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colab USA Inc. 诉 Wang Xuesong
案件编号:DCC2017-00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Ecolab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诺顿罗氏富布莱特香港,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 Xues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ecolab.cc>(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17年4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4月1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5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5月23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主要提供环保产品与服务,当中包括水、卫生、能源技术及服务。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取得了ECOLAB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383440号,注册于1987年8月10日;美国注册商标第1497423号,注册于1988年7月26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9月22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2016年6月,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设有各种点击付费链接(pay-per-click links)的网站,如EcoLab Pest Control,EcoLab Cleaning Products,EcoLab Degreaser,Food Safety EcoLab及Degreaser Products等。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2017年4月,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写有中、英文字样的“This domain (ecolab.cc) is for sale”的网站,该网站上还提供域名交易联系方式。
专家组在作出该裁决时,争议域名的网站上仍写有中、英文“This domain (ecolab.cc) is for sale”的字样,该网站上仍提供域名交易联系方式。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ECOLAB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除去国家顶级域(ccTLD)“.cc”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ECOLAB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ECOLAB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ECOLAB商标以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对ECOLAB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
本案中,争议域名网站先前设有可链接至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网站的付费链接。专家组在作出该裁决时,争议域名网站写有中、英文字样的“This domain (ecolab.cc) is for sale”,该网站上还提供域名交易联系方式。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政策第(4)条(c)项规定的善意使用或是合法的非商业性的或合理的使用。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cc”是澳大利亚海外领地科科斯(基林)群岛的国家顶级域(ccTLD),但是被投诉人的信息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跟科科斯(基林)群岛似乎没有任何关系。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中,投诉人对ECOLAB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网站曾设有可链接至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网站的付费链接。以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记录来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悉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声誉,将互联网用户错误的引导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以此取得经济利益。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投诉人提交投诉及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发生了变更,网站上写有中、英文字样的“This domain (ecolab.cc) is for sale”,网站上还提供域名交易联系方式。因此,专家组也认定,按照政策第4(b)(i)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销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亦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ecolab.cc>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