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nd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联德利有限公司) 诉 程飞 (Chengfei)
案件编号:DCN2021-002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nd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联德利有限公司),其位于澳大利亚。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程飞 (Chengfei),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endleas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imited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8月1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8月1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8月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1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9月1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9月23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跨国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于1999年4月28日在中国注册了第1269994号“”商标,于2006年10月21日注册第3936342号、第3936346号LEND LEASE 商标,以及于2009年1月21日注册第3936343号、第3936344号、第3936345号LEND LEASE商标。投诉人于1999年注册了域名<lendlease.com>。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8月23日,目前解析至一含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络页面。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LEND LEASE商标,因而与LEND LEASE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从未获得投诉人的许可、授权使用LEND LEASE注册商标,且并非通过争议域名诚信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合法、非商业性地使用争议域名,因而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是在知悉投诉人及LEND LEASE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恶意地注册了争议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制造混淆,增加争议域名网站的流量。此外,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模式。因而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多个LEND LEASE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日期之前,其已就LEND LEASE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域名由“lendlease”和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组成,其中“lendlease”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END LEASE相同。专家组认为,在LEND LEASE注册商标后添加域名后缀“.cn”并不妨碍认定LEND LEASE商标与争议域名之间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ND LEASE注册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包括:被投诉人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许可使用LEND LEASE商标注册域名;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广告停放用途,因而不属于通过争议域名诚信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合法、非商业性地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反驳投诉人的主张。
依据《解决办法》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商标LEND LEASE的组合并非固有搭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且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LEND LEASE注册商标的存在。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解析到一提供付费链接的网络页面,其中包含提供与投诉人业务相竞争的物业管理等服务的链接,如“Property Management Portal”、“Rental Property Management”,被投诉人可通过互联网用户的点击获得商业利益。包含LEND LEASE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足以令互联网用户对争议域名网站或网站中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等产生混淆。被投诉人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对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因而,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在多个域名争议案件中被裁定转移域名,且目前持有多个包含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的域名。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和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endlease.cn>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