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国际汽车监督局(IAOB) 诉 易光华(YiGuangHua),南京两把刷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Nan Jing Liang Ba Shua Zi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21-007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国际汽车监督局(IAOB),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戴科玛律师事务所(Dykema Gossett PLL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易光华(YiGuangHua),南京两把刷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Nan Jing Liang Ba Shua Zi Wang Lu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iatf16949-china.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1月1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1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2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2月1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3月11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由国际汽车推动小组(IATF)于1999年建立,致力于监督汽车制造产品的质量和品质。IATF 16949是致力于发展质量管理体系的技术标准,它为重点预防产品缺陷和降低供应环节中的不规范与浪费提供了可持续的改进。IATF 16949标准已被应用于全球的汽车供应链中。投诉人作为IATF设立的监督机构,负有多项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IATF 16949认证机构进行办公室评估和见证审核、监控第三方IATF 16949认证机构等。
投诉人已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大量IATF 16949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注册第1303710号商标,注册于2016年5月27日,该商标已通过领土延伸至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受到保护;美国第5125706号商标,注册于2017年1月17日。此外,投诉人亦拥有美国第2443343号IATF图形商标,注册于2001年4月10日。
本案争议域名<iatf16949-china.com>注册于2020年8月21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出售各类管理培训课程(包括投诉人的IATF 16949课程)的网站。然而,在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已不再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IATF 16949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IATF 16949商标,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即使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后添加了“-china”这一地理词汇,投诉人的IATF 16949商标在争议域名中仍然可以被清晰地识别出来,因而不排除该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7节和第1.8节。此外,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认定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IATF 16949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IATF 16949商标;另外,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投诉人已举证证实,其IATF 16949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出售各类管理培训课程(包括投诉人的IATF 16949课程)的网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IATF 16949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自2016年起已在电子标准文件中使用IATF 16949商标,也已于同年获得该商标的注册。专家组认为,IATF 16949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服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的相似。由于投诉人商标的在先注册与使用使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IATF 16949商标。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出售各类管理培训课程(包括投诉人的IATF 16949课程)的网站。并且,被投诉人还使用投诉人的另一个IATF图形商标作为该网站的浏览器地址栏图标。此外,投诉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注册机构发出停止侵权警告函,要求其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的真实身份,并要求注册机构和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注册机构和被投诉人并没有对停止侵权警告函做出回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显示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属于恶意使用。
然而,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已不再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虽然目前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并不会排除恶意使用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atf16949-china.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