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郭建军(jian jun guo)
案件编号DCN2021-00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郭建军(jian jun gu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enecnt.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四川域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5月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6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6月1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投诉人的商标TENCENT最早于2002年4月21日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号1752676)。2011年1月,投诉人推出免费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微信。微信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同时提供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微信小程序等产品。
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7日注册争议域名<tenecnt.cn>,争议域名解析至名为“PadLocal”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tenecnt.cn>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关于TENCENT的多个中国商标注册,例如中国商标局于2002年4月21日核准的第1752676号商标注册。投诉人在互联网业务活动广泛使用TENCENT商标,使之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举证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不仅已经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关于TENCENT商标的注册专用权,而且已经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tenecnt.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由“tenecnt”组成,字符构成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ENCENT高度近似。鉴于投诉人商标TENCENT在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巨大影响力与知名度,被投诉人选择注册的争议域名“tenecnt”,明显属于以错误拼写的方式对投诉人TENCENT商标进行模仿。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虽然故意错拼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字符,但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混淆性近似。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tenecnt.cn>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属、关联关系,且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TENCENT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不享有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商标注册,亦无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未能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依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基于现有证据包括专家组在第6.C.部分对于争议域名使用的认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enecnt.cn>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举证证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于2002年12月21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于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类别上(注册号2010132);早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已经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上广为人知,并且投诉人的微信服务自2011年推出已经发展成为最为知名的互联网应用之一。
投诉人举证证明,争议域名被解析至名为“PadLocal”的网站(“tenecnt.cn/#/login”),其中包含“TOKEN”、“订单”等栏目。自称“PadLocal”开发者的人在Wechaty1 社称,其开发“PadLocal”是“从内部视角,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微信端上的运行机制和设计思想。作为国民级的通信软件,微信的设计十分出色”,“于是从App脱壳、用IDA反编译微信,开始了漫漫逆向之路”。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举证未予否认或者反驳,专家组对投诉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PadLocal”开发者的陈述看,“PadLocal”属于未经投诉人允许通过擅自解密与反编译投诉人微信程序代码开发出来的应用程序,可以帮助Wechaty来控制微信的操作。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故意注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TENCENT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使用该争议域名建立“PadLocal”网站,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将公众误导至侵犯微信程序著作权的“PadLocal”程序网站,混淆与投诉人使用TENCENT商标提供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之间的区别,损害投诉人声誉及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其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故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本案争议域名<tenecnt.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enecnt.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enecnt.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1 Wechaty是一个开源的对话机器人软件开发工具包,支持个人号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