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he Keepers and Governors of the Possessions, Revenues and Goods of the Free Grammar School of John Lyon within the town of Harrow-On-The-Hill in the County of Middlesex 诉 吴超梅(Wu Chaomei)
案件编号DCN2021-000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he Keepers and Governors of the Possessions, Revenues and Goods of the Free Grammar School of John Lyon within the town of Harrow-On-The-Hill in the County of Middlesex,其位于英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Withers & Rogers LLP,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超梅(Wu Chaom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harrowschools.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月2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月2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2月1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2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3月5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Harrow School(哈罗公学)的监管机构。Harrow School(哈罗公学)创立于1572年,是全球知名学府之一,在中国上海市和北京市也设有使用HARROW商标的学校。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多个HARROW商标,包括第1156356号国际注册商标。第1156356号国际注册商标于2013年3月22日注册在包括第41类等类别上,已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11月1日,曾跳转至一提供博彩链接与色情视频等服务的网站,但目前处于不可访问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复制了受保护的HARROW商标,与HARROW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从未被授权使用HARROW商标,或者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正在善意、合理地使用争议域名,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且具有通过争议域名牟取不当商业利益的意图,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为投诉人住所地为英国。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争议域名曾跳转至中文网站,而投诉人仅以自身住所地在英国为由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案不具有排除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特殊情形。
鉴此,专家组裁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但另一方面,专家组注意到中心于2021年1月28日以中、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生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但被投诉人并没有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亦未提交任何答辩。因此,为确保高效地进行本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不再另行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的中文译文。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HARROW商标在中国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HARROW商标、字典词“schools”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缀“.cn”。专家组认为所添加的字典词“schools”和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缀“.cn”均不具有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功能。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HARROW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从未许可、授权被投诉人使用HARROW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反驳该推定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然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曾一度跳转至一提供博彩链接与色情视频等服务的网站。专家组认为,此种使用行为不构成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于第二项情形,专家组认为根据现有案卷材料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Harrow School(哈罗公学)在全球的知名度不言而喻,且商标HARROW的注册时间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及HARROW商标的情况下,巧合选择了“harrow”和“schools”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HARROW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曾将争议域名跳转至提供博彩链接与色情视频等内容的网站,显然意在通过争议域名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并误导公众,从而牟取不当商业利益。此种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显然具有恶意。即使该网站目前处于不可访问的状态,但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于恶意的认定。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harrowschools.cn>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