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兰阿弗勒鲁特许经营 (Alain Afflelou Franchiseur) 诉 王雅婷
案件编号DCN2020-001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兰阿弗勒鲁特许经营 (Alain Afflelou Franchiseur),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ovagraaf France,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雅婷,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fflelou.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光速连通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同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4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13日。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及5月1日收到被投诉人的邮件,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争议域名当前的WhoIs信息不准确,争议域名的真正持有人为孙启峰,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及5月11日回复了被投诉人的邮件。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请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次确认争议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5月6日确认了被投诉人的主张,即争议域名的实际持有人为孙启峰。中心于2020年5月8日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澄清相应事实。中心也注意到公众可查询的WhoIs数据库仍然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同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发送了回复。中心于2020年5月11日确认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邮件。中心于2020年5月15日通知当事双方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0年5月22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0年6月2日,中心向孙启峰发送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在程序令中,专家组要求孙启峰于五日之内,即不迟于2020年6月7日,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为争议域名的真正/实际持有人,并向中心表明其是否愿意参与此行政程序。在程序令中,专家组也决定将裁决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12日。孙启峰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法国光学产品和服务的特许经营商。其成立于1972年,目前其业务遍及全球,尤其在中国。投诉人集团的创始人是Alain Afflelou。投诉人在中国已注册的商标包括AFFLELOU商标(注册号第19791792号,于2017年6月21日获得注册,指定在35类的服务)及AFFLELOU商标(注册号第G1305969号,于2016年4月26日获得注册,指定在第3、5、9、10、36、37、38及44类的产品和服务)。目前都在有效期内。此外,投诉人于1999年9月13日注册域名<afflelou.com>。投诉人使用该域名设立其官方网站。
投诉书中指定被投诉人的姓名是个人的名字。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声称,该姓名是厦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的代持人名字。
于2020年3月31日,投诉人向第三方发送了律师函,通知其关于AFFLELOU商标的在先知识产权,并要求第三方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于2020年4月1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完整复制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在先著名商标和域名。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首先,显然被投诉人的经营活动并不需要使用争议域名,Afflelou并不是被投诉人的名称。其次,投诉人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AFFLELOU来申请包含该词的争议域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最后,投诉人未发现任何以被投诉人名义申请的商标AFFLELOU。
被投诉人显然已经是在知晓投诉人的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恶意注册并持有争议域名。于2020年3月3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了律师函,通知被投诉人有关投诉人关于AFFLELOU的在先知识产权,并要求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但投诉人从未收到过被投诉人的任何答复,被投诉人仍然持有争议域名,但未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是争议域名持有人,争议域名的真正持有人是孙启峰,所以其不适合作为仲裁程序的被投诉人。
6. 分析与认定
6.1. 适格的被投诉人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4月20日确认争议域名持有者为王雅婷。王雅婷于2020年4月29日及5月1日主张其不是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争议域名当前的WhoIs信息不准确。王雅婷主张争议域名真正的持有人姓名为孙启峰,并提供孙启峰的详细联系办法。鉴于此,中心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次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联系信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5月6日确认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为孙启峰。经中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5月8日提供了以下信息:
(一)王雅婷为厦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的代持人名字,该公司代客户注册的域名都先暂时用“王雅婷”的名字,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实际后面的客户(实际持有人)是孙启峰;
(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没有进行争议域名持有者的变更,也没有能力进行变更(因为争议域名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中心的第一封邮件之前就已经被注册局锁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无法进行任何修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只是针对中心来的邮件询问,说明争议域名后面的实际持有人是孙启峰。
鉴于此,2020年6月2日,中心向孙启峰发送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在程序令中,专家组要求孙启峰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为争议域名的真正/实际持有人,并向中心表明其是否愿意参与此行政程序。孙启峰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专家组注意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4月20确认了争议域名当前注册人为王雅婷,与投诉书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一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5月8日确认了其未进行争议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公众可查询的WhoIs数据库仍然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即王雅婷。虽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说明王雅婷为厦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的代持人名字,该公司代其客户孙启峰注册争议域名,但是王雅婷/厦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孙启峰确实为争议域名的真正/实际持有人。孙启峰在收到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后,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为争议域名的真正/实际持有人。此外,孙启峰未表明其愿意参与此行政程序。
因此,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被投诉人为王雅婷。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AFFLELOU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FFLELOU商标。其余部分仅为国家顶级域名“.cn”。专家组认为该国家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AFFLELOU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专家组认为该使用不属于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也认为该情形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字为王雅婷,与争议域名无关。即使王雅婷是厦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的代持人名字。被投诉人并未主张该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名称与争议域名有关。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或证据。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种情形为“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0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该商标来源于投诉人创始人的姓氏,似乎没有其他含义。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其余部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后缀。专家组很难相信这些情形是巧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选择争议域名的说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AFFLELOU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从盖然性权衡来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fflelou.cn>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