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PA Australia Ltd(CPA澳洲有限公司)诉 程飞(chengfei)
案件编号:DCN2019-001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PA Australia Ltd(CPA澳洲有限公司),其位于澳大利亚。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程飞(chengf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paaustralia.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2月1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随后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2月3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CPA Australia Ltd ( 中文名称:CPA澳洲有限公司)是澳洲会计师公会-全球最大的专业会计团体之一(以下统称为“投诉人”或“澳洲会计师公会” )。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注册于2019年5月1日。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分别在中国及澳大利亚,申请和注册了包含CPA AUSTRALIA文字的商标,包括以下仍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2)。
商标名称 |
国家和地区 |
商标注册号 |
商标注册日期 |
商品或服务类别 |
CPAAUSTRALIA |
中国 |
5224035 |
2009年4月14日 |
9 |
CPAAUSTRALIA |
中国 |
5224036 |
2009年6月14日 |
16 |
CPAAUSTRALIA |
中国 |
5224037 |
2009年9月7日 |
35 |
CPAAUSTRALIA |
中国 |
5224038 |
2009年9月14日 |
36 |
CPAAUSTRALIA |
中国 |
5224039 |
2009年7月14日 |
41 |
CPAAUSTRALIA |
中国 |
5224040 |
2009年7月7日 |
42 |
CPA AUSTRALIA |
澳大利亚 |
1578178 |
2016年2月22日 |
9, 16, 35, 36, 41, 42 |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网站,显示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可以出售(投诉书附件4)。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澳洲会计师公会成立于1886年,拥有超过130年的悠久历史,是全球最大的专业会计团体之一。
投诉人是CPAAUSTRALIA商标的拥有人。CPAAUSTRALIA在世界各地,当中包括澳大利亚和中国等多国拥有极高的商誉,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的品牌。透过于世界各地的持续使用,CPAAUSTRALIA已成为投诉人的独特标记,与投诉人拥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CPAAUSTRALIA商标。被投诉人并非因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号及商标。
被投诉人“程飞”与“Cpaaustralia”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没有善意地或合理地注册或投入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正把争议域名透过中介网站进行销售,贩卖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合理的商业利益和误导消费者。
投诉人早在80年代就与中国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并从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及广州建立办事处。现今,全中国已有超过80所知名高校近100个会计相关专业通过投诉人的课程认证。因此,投诉人的CPAAUSTRALIA商号及注册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互联网搜索引擎中搜索“cpa australia”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的结果均与投诉人或其业务有关。被投诉人于投诉人注册其首个CPAAUSTRALIA商标的多年后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明显地表现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悉或起码知道投诉人的商号和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了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和其主域名<cpaaustralia.com.au>和<cpaaustralia.com>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这也证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品牌及业务有一定的认知及了解。
争议域名目前为非活动网站,除了销售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对“Cpaaustralia”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出售争议域名谋利,妨碍投诉人利用与其国家顶级域名<cpaaustralia.com.au>相对应的域名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除了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目前持有超过6千8百个其他域名注册,进行域名抢注,包括含有知名品牌的域名,如包含了(a) CALVIN KLEIN的<calvinkleinswimwear.com.cn>; (b) ELECTROLUX的<electroluxappliances.com.cn>; (c) REGENT的<regenthotels.com.cn>; 及(d) VICTORIA’S SECRET的<victoriassecretbeauty.cn>。
被投诉人也曾经是其他“.cn”域名争议案件中的被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联系办法详情经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提供。
2019年12月30日,中心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且通过传真和快递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书面通知。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程序规则》和《WIPO补充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补充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没有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如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获得支持:
(一)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C.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4部分列出,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和澳大利亚注册了包含CPAAUSTRALIA的商标,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CPAAUSTRALIA商标,在除去国家和地区“.cn”顶级域名之后,只剩下英文字“cpaaustralia”。根据先前.CN和.中国专家组裁决,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如“.cn”,是无法避免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的混淆性相似,例如,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诉王晓文(Wang XiaoWen)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3及VIOOH Limited / JCDecaux SA 诉郑碧莲(Zheng Bi Lian)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7。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与投诉人的享有民事权益的上述CPAAUSTRALIA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D.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出被投诉人如何能够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表明其对争议域名有合法权益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已提出的证据,并不存在上述任何的情形。反之,投诉人已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CPAAUSTRALIA是一个在中国已被广泛地使用的商标,享有高知名度。
(3)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为“程飞”拼音是“chengfei”,与投诉人的CPAAUSTRALIA商标并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4) 专家组不认为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投诉人的CPAAUSTRALIA商标作为争议域名的一部分能有任何合理解释。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个条件。
E.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于2019年5月1日被注册多年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及澳大利亚注册了CPAAUSTRALIA的商标。鉴于投诉人CPAAUSTRALIA商标在中国已享有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CPAAUSTRALIA商标。专家组也注意到:
(1) 被投诉人也注册了多个包含其他知名商标的域名,如包含商标CALVIN KLEIN、REGENT和VICTORIA’S SECRET等;
(2) 专家组无法想象被投诉人就使用投诉人CPAAUSTRALIA商标作为其争议域名的一部分的做法有任何合理理由。
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可以出售。再者,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主张和证据,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是下列案件的被投诉人,且以下案件中的投诉人都胜诉:如纽特莱迈斯实验所有限公司诉程飞,CIETAC 案件编号 CND-2019000018(<avmacol.com.cn>和<nutramax.cn>)、AB Electrolux 诉程飞,HKIAC 案件编号 DCN-1900885(<electroluxgroup.cn>)及KERING(开云公司)诉程飞,HKIAC 案件编号DCN-1900876(<keringeyewear.cn>、<keringeyewear.com.cn>和 <kering-eyewear.cn>)。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属于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paaustralia.cn>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二O二O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