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Training IP Outreach IP for… IP and... IP in... Patent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Trademark Information Industrial Design Informati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nformation Plant Variety Information (UPOV) IP Laws, Treaties & Judgements IP Resources IP Reports Patent Protection Trademark Protection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UPOV) IP Dispute Resolution IP Office Business Solutions Paying for IP Services Negotiation & Decision-Making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Innovation Support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The Organization Working with WIPO Accountability Patents Trademarks Industrial Design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opyright Trade Secrets WIPO Academy Workshops & Seminars World IP Day WIPO Magazine Raising Awareness Case Studies & Success Stories IP News WIPO Awards Business Universities Indigenous Peoples Judiciaries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Economics Gender Equality Global Health Climate Change Competition Polic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Enforcement Frontier Technologies Mobile Applications Sports Tourism PATENTSCOPE Patent Analytics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RDI – Research for Innovation ASPI – Specialized Patent Information Global Brand Database Madrid Monitor Article 6ter Express Database Nice Classification Vienna Classification Global Design Database 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 Hague Express Database Locarno Classification Lisbon Express Database Global Brand Database for GIs PLUTO Plant Variety Database GENIE Database WIPO-Administered Treaties WIPO Lex - IP Laws, Treaties & Judgments WIPO Standards IP Statistics WIPO Pearl (Terminology) WIPO Publications Country IP Profiles WIPO Knowledge Center WIPO Technology Trends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 PCT –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ePCT Budapest – The International Microorganism Deposit System Madrid – 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System eMadrid Article 6ter (armorial bearings, flags, state emblems) Hague – The International Design System eHague Lisbon –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eLisbon UPOV PRISMA Mediation Arbitration Expert Determination Domain Name Disputes Centralized Access to Search and Examination (CASE) Digital Access Service (DAS) WIPO Pay Current Account at WIPO WIPO Assemblies Standing Committees Calendar of Meetings WIPO Official Documents Development Agenda Technical Assistance IP Training Institutions COVID-19 Support National IP Strategies Policy & Legislative Advice Cooperation Hub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upport Centers (TISC) Technology Transfer Inventor Assistance Program WIPO GREEN WIPO's Pat-INFORMED 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 WIPO for Creators WIPO ALERT Member States Observers Director General Activities by Unit External Offices Job Vacancies Procurement Results & Budget Financial Reporting Oversight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CCW OTT (Hong Kong) Limited 诉 广州万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uang zhou wan jia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CN2020-00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CCW OTT (Hong Kong) Limited,其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张淑姬赵之威律师行(ELLALAN),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广州万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uang zhou wan jia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hkviutv.cn>和<viutv.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7月6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7月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7月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详细联系办法以及指出投诉书字数的问题,并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8月18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17日请求延长答辩期限。2020年8月18日,中心确定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答辩期间延长至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22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20年9月23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C. K. Kwong和陈长杰为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PCCW OTT (Hong Kong) Limited,中文名称:盈科视频媒体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其为一家多媒体及娱乐集团,总部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称其在中国香港经营最具规模的收费电视业务Now TV,提供超过180条本体、亚洲及国际线频道,还提供以Viu为品牌的OTT(over-the-top)视像服务,以ViuTV为品牌的免费电视开放平台,以及黄页品牌指南服务。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VIU和VIUTV商标,包括第25202332A号中国商标VIUTV(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7日)、第303496393号中国香港商标VIU(注册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第1750785号澳大利亚商标VIU(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和第303529819号中国香港商标VIUTV(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8日)。

投诉人分別自2015年10月及2016年4月起至今一直使用“www.viu.com”及“www.viu.tv”宣传自己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被投诉人广州万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uang zhou wan jia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在中国注册并持有多个HKVIUTV和VIUTV商标,包括第20038806号中国商标HKVIUTV(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和第20038764号中国商标VIUTV(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7日)。被投诉人以其商标HKVIUTV和VIUTV在微信平台分别注册了“hkViuTV”及“viutv频道”微信公众号。

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27日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域名<hkviutv.cn>和<viutv.com.cn>。争议域名<hkviutv.cn>解析至无效网站而争议域名<viutv.com.cn>指向一个显示文字“Hello, Here is wanjia.”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两个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权利的VIU商标和VIUTV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在争议域名<hkviutv.cn>中在投诉人商标VIUTV前添加“hk”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其VIUTV商标;争议域名<viutv.com.cn>完整包含投诉人的VIUTV商标。争议域名后缀“.cn”以及“.com.cn”也不能区分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IU商标和VIUTV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VIU商标和VIUTV商标或者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投诉人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被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应该为“http://guangzhou0618468.11467.com/”,该网站上并没有显示任何有关“viu”及/或“ViuTV”的信息,因此被投诉人没有使用VIU商标及/或VIUTV商标营运任何业务,不可能对VIU商标及/或VIUTV商标享有任何合法权利。当投诉人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viu”及“ViuTV”时,得到的结果都是与投诉人有关的信息,而并无任何信息指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hkviutv.cn>,对于争议域名<viutv.com.cn>,其指向网站显示“Hello, Here is wanjia.”字样,但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对两个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晚于投诉人VIU商标和VIUTV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实际使用时间,同时也晚于投诉人域名<viu.com>和<viu.tv>的注册时间。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在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已享有极高的声誉,投诉人不可能完全不知晓投诉人的VIU商标和VIUTV商标。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已知悉投诉人品牌的情况下,在中国恶意申请抢注一系列VIUTV的商标。投诉人就上述的恶意商标已于2017年7月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投诉人亦有提出抗辩。此外,投诉人曾于2018年对被投诉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拥有两个微信公众号,分别为“香港Viu视频”(微信号:HKviutv)和“香港Viu直播”(微信号:viutv88)。该两个微信号的头像及片头完全剽窃了投诉人的VIUTV商标和其图形商标并在该些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使用了“viu”字眼的文章及上传投诉人制作的节目。在进行实地调查时,被投诉人代表确认与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投诉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近10年的合作关系。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实际营运“ViuTV”频道,与被投诉人毫无关联。两个争议域名没有被实际使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被动持有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hkviutv.cn>和<viutv.com.cn>与投诉人的VIUTV商标不构成近似,在字母大小写方面均有较大不同,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且争议域名<viutv.com.cn>包含的是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就已经取得的VIUTV注册商标。此外,被投诉人主张其微信公众号“hkViuTV”及“viutv频道”发布的内容与投诉人的节目、剧集并不相同,且微信公众号内也未包含任何投诉人的商标或美术作品,因此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及误认。此外,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节目无法在中国内地观看,投诉人所称的在各类网站上的播放量并不能证明投诉人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在2017年7月14日就已在中国注册取得多个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而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取得VIUTV商标的日期晚于被投诉人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的注册日期。投诉人曾对被投诉人注册于第38类上的HKVIUTV商标提出过商标异议但已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并准予注册。此外,被投诉人VIUTV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与投诉人的经营范围无关。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投诉人最后主张,在其注册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后,即注册了微信公众号“hkViuTV”和“viutv频道”。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主要为反对中国香港独立的内容和中国香港娱乐圈八卦新闻,与投诉人的节目内容、剧集、商标、标识等无关。被投诉人进一步指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述的被投诉人拥有两个微信公众号,分别为“香港Viu视频”(微信号:HKviutv)和“香港Viu直播”(微信号:viutv88)的情况不属实,这两个微信公众号并非被投诉人持有。此外,被投诉人还主张其已经着手开发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安卓手机APP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延伸以便于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互相沟通,但由于疫情原因该项目被迫中止。。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恶意使用两个争议域名的情形。被投诉人对两个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故意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意图。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中,争议域名<hkviutv.cn>由“hkviutv”和“.cn”组成。争议域名<viutv.com.cn>由“viutv”和“.com.cn”组成。专家组认为,“.cn”和“.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

本案中两个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分别为“hkviutv”和“viutv”,都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VIUTV。对于争议域名<hkviutv.cn>,投诉人的VIUTV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商标前添加“hk”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hkviutv.cn>与投诉人的VIUTV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hkviutv.cn>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VIUTV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案中的争议域名<viutv.com.cn>在去除“.com.cn”后,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VIUTV商标相同。

综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中国和中国香港注册有多个VIUTV商标,包括第25202332A号中国商标VIUTV(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7日)和第303529819号中国香港商标VIUTV(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8日)。此外,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美利坚合众国、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等)注册并持有50余个VIU商标,包括第303496393号中国香港商标VIU(注册日期为:2015年8月5日)。

被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并持有多个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包括第20038806号中国商标HKVIUTV(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和第20038764号中国商标VIUTV(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7日)。

由于本案被投诉人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HKVIUTV和VIUTV商标,因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投诉人是否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hkviutv.cn>和<viutv.com.cn>不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在被投诉人申请注册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之时或之前,投诉人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自2015年以来就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以其VIUTV商标和VIU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和产品宣传,并通过互联网平台YouTube宣传其节目;并且早在2015年10月,已经有多家媒体对投诉人及其“viu”平台和“ViuTV”电视频道进行了宣传。此外,百度贴吧、微博以及多篇报纸和期刊亦有关于投诉人的信息和报道。被投诉人申请注册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的时间(最早于2016年5月20日)是在投诉人“viu”平台推出七个月后以及“ViuTV”电视频道启播一个月后,晚于投诉人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宣传的时间。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位于中国广州,与投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中国香港同处粤港澳区,地理位置毗邻,且两地同为粤语地区,文化交流紧密,信息往来便捷。基于合理的推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viu”平台和“ViuTV”电视频道的动态不知情的可能性很小。

再者,投诉人的VIU商标和VIUTV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且投诉人解释了其商标的特定含义,即VIU商标和VIUTV商标中的“v”代表“View”和“Video”,“i”和“u”分别代表“我与你”。被投诉人注册的VIUTV商标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一致,HKVIUTV商标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VIUTV商标,“hk”是投诉人主要营业地中国“Hong Kong”(香港)的缩写。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难以相信被投诉人注册VIUTV商标和HKVIUTV商标是纯粹基于巧合,完全没有受到投诉人及其VIU商标和VIUTV商标和对应服务的影响。

最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于2018年对被投诉人进行实地调查时,被投诉人代表确认与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投诉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近10年的合作关系。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实际营运“ViuTV”电视频道。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提出异议。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其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VIU商标和VIUTV商标、“viu”平台和“ViuTV”电视频道。那么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还选择申请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商标的动机是什么呢?如假定其动机是为了可以日后注册与其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和规避政策的使用,专家组认为这在推理上存在相当困难。这是因为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9月27日,与被投诉人成功注册其相应的多个HKVIUTV和VIUTV商标的注册日期即2017年7月7日之间,相距超过两年。如果被投诉人注册其相应的商标是为了有利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话,被投诉人应当在成功注册相应商标后,立即注册争议域名,而不是在两年多后才申请注册,这是因为在这两年之间,任何第三者(包括投诉人)都可以有机会申请注册争议域名。

虽然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申请注册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可能并非出于善意,但是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投诉人确实在中国对该些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取得该些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至于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抢注了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由于该些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专家组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取决于中国的商标法以及其他所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并由中国的有权机关和/或法院作出认定。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曾就被投诉人的一HKVIUTV商标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是该异议已被驳回且相关商标已获准注册。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还拥有两个微信公众号,分别为“香港Viu视频”(微信号:HKviutv)和“香港Viu直播”(微信号:viutv88)。该两个微信号的头像及片头完全剽窃了投诉人的VIUTV商标和其图形商标并在该些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使用了“viu”字眼的文章及上传投诉人制作的节目。专家组同时注意到投诉人于2018年进行调查时,被投诉人的代表承认上述两个微信公众号与其相关,但是另一方面投诉人的调查报告显示上述两个微信公众号的账户主体都是个人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否认其持有上述两个微信公众号。

基于上述情况,鉴于依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行政程序本身的局限性(比如,一般正常情况下,专家组只接受当事人双方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提交的说明和有关证据材料,也不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和质证等),所以专家组不能基于本行政程序来认定被投诉人申请注册HKVIUTV商标、VIUTV商标和争议域名的真正动机。考虑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性质,专家组认为法院更适用于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如果未来被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被注销,那么投诉人可重新针对争议域名提交投诉。

综上,虽然专家组非常怀疑被投诉人申请注册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的真正目的,但是基于被投诉人在先合法注册的、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因此,本投诉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鉴于专家组已认定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没有必要继续讨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构成恶意。

D. 其他

在《解决办法》下,专家组没有裁决商标的有效性、商标侵权、不公平竞争、著作权侵权等诉讼因由的权力。专家组仅就投诉人是否能成功地证明《解决办法》第八条下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进行裁决。对于《解决办法》范围以外的法律事宜,应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处理。本案的裁决并不妨碍投诉人在法院或有权机构进行其它的程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Sok Ling Moi
首席专家

C. K. Kwong
专家

陈长杰
专家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反对意见(陈长杰)

异议专家同意多数专家的意见,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异议专家亦接纳,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其HKVIUTV商标和VIUTV商标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VIU商标和VIUTV商标、“viu”平台和“ViuTV”电视频道。但是,就本案“权利或合法利益”部分的认定,异议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本案被投诉人并不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投诉人拥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在先注册商标,那么通常可以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案中,异议专家基于事实和证据认为,被投诉人持有注册商标并不能自动赋予其基于《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异议专家主要从《解决办法》的目的出发,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商标是为了规避《解决办法》的适用并为了阻止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虽然注册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商标,但是其在注册两个争议域名<hkviutv.cn>和<viutv.com.cn>后,并未将其投入实际使用,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hkviutv.cn>和未真正使用争议域名<viutv.com.cn>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解决办法》规定的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标或服务或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其次,如多数专家所同意的,在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商标之时或之前,投诉人在中国内地尤其是被投诉人所在的广州地区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专家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完全基于巧合而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及其商标、主营业务和主要营业地均具有紧密关联性的HKVIUTV和VIUTV商标。

综上,异议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商标是为了可以注册与其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并且使其在可能发生的域名争议中占据优势,规避《解决办法》的适用。因此,即使被投诉人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在先注册商标,但这并不能支持其对两个争议域名<hkviutv.cn>和<viutv.com.cn>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异议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并未能成功反驳投诉人的主张。

因此,异议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对两个争议域名不具有《解决办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本案第三个要素分析中,投诉人自2015年以来就以其VIU商标和VIUTV商标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进行商业活动和产品宣传,并且投诉人于2018年9月7日在中国注册了第25202332A号中国商标VIUTV;于2015年9月8日在中国香港注册了第303529819号中国香港商标VIUTV。本案中两个争议域名<hkviutv.cn>和<viutv.com.cn>均注册于2019年9月27日,晚于前述时间。

如三位专家的一致认同,投诉人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已经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且投诉人的VIUTV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本案中,争议域名<viutv.com.cn>与投诉人的VIUTV商标完全相同,争议域名<hkviutv.cn>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VIUTV商标,并将之与投诉人主要营业地中国“Hong Kong”(香港)的首字母缩写“hk”组合在一起。由此可推断,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业务;前述论证亦认定了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和对应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将两个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基于投诉人及其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异议专家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hkviutv.cn>和未真正使用争议域名<viutv.com.cn>的行为在本案中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异议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对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陈长杰
专家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