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nstagram, LLC 诉 陈全辉
案件编号DCN2020-003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nstagram,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全辉,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instagramreels.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11月1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1月1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2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1月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为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是世界领先的图片视频社交分享软件提供商,并自投入运营起(自2010年起)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投诉人的网站“www.instagram.com”访问量位列全球第二十五名,其手机软件下载量位列全球前五。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INSTAGRAM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INSTAGRAM第10614690号,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instagramreels.cn>注册于2020年7月16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从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一直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2019年11月12日,投诉人在部分国家推出一个名为“Instagram Reels”的全新短视频功能。该功能自2020年7月初(即争议域名被注册前夕)在印度进行推广且被中国媒体大量报道并引起中国网民的极大关注。用“Instagram Reels”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进行搜索,所得结果也全部指向投诉人。
此外,投诉人主张通过“反向WhoIs”搜索得知,被投诉人还持有或曾经持有大量其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域名,例如<adobeshop.cn>、<adobestore.cn>、<amazonfinance.cn>、<baiduoffice.cn>、<baiduspace.cn>、<cathaybiotech.cn>、<douyuzhibo.cn>、<ikeabistro.cn>、<ikeacafe.cn>和<ikeacoffee.cn>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获得了对INSTAGRAM的注册商标权。
除顶级域名(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包含上述整个商标INSTAGRAM以及添加了“卷轴”的英文字“reels”。
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并不能阻止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认定混淆性相似。
另外,除顶级域名(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nstagram Reels”短视频功能的名称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INSTAGRAM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使用INSTAGRAM商标已超过10年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对INSTAGRAM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INSTAGRAM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包括在中国),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
尽管投诉人的网站目前无法在中国大陆使用,但是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中国公众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下对其提供的社交网络服务却毫不陌生,并且用“instagram”作为关键词在中国主要搜索引擎百度进行搜索,所得结果基本全部指向投诉人及其社交服务。投诉人亦主张专家组在先前的依据《解决办法》进行的行政程序中已经多次认可了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并要求被投诉人转移相关域名。
此外,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新推出的“Instagram Reels”的全新短视频功能的名称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故意针对投诉人及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恶意。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考虑到投诉人的INSTAGRAM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此外,专家组也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还持有或曾经持有大量其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域名。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nstagramreels.cn>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