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马浩(ma hao)
案件编号 DCN2021-00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马浩(ma h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d-qq.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7月2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7月2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7月2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8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8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9月2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投诉人的商标QQ在中国获得多个商标注册,其中包括于2009年6月28日注册于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的第4665682号商标。投诉人提供网络广告服务,其中包括“QQ广告、优量广告(优量汇)”等服务。
被投诉人于2020年9月7日注册争议域名<ad-qq.com.cn>,争议域名网站页面仅包含一张用多种语言表达欢迎的图片。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解析至名为“腾讯广告|优量汇”的网站,宣传语为“结盟而赢 — 为流量主提供最优质的商业化解决方案”,列举了喜马拉雅、新浪等合作伙伴,并在页面底端注明“Copyright © 1998 - 2020Tencen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 1998 - 2020Tencent Inc. 保留所有权利)。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ad-qq.com.cn>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关于QQ文字商标的多个商标注册,其中包括中国商标局于200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于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的第4665682号商标。投诉人在互联网业务活动广泛使用QQ商标,使之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举证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关于QQ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ad-qq.com.cn>,除去代表类别的二级域名与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om.cn”,由“ad-qq”组成,其中“qq”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QQ相同,“ad”在英文中可以是多个单词或短语的缩写形式,但是由于争议域名网站曾经专门提供移动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争议域名中“ad”应是“advertisement”一词的缩写,为“广告”之意。由于争议域名中仅“qq”部分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即投诉人的QQ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因此在投诉人的QQ商标前附加的“ad”与连字符“-”部分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QQ商标混淆性近似。
总之,争议域名<ad-qq.com.cn>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QQ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ad-qq.com.cn>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属、关联关系,且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QQ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投诉人又称,被投诉人并未持有任何与QQ或者“ad-qq”相关的商标,且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与投诉人的“腾讯广告优量汇”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并在版权声明处标示网站为投诉人所有。此外,没有证据显示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未能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依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基于现有证据以及专家组在第6.C.部分对于争议域名使用的认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ad-qq.com.cn>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举证证明,投诉人的“腾讯广告平台”提供“QQ广告”服务,覆盖用户8亿以上,移动互联网客户端每月活跃用户达6.48亿人;该广告平台还提供“优量汇”广告服务,宣传语为“结盟而赢 — 为移动开发者提供增长和变现一体化的商业解决方案”,列举的合作伙伴包括喜马拉雅、新浪等,并在页面底端注明“Copyright © 1998 - 2021 Tencen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 1998 – 2021 Tencent Inc. 保留所有权利)。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经解析至名为“腾讯广告|优量汇”的网站,宣传语为“结盟而赢 — 为流量主提供最优质的商业化解决方案”,列举了喜马拉雅、新浪等合作伙伴,并在页面底端注明“Copyright © 1998 - 2020Tencen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 1998 - 2020Tencent Inc. 保留所有权利)。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举证未予否认或者反驳,专家组对投诉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对比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腾讯广告优量汇”网站的内容,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网站在名称、宣传语、广告服务内容、列举的合作伙伴、页面版式设计与版权标注等各方面,与投诉人的“优量汇”完全相同或者极其近似、差异微小,明显属于对投诉人网站的模仿与抄袭。
专家组认为,QQ是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于互联网广告服务上的商标,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并因长期宣传与推广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故意注册与投诉人在先注册与使用的QQ商标及投诉人在先使用的广告投放管理平台网址“https://e.qq.com/ads/”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将该争议域名用于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商业性网站,且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大量模仿、抄袭投诉人同类网站的名称、内容、排版等。被投诉人甚至抄袭了投诉人网站列举的商业合作伙伴与版权标注。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极有可能误导公众,混淆与投诉人商标及其广告服务的差别,并损害投诉人QQ商标的声誉。
虽然争议域名目前解析至网站页面仅包含一张用多种语言表达欢迎的图片。但是,专家组认为,基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近似性及被投诉人此前使用争议域名的记录,只要争议域名仍由被投诉人持有,就可能被付诸于损害投诉人QQ商标合法权益的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继续持有争议域名对投诉人QQ商标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威胁,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另外,投诉人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人除了注册争议域名之外,还注册了其他完整包含第三方商标的域名。
由于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本案争议域名<ad-qq.com.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ad-qq.com.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ad-qq.com.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