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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acebook Inc. 诉 韩学明(Han Xueming)

案件编号 D2021-311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acebook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韩学明(Han Xueming),其位于中国。1 被投诉人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acebookbank.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9月21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2021年9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9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21年9月27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电子邮件。2021年9月27日,投诉人确认其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2021年9月29日,被投诉人提交了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0月4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0月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0月24日。行政程序正式开始后,被投诉人又多次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版投诉书。中心亦多次回复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告知被投诉人根据规则第11段,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可能选择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语言作出裁决,也可能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翻译。2021年10月22日,被投诉人提出对投诉的回应时间延长四个日历日的请求。中心于同日确认根据规则第5条第(b)项的规定,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26日,被投诉人再次要求延长答辩的截止日期。2021年10月27日,中心通知被投诉人本案并不存在规则第5条第(e)项所规定的需要延长答辩期限的特殊情形。被投诉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中心提交中文答辩书。

2021年11月17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2 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被投诉人在专家组指定后,又多次发送电子邮件重申其要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以及要求投诉书翻译成中文。2021年11月24日和25日,被投诉人表示因为投诉书是英文版,其不能准确的理解投诉书的含义,所以耽误了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时间,使得被投诉人未能在答辩书完成前搜集到所有的相关证据。被投诉人现已搜集到该证据,且被投诉人请求补交该证据。2021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提交了补充答辩。

专家组在考虑了被投诉人要求提交补充答辩的理由后,以及为了对本案的案情有全面的了解,决定接受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6日提交的补充答辩,并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了第1号专家组程序令,允许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上述补充答辩作出评论。2021年12月4日,投诉人提交了评论。2021年12月4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评论又作出了回复。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Facebook Inc.,其位于美国。投诉人成立于2004年,是全球知名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其社交网络服务推出以来,投诉人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可观的声誉和商誉。根据信息公司Alexa排名,其“www.facebook.com”网站目前的全球访问量排名第七。Facebook应用程序也可用于移动设备,根据移动设备应用信息公司App Annie发布的2021年热门应用排名,其下载量在全球移动设备应用中排名第二。虽然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被投诉人所在地)无法访问投诉人的网站或使用其应用,但Facebook这个名称对中国公众来说并不陌生。关于其在全球的成功和受欢迎程度的报道,屡见于中文媒体(比如新浪、网易、人民网等)。中国知名的百度百科也收录有Facebook的词条。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有FACEBOOK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注册第5251162号FACEBOOK商标(注册于2009年9月21日)和美国注册第3041791号FACEBOOK商标(注册于2006年1月10日)。

B. 被投诉人

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韩学明(Han Xueming),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facebookbank.com>注册于2013年12月31日。被投诉人称其于2015年1月购买争议域名。

C. 争议域名的使用

争议域名当前未解析至任何网站,没有实际使用,而是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于2015年5月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在其后加入英文常用单词“bank”(中文意为“银行”)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答辩可以归纳如下: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并非驰名商标。投诉人在中国的商标一直未实际使用,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的状态。投诉人商标(不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的注册商品和服务范围都不包括银行业务,所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构成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认为,在争议域名中,“bank”一词是关键因素。被投诉人是一位域名投资人,商业模式包括购买与出售通用域名(包括三单词组合),比如本案的争议域名由通用词汇“face”、“book”和“bank”组成。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时,被其品相与极低的价格吸引,根本不知道“face+book”是品牌名,卖家也没告知被投诉人这是品牌名。因为拍卖的即时性与竞争性,被投诉人不可能慢慢查询域名含义。被投诉人主张域名投资是一项成熟、合法的业务,特别是被投诉人在不知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有合法权益购买争议域名并用于投资。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也没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再次强调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不是驰名商标,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不可能有意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在服务商平台自动生成的争议域名出售页也是在被投诉人不知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给被投诉人后,被投诉人才知道投诉人品牌,随后立刻下架争议域名的出售页,也没有再寻求出售给别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从未使用争议域名提供与投诉人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被投诉人主张其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不构成恶意。如果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会给公众利益带来危害。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向投诉人出售过争议域名或者有出售的意向。被投诉人承认其曾在2015年1月25日发送一封英文模板改写的电子邮件,将争议域名推销给域名<facebookcouponbank.com>的所有人。被投诉人当初购买争议域名后要出售,在域名注册机构处搜索“facebookbank”关键词,得到<facebookcouponbank.com>已经注册的相关信息,所以发送推销电子邮件。被投诉人在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争议域名并不违法。

6.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经注册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的语言一致,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2021年9月27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21年9月27日,投诉人确认其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各自的语言请求都提交了理由。

2021年10月4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使用中、英双语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并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先前的专家组在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以下情形:

(1)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且被投诉人已经对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进行答复,并主张使用中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 争议域名由拉丁字符组成而非中文字符。

(3) 争议域名先前解析的网站部分内容为英文。但是被投诉人主张这是注册机构服务器自动生成的域名出售页面。

(4) 虽然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在投诉提交前的通信使用中、英双语,但是被投诉人在通信中指出其英文水平低,需要借助翻译软件理解英文信件,希望使用中文与投诉人沟通。

(5) 被投诉人是一位域名投资人,商业模式包括购买与出售通用域名。被投诉人在其补充答辩中提交的一份证据是一封英文模板改写的出售争议域名的英文电子邮件。

综上,专家组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所以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也注意到被投诉人对英文似乎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也提供了详细的中文答辩书。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程序延误。此外,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本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明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当投诉人持有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时,这已初步证明投诉人享有政策下所要求的商标权利。至于该商标获准注册于何种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或何时获准注册等等都与第一个要素的认定无关。参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和1.2节。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对FACEBOO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注册第5251162号FACEBOOK商标(注册于2009年9月21日)和美国注册第3041791号FACEBOOK商标(注册于2006年1月10日)。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在中国的第5251162号FACEBOOK注册商标无效。专家组在作出裁决时,就该商标查询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网站上的信息显示该商标有效。3

争议域名<facebookbank.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FACEBOOK商标的整体。根据众多UDRP在先案例,当争议域名中包含投诉人的完整商标时,该争议域名即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本案中,虽然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之后添加了“bank”(“银行”)一词,但是该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因此,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Price Costco International, Inc.)诉可斯谷(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WIPO案件编号 D2019-2238。

争议域名也包括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之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域名中使用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域名的标准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和其中的引用案例。专家组认为,本案中的通用顶级域名“.com”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E. REMY MARTIN & Co. 域名管理35,WIPO 案件编号 D2015-0038;及Real Madrid Club de Futbol xia dong ping,WIPO 案件编号 D2016-0366。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FACEBOOK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含有投诉人FACEBOOK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如上所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早在2006年就在美国注册有FACEBOOK商标,并早在2009年就在中国注册有FACEBOOK商标。投诉人的网站“www.facebook.com”目前的全球访问量排名第七。虽然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无法访问投诉人的网站,关于Facebook在全球的成功和受欢迎程度的报道,屡见于中文媒体。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3年),亦早于被投诉人所称的其购买争议域名的时间(2015年)。此外,被投诉人未因“facebook”名称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辩称并提交证据证明,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FACEBOOK商标明确将其服务限定在虚拟社区、在线聊天室等范围,并不包括银行业务。专家组认为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被投诉人自身对“Facebook”享有任何的商标权或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亦辩称其是一位域名投资人,商业模式包括购买与出售通用域名(包括三单词组合),比如本案的争议域名由通用词汇“face”、“book”和“bank”组成。专家组认同“face”、“book”和“bank”每个英文单词本身是字典词汇,但是由这三个单词组成的争议域名却不是一个字典词汇。UDRP专家组通常认为仅仅注册一个包含字典词汇或词组的域名本身并不能自动赋予被投诉人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UDRP专家组亦认为,仅仅主张域名对应于一个字典术语/短语是不够的。为了根据域名的字典含义认定权利或合法利益,该域名应该被真实地使用,或者至少可以证明会基于字典含义来使用域名,而不是利用第三方的商标权利来使用域名。WIPO Overview 3.0,第2.10节。本案中,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目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所以争议域名从未被真正使用过。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也未能提交证据表明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也未能证明其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iii)项而言,投诉人须证明被投诉人同时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主张其在购买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和其FACEBOOK商标的存在。然而,如前所述,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就注册有FACEBOOK商标(包括中国)。虽然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无法访问投诉人的网站,关于Facebook在全球的成功和受欢迎程度的报道,屡见于中文媒体(比如新浪、网易、人民网等)。中国知名的百度百科也收录有Facebook的词条。因此,专家组根据前述证据认定,投诉人及其商标FACEBOOK在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时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仅仅基于“face”、“book”和“bank”三个字典词汇而不是基于FACEBOOK的商标价值以及不知道投诉人存在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特别是被投诉人是一位域名投资人,还曾经注册过包括其他第三方商标的域名,如<alibabainsure.com>和<rakutenbuy.com>。

本案中,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整体,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可能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而造成混淆。参见Jupiters Limited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并且,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在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及其FACEBOOK商标。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的恶意注册。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及专家组对争议域名网站的访问4,争议域名<facebookbank.com>目前没有指向任何网站,而是处于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的状态。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会妨碍专家组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和LEGO Juris A/S lihailiang,WIPO 案件编号 DSO2011-0002。WIPO Overview 3.0 的第3.3节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虑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i) 投诉人商标的显著性或知名度,(ii) 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或未提供任何实际或经得起考验的善意使用的证据,(iii) 被投诉人隐瞒身份,或使用虚假联系方式(违反其注册协议),以及(iv) 不具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等。

如前所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早已注册了FACEBOOK商标。含有投诉人FACEBOOK商标的服务已在世界多国广泛地使用且为公众知晓。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即使当前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实际投入使用,但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在本案中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参见Philip Morris USA Inc. Han Yaobin,WIPO 案件编号 D2014-0654。

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争议域名曾于2015年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被投诉人还试图以5000美元向第三方出售争议域名。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的主张,域名投资可以是合法的业务,但是本案中被投诉人以低价购买一个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争议域名并试图高价出售的行为,具有恶意。

此外,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不相关联的实体注册一个与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的行为本身即可建立有关恶意的推定。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1.4节。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acebookbank.com>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12月14日


1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发送给中心的电子邮件中,有时署名“李强”,有时署名“韩学明”。答辩书是以“韩学明”提交。

2 由于被投诉人质疑原先指定的专家组的独立性,原先指定的专家组要求退出本案。

3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4.8节。

4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