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anofi 诉 孙启峰(Sun Qi Feng)
案件编号 D2021-206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anofi,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elarl Marchai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孙启峰(Sun Qi F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ovanuit.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DNSPod,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本。2021年6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7月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7月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2021年7月5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声称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有误,并提供不同的注册人名称和手机号码,其他联系信息保持不变。继中心向注册机构请求进一步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的电子邮件,注册机构于2021年7月6日向中心确认其于2021年7月2日的确认答复中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无误且争议域名保持锁定状态。本中心于2021年7月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英文版本。
2021年7月5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1年7月5日,被投诉人向中心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1年7月8日,投诉人向中心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7月13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8月2日。除了上述两封于2021年7月5日收到的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及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的重复前两封电子邮件内容的另外两封电子邮件之外,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21年8月3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启动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8月19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法国巴黎的跨国制药公司。投诉人旗下的Novanuit产品用于改善睡眠质量。投诉人于法国、中国、欧洲联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拥有NOVANUIT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中投诉人最早的注册商标为法国商标NOVANUIT,编号3848757,于2011年7月26日注册在第5类(class 5)的商品上。
本案被投诉人为孙启峰(Sun Qi Feng),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novanuit.com>的注册日期是2019年6月14日,及指向一个设有多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novanuit.com>转移给投诉人,其理由可归纳如下: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诉称其为NOVANUIT商标所有人,争议域名<novanuit.com>与其NOVANUIT商标完全相同,因争议域名中完全复制NOVANUIT文字商标,且添加的“.com”不足以改变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相同的印象。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与NOVANUIT商标无关,且投诉人从来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该商标或注册任何域名;再者,被投诉人并未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善意使用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指向网站通过吸引网络用户点击付费链接藉此获得不当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Novanuit”一词在字典中并无任何含义故具有独特性,被投诉人姓名与NOVANUIT商标无关。且基于投诉人的知名度与NOVANUIT商标的独特性,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基于其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吸引被混淆的消费者。另外,投诉人亦为中国注册商标NOVANUIT的所有人,故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显然具有恶意。再者,争议域名现在指向一个点击付费网站。当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点击付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如第3部分所述,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5日和1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且指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有误。因此,中心再次要求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注册机构于2021年7月6日再次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程序事项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第(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 诉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ChengZh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2-0156)。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以英文撰写,并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而被投诉人以中文 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依注册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是中国人,位于中国;
(3) 当事人双方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4) 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程序的语言。
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也注意到争议域名以拉丁字母,并非中文构成,且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有英文单词和句子的点击付费网站。
因此,专家组在考虑以上事实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并且本案裁决将用中文撰写,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以英文提出的投诉书以及相关材料。专家组认为,此决定不仅能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亦能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于法国、中国、欧洲联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拥有NOVANUIT注册商标。
本案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的注册商标NOVANUIT的文字整体。争议域名<novanuit.com>由投诉人的商标NOVANUIT及顶级域名(“.com”)所组成。“.com”表示顶级域名,为域名注册的功能性的必要部分,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的商标NOVANUIT相同,专家组认为投诉⼈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第(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第(a)(ii)项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10)。
政策第4条第(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证明其为NOVANUIT商标的所有权人,且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NOVANUIT商标或注册与NOVANUIT相关的域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亦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
争议域名<novanuit.com>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并无关连,且投诉人已证明争议域名<novanuit.com>指向的网站设有多个点击付费的链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方式,并非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亦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相反情形。
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有利答辩或证据,以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的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UDRP域名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采取优势证据原则,亦即,当事人应提供令专家组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事实很可能是真实的。(见WIPO Overview 3.0,第4.2节)。
“Novanuit”一词并没有任何意义故具有较高独特性和显著性。被投诉人的姓名是“孙启峰(Sun Qi Feng)”与“Novanuit”一词文字并无任何关联。另外,投诉人已于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NOVANUIT商标,在数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早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注册。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且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主张或证据证明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NOVANUIT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是出于正当理由,而非使消费者误认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相关。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包含投诉人NOVANUIT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指向网站设有多个点击付费的链接,是典型的点击付费网页。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试图在被投诉人的网站造成与投诉人NOVANUIT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并且,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据本案案卷材料,投诉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而被投诉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恶意。依据优势证据原则,专家组认为,鉴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不具任何关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也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意图攀附投诉人NOVANUIT商标的商誉,误导消费者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连性,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以获得商业利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第(b)(iv)项规定的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novanuit.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