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 (De Beers UK Limited) 诉 李厚昌 (Hou Chang Li)
案件编号D2020-184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 (De Beers UK Limited),其位于英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鸿鹄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厚昌 (Hou Chang L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orevermak.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loud Yuqu LL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7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7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7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7月2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8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8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8月25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的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英国的公司,历经百余年发展至今。投诉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钻石勘探、钻石开采、钻石零售、钻石贸易和工业钻石制造。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钻石开采企业和原钻供应商之一。投诉人自有钻石品牌Forevermark遍布欧洲、亚洲(包括中国)、澳大利亚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大约32个市场。此外,Forevermark钻石在全球2400多个零售店有售。
投诉人已在超过80个司法管辖区均申请和注册了多件包含FOREVERMARK字样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在欧洲联盟注册的第14、35、36、37及42类第001749522号商标,注册于2002年5月6日;及于英国注册的第14、35、36、37、40及42类第UK00002238689号商标,注册于2001年8月17日。此外,投诉人早于2012年1月14日及2014年4月7日已分別在中国注册了第42类第8473657号商标及第9类第7337596号商标。
本案争议域名<forevermak.com>注册于2020年4月15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点击付费广告页面。然而,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的内容已被变更,现争议域名任意指向一些与投诉人及其品牌毫无关联的网页。该些网页内容均是英文。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转移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FOREVERMARK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投诉人早于2000年4月20日注册了域名<forevermark.com>,自那时起一直拥有并运营该域名,宣传其Forevermark钻石。
争议域名<forevermak.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FOREVERMARK仅有一英文字母之差,投诉人的FOREVERMARK在争议域名中可以被辨识出来。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而关于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后缀“.com”,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一般而言无需考虑。此外,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forevermark.com>域名也及其相似。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FOREVERMARK仅有一英文字母之差,显然是出于误植域名 (typosquatting) 的目的。因此,专家组认定两者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Forevermark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FOREVERMARK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点击付费广告页面。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显然是为了通过投诉人商标的声誉而获得点击量,从而获取商业利益,而并非合法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或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善意地使用该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FOREVERMARK标志已在许多国家获准注册并且已在全世界广泛使用。此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forevermark.com>,以FOREVERMARK商标推广其产品和相关业务。专家组认为,FOREVERMARK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投诉人注册及使用FOREVERMARK商标的时间亦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FOREVERMARK商标构成混淆性的相似。由于FOREVERMARK商标的较高声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FOREVERMARK商标。由此看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企图故意通过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误导互联网用户,以牟取商业利益。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点击付费广告页面的网站。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显示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不正当地利用投诉人的商标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属于恶意使用。虽然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的内容已被变更,现争议域名任意指向一些与投诉人及其品牌毫无关联的网页,但是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于争议域名恶意使用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亦扰乱了投诉人的业务活动。
鉴于投诉人的FOREVERMARK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orevermak.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