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闫加春(Yan Jia Chun)
案件编号 DCN2021-003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闫加春(Yan Jia Chu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group.cn>、<tencentgroup.cn>和<tencentwechat.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本案所争议的域名<tencent腾讯.cn>(<xn--tencent-dx9ss52e.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上述所争议的域名以下统称“争议域名”及上述的两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8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8月31日及2021年9月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分别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9月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27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8日向中心发送邮件称“域名已被封停,直接找平台处理”,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21年10月8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10月13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投诉人的商标TENCENT最早于2002年4月21日在中国获得注册(第1752676号),商标“腾讯”最早于2003年2月28日在中国获得注册(第1962827号),商标WECHAT最早于2012年12月14日在中国获得注册(第10079848号)。
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9日注册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wechat.cn>及<tencent腾讯.cn>,于2021年7月7日注册争议域名<tencent-group.cn>与<tencentgroup.cn>。上述争议域名均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wechat.cn>、<tencent腾讯.cn>、<tencent-group.cn>与<tencentgroup.cn>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8日向中心发送邮件称“域名已被封停,直接找平台处理”。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关于TENCENT、“腾讯”与WECHAT的多个中国商标注册,包括:于2002年4月21日获得第1752676号TENCENT商标的注册,于2003年2月28日获得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的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获得第10079848号WECHAT商标的注册。投诉人在互联网业务活动中广泛使用TENCENT、“腾讯”及WECHAT商标,使之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tencentwechat.cn>、<tencent腾讯.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由投诉人注册商标TENCENT分别与其他两个注册商标WECHAT及“腾讯”拼接而成,两个争议域名明显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group.cn>、<tencent-group.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ENCENT加英文名称“bank”(“银行”)、“group”(“集团”)构成,或者加连字符“-”与英文名称“group”(“集团”)构成。由于投诉人的商标TENCENT在三个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在该商标之后附加字典词汇或者符号,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这三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TENCENT混淆性近似。
总之,专家组认为,所有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持有关于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wechat.cn>、<tencent腾讯.cn>、<tencent-group.cn>与<tencentgroup.cn>的任何商标,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或注册上述争议域名,且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除于2021年9月8日向中心发送邮件称“域名已被封停,直接找平台处理”之外,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正式的答辩意见,未能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所有争议域名均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本案不存在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
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各个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举证证明,投诉人使用TENCENT、“腾讯”与WECHAT商标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和即时通信软件广为人知,获得高度市场认可。专家组认为,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不仅已经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关于TENCENT、“腾讯”与WECHAT商标的注册专用权,而且已经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
从被投诉人在短期内围绕投诉人的TENCENT、“腾讯”与WECHAT商标注册多个争议域名的行为模式看,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明显知晓投诉人的商标。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驰名注册商标TENCENT、“腾讯”与WECHAT混淆性近似的多个争议域名,证明其意图阻止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该些商标,其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本案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wechat.cn>、<tencent腾讯.cn>、<tencent-group.cn>与<tencentgroup.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wechat.cn>、<tencent腾讯.cn>、<tencent-group.cn>与<tencentgroup.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encentbank.cn>、<tencentwechat.cn>、<tencent腾讯.cn>(<xn--tencent-dx9ss52e.cn>)、<tencent-group.cn>与<tencentgroup.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