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XCM Global Services, LLC. 诉 周道亮 (Dao Liang Zhou)
案件编号D2020-280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XCM Global Services,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周道亮 (Dao Liang Zho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xcmaa.com>、<fxcmcc.com>和<fxcmyy.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loud Yuqu LLC(下称“注册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另一些域名是<fxcmkk.com>、<fxcmxx.com>和<fxcmzz.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10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10月27日,注册机构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使用的注册协议语言都是中文。此外,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11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亦于同日以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0年11月13日,本中心收到投诉人延期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修正本的请求。本中心于同日确认投诉人可于2020年11月24日之前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且投诉人表示接受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并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11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2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位于伦敦的公司。投诉人在外汇(Forex)市场中开展零售经纪业务、提供在线外汇交易、差价合约交易及相关服务。投诉人的服务旨在为全球交易者提供创新的交易工具和高品质的培训教育,包括移动交易、一键式订单执行和实时图表交易。
投诉人注册并持有多个FXCM商标,其中包括美国第2620953号商标,注册于2002年9月17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欧洲联盟第003955523号商标,注册于2005年11月3日,核定使用于第35类、36类和41类;澳大利亚第1093998号商标,注册于2006年6月13日,核定使用于第36和41类。
投诉人的主要网站是“www.fxcm.com”。此外,投诉人持有一系列包含FXCM商标的域名,如<fxcm.asia>、<fxcm.ba>、<fxcm.bs>和<fxcm.capital>。
被投诉人周道亮 (Dao Liang Zhou)于2020年4月28日注册了本案中的争议域名。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专家组作出裁决时,所有争议域名均未指向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XCM商标几乎相同。所有争议域名均准确包含投诉人的专有FXCM商标,并带有重复的字母集“aa”、“cc”、“kk”、“xx”、“yy”和“zz”。因争议域名遵循了系统模式,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注册涉及潜在误植域名的理论基础。而向争议域名添加字母并不会导致互联网用户在任意情况下难以认知独特的FXCM商标。因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com”是标准注册要求,投诉人要求专家组忽略该通用顶级域名。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尚未用“FXCM”一词注册任何商标。投诉人也无法找到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FXCM商标拥有未注册的权利。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包含FXCM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目前无法解析至任何有效的网站。实际上,有证据表明争议域名曾被用作标题为“FXCM”的“登录”页面,但该内容之后再未出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并未合法(非商业性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且涉嫌为谋求商业利益而故意误导消费者。尽管争议域名目前尚不能解析至任何有效的网站,但先前的使用表明被投诉人已经以针对投诉人的客户使用了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也未明确准备要善意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从未被称为“FXCM”,也未因构成争议域名的任何变体名称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或从属关系,投诉人也未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同意被投诉人使用FXCM商标。
投诉人最后主张投诉人最早的FXCM商标的注册日期比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早18年。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已为其FXCM商标建立了实质商誉并赢得了国际认可(包括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被投诉人只需进行任意基础调查,便可轻易识别投诉人信誉良好的FXCM商标。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已注册六个包括投诉人独特商标的误植域名变体,并以类似的模式组合在一起。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采用了某种会阻止投诉人反映其FXCM商标的注册模式。通过查看先前托管在争议域名示例站点中的网站源代码,投诉人发现“登录”服务似乎曾在示例站点中运行。这一点再结合先前争议域名的网站标题使用FXCM商标,充分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了各种误植域名来虚假地暗示其与FXCM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投诉人认为其已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即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也符合恶意使用的条件。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的FXCM商标注册证书副本,已经证明了其对商标FXCM享有权利。
本案中,所有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均完整包含投诉人的FXCM商标。被投诉人在“fxcm”后添加的英文字母组合“aa”、“cc”、“kk”、“xx”、“yy”和“zz”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XC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认定。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7 及1.8 节。
争议域名中的“.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后缀,是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见 WIPO Overview 3.0 , 第1.11.1 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XCM商标均构成混淆性相似,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FXCM商标或与其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同时,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在投诉人提交投诉时,争议域名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不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或有任何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的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远晚于投诉人 FXCM商标的注册日期,且该商标经过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通过简单的互联网搜索即可得到大量关于投诉人、其FXCM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以及其商业活动的信息。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见eBay Inc. 诉 Renbu Bai, WIPO 案件编号 D2014-1693 及Barclays Bank PLC 诉 Andrew Barnes, WIPO 案件编号 D2011-0874 。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是为了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善意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主张其恶意时亦没有进行反驳。考虑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却注册多个与投诉人的知名的FXC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这可以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见WIPO Overview 3.0,第3.1.4节。
在投诉人提交投诉和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均指向无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基于投诉人及其FXCM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在本案中构成恶意使用。见 WIPO Overview 3.0 , 第3.3 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xcmaa.com>、<fxcmcc.com>、<fxcmyy.com>、<fxcmkk.com>、<fxcmxx.com>和<fxcmzz.com>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