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acebook, Inc.和Facebook Technologies, LLC 诉 林宗兴(Lin Zong Xing)
案件编号 DCN2021-001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acebook, Inc.和Facebook Technologies, LLC,其皆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林宗兴(Lin Zong X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acebookfinancial.cn>、<facebookgames.cn>、<facebookworkplace.cn>和<oculusquest.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facebookfinancial.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上述争议域名<facebookgames.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上述争议域名<facebookworkplace.cn>和争议域名<oculusquest.cn>的注册服务机构是烟台帝思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合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6月2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6月24日及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皆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7月2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8月2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Facebook, Inc.是世界领先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其官方网站“www.facebook.com”提供社交网络服务,自2004年投入运营起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2016年10月10日,投诉人推出了名为Workplace的付费协作工具。目前,全球有超过700万家跨多个行业的公司在使用Workplace服务。
投诉人之一Facebook Technologies, LLC是另一个投诉人Facebook, Inc.旗下的子公司,前身为Oculus VR, LLC(下称“Oculus”),于2014年被另一个投诉人Facebook, Inc.收购,通过其官方网站“www.oculus.com”营销虚拟现实(VR)产品。2018年9月26日,Oculus正式宣布即将推出Oculus Quest,一款以无线方式独立运行游戏和软件的VR设备。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FACEBOOK、OCULUS和OCULUS QUEST商标,包括:
商标 | 管辖区 | 注册号 | 注册日期 |
|
中国 |
5251162 |
2009年9月21日 |
|
国际 |
772524 |
2001年12月3日 |
OCULUS |
中国 |
17096437 |
2016年8月21日 |
OCULUS |
国际 |
1210634 |
2014年6月12日 |
OCULUS QUEST |
中国 |
33818196 |
2019年6月14日 |
OCULUS QUEST |
中国 |
33818192 |
2019年6月14日 |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众多包含FACEBOOK或OCULUS商标的域名,例如<facebook.com>和<oculus.com>,以及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如<facebook.cn>、<facebook.hk>、<facebook.co>、<facebook.fr>、<facebook.us>、<oculus.org.cn>、<oculus.com.co>、<oculus.co>和<oculus.my>。
被投诉人于以下日期成为本案四个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 <facebookfinancial.cn>(2020年8月11日);
- <facebookgames.cn>(2019年6月20日);
- <facebookworkplace.cn>(2018年8月31日);
- <oculusquest.cn>(2018年9月27日)。
本案四个争议域名在投诉人提交投诉时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FACEBOOK和OCULUS为驰名商标。尽管Facebook网站目前无法在中国使用,中国公众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下对其提供的社交网络服务却毫不陌生。
四个争议域名分别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A. 多个投诉人合并审理
投诉人提出多个投诉人合并审理的申请。《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虽然没有就关于多个投诉人是否能否合并审理做出直接规定,但也未明令禁止。《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约束的情况下,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
投诉人之一Facebook Technologies, LLC(其前身为Oculus)是另一个投诉人Facebook, Inc.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此,两位投诉人对投诉书中涉及的商标权利享有共同权益。此外,鉴于被投诉人将两个投诉人各自的商标分别注册为争议域名,两个投诉人的共同利益皆因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而被侵犯。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同合并审理对本案当事双方是公平合理的,且能保证行政程序快速及高效地进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申请。除非特别指出,投诉人Facebook, Inc.和投诉人Facebook Technologies, LLC以下统称“投诉人”。
6.2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和被投诉⼈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FACEBOOK、OCULUS和OCULUS QUEST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些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oculusquest.cn>完整包含投诉人的OCULUS和OCULUS QUEST商标。附加的“.cn”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注册域名的技术要求,在分析第一个要素混淆性近似时通常不列入考量。
其他三个争议域名<facebookfinancial.cn>、<facebookgames.cn>和<facebookworkplace.cn>都完整包含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并在其后分别加入英文单词“financial”、“games”和“workplace”。附加词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同样的,附加的“.cn”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为注册域名的技术要求,在分析第一个要素混淆性近似时通常不列入考量。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oculusquest.cn>、<facebookfinancial.cn>、<facebookgames.cn>和<facebookworkplace.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性的近似性。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已经证明其为FACEBOOK、OCULUS和OCULUS QUEST商标的持有⼈,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商标。投诉⼈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此外,根据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的名称为“林宗兴(Lin Zong Xing)”,亦与“Facebook”、“Oculus”和“Oculus Quest”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该些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本案四个争议域名当前未指向任何网站且似乎自注册之日起就从未以任何形式被使用过。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换言之,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注册本案四个争议域名至今已有超过一年的时间,却并未将之投⼊使用。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FACEBOOK与OCULUS享有注册商标权,而且该些商标因投诉人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此外,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还曾经注册了其他包含投诉人和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workplacefacebook.com>、<facebookgifts.com>、<facebookmentions.com>、<faceboookstorys.com>、<instagramlite.cn>、<whatsappbusiness.cn>、<ebayblackfriday.com>和<googleaiplatform.com>。
另外,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曾几次卷入基于《解决办法》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而提起的域名争议,并无一例外被专家组裁定将注册的侵权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其关联公司Instagram, LLC:
- Instagram, LLC 诉林宗兴,WIPO 案件编号 DCN2020-0040(<instagramshop.cn>);
- Facebook, Inc. 诉林宗兴,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21(<facebookgaming.cn>);
- Facebook,Inc. 诉林宗兴(Lin Zong Xing),WIPO 案件编号 D2019-2492(<facebookrealitylabs.com>)。
上诉行为更印证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被投诉⼈没有解释为何其有权利去选择和注册四个与投诉人的FACEBOOK、OCULUS或OCULUS QUEST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亦没有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提出任何异议或答辩。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对本案四个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acebookfinancial.cn>、<facebookgames.cn>、<facebookworkplace.cn>和<oculusquest.cn>转移给投诉
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