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READDICT 诉 张磊 (Zhang Lei)
案件编号:DCN2020-003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READDICT,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abinet Bouchara, 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磊 (Zhang Lei),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redline-boutiqu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9月7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0年9月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9月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9月9日通过中文与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9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0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10月6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CREADDICT,是一家总部位于法国的珠宝公司。
自2005年以来,投诉人一直使用其主要品牌REDLINE设计,制造,许可,推广和销售各种珠宝产品。
投诉人在其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其产品广泛分布在世界各地,包括亚洲、阿联酋、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指定于第14类商品的REDLINE商标,如在2017年10月21日成功注册的第20841321A 号REDLINE商标 。
投诉人亦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以下指定于第14类商品的 REDLINE商标:
- 法国: 第3313958号 (注册日期: 2004年9月22日) / 第3854674号 (注册日期: 2011年8月25日)
- 欧洲联盟: 第10941029号 (注册日期: 2012年6月5日)
- 中国香港: 第302340693号 (注册日期: 2012年8月9日)
此外, 投诉人自2011年3月8日起一直使用 <redline-boutique.com> 作为其主要网站。
争议域名于2020年6月29日注册,且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REDLINE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的区别仅在于英文单词“boutique”。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其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主张,据其所知和所信,“被投诉人 (i) 并未对该争议域名办理任何商标或服务标志注册; (ii) 并非通常以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及 (iii) 并非通过合法非商业性合理方式使用该争议域名或合理使用该争议域名而非为了商业谋利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REDLINE 商标。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投诉人已经使用REDLINE 商标多年、并取得极高商誉和广泛认可以后,被投诉人才于2020年6月29日注册了争议域名。这一事实表明,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长期权利,且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转移消费者视线从而谋取商业利益。投诉人进一步主张,依据先前的案例,如果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便理应知晓(而非实际知晓)投诉人的独特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则可被认定为恶意,而被投诉人有无实际使用争议域名则并不妨碍对被投诉人行为恶意的认定。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为了让被投诉人理解本裁决原理,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书写本裁决。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本案行政程序中提供了包含REDLINE字样的一系列商标注册信息。专家组经查后,证实其注册有效。因此,投诉人对REDLINE注册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redline-boutique.cn>。专家组认为,国家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名称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redline”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REDLINE商标/名称,与投诉人的REDLINE商标/名称完全相同。
而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REDLINE之后添加的“boutique”一词,亦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或名称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REDLINE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REDLINE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此外,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域名被注册时,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已经因争议域名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再次,在案证据亦不能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且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REDLINE商标享有权利,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REDLINE商标在全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其公司及历史可通过简单的百度搜索被被投诉人知晓。专家组因此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REDLINE商标。事实上,被投诉人刻意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REDLINE 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显著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而被投诉人所添加的 “boutique”字样亦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REDLINE商标混淆的印象,故争议域名极其容易误导消费者。另外,专家注意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redline-boutique.com>的主体部分相同。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根据先前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并不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形,尤其是投诉人REDLINE商标的显著性和高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redline-boutique.cn> 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 谢西哲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