一千美元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专家组推断该价格高于被投诉人支付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经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因此,专家组亦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oxylab.cn>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