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 诉 张丽云 (Li Yun Zhang)
案件编号D2020-152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e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丽云 (Li Yun Zh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ower-alstom.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loud Yuqu LL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6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1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6月1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6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7月1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22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成立于1928年的法国公司。投诉人是发电、输电和铁路基础设施领域的全球领导者之一,在60多个国家拥有36000专业雇员。中国是对投诉人集团公司有关键意义的国家之一。投诉人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有近60年历史。
投诉人在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注册有ALSTOM商标,包括以下商标注册:
- 中国商标注册号G706360,注册于1998年8月28日;
- 中国商标注册号G706292,注册于1998年8月28日;
-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商标注册号2898433,注册于2004年11月2日;
- 美国商标注册号4570546,注册于2014年7月22日;
- 欧洲联盟商标注册号000948729,注册于2001年8月8日。
投诉人还是大量反映其ALSTOM商标的通用和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人,例如:
- <alstom.com>,注册日:1998年1月20日;
- <alstom.cn>,注册日:2004年7月7日;
- <alstom.org>,注册日:2000年4月1日;
- <alstom.net>,注册日:2000年4月1日;
- <alstom.info>,注册日:2001年7月31日;
- <alstom.biz>,注册日:2001年11月19日;
- <alstom.eu>,注册日:2006年4月1日;
- <alstom.mobi>,注册日:2006年6月12日。
该争议域名已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注册机构注册。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织梦园模板网的网站,网站似乎被用于影视文化传播。除了一些图片和简单文字外,网站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iii)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并正在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4.3节指出:被投诉人的缺席答辩或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回应是否会自动使投诉成功?
鉴于投诉人的举证责任,被投诉人的缺席答辩(即未提交正式答辩)本身并不意味着投诉人自动胜诉;被投诉人的缺席答辩并不一定表示承认投诉人的主张是真实的。
因此,尽管被投诉人缺席答辩或没有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回应,但投诉人仍然有责任同时举证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要素。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商标注册的所有权通常是能证明投诉人具有针对政策第4(a)(i)条下规定的商标权利。见WIPO Overview 3.0,第1.2.1节。
投诉人提供了其对ALSTOM享有注册商标权的证据,该商标至少于1998年就被注册,早于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完整地包括了投诉人的ALSTOM商标,与其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虽在“alstom”之前附加辞典词“power”和“-”,但是这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3.0,第1.8节。此外,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为“.net”)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该政策第4(a)(ii)条,投诉人需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依据先前的UDRP案例,投诉人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那么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参见Malayan Banking Berhad诉Beauty,Success&Truth International,WIPO 案件编号 D2008-1393。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和ALSTOM商标,并且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已确认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也未以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投诉人商标或注册任何包含该商标的域名。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相反,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定向一个织梦园模板网的网站,网站似乎被用于影视文化传播。除了一些图片和简单文字外,网站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这种使用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构成合法非商业或合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Intesa Sanpaolo S.p.A.诉Charles Duke / Oneandone Private Registration,WIPO 案件编号 D2013-0875。此外,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因此,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或相反证据。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已经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ii)条下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表明被投诉人已经恶意注册并正在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对商标注册和使用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数十年。投诉人及其ALSTOM商标也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人知,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ALSTOM商标。见WIPO Overview 3.0,第3.2.2节;TTT Moneycorp Limited诉Privacy Gods / Privacy Gods Limited,WIPO 案件编号 D2016-1973。
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包含投诉人著名的ALSTOM商标,并有附加词“power”和连字符“-”的争议域名,表明该被投诉人已知晓ALSTOM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ALSTOM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实际上,“power”一词与投诉人的产品和业务密切相关。
记录显示,争议域名将用户定向到一个织梦园模板网的网站,该网站似乎与电影和电视有关。但是,记录显示该网站未显示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实际上,该网站没有提及任何特定公司或提供任何信息。它仅显示各种标题,例如“公司简介”、“业务介绍”和“联系我们”等。除主页外,指向网站其他部分的链接直接指向错误页面,而不显示任何内容。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并不是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对包含投诉人著名的ALSTOM商标的争议域名进行注册,而“power-”一词又表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业务及其ALSTOM商标有一定了解。即使被投诉人并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鉴于投诉人的ALSTOM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形,该行为亦构成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除了上述恶意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外,被投诉人未提交答复也进一步表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了争议域名,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ower-alstom.net>转移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