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novo (Beijing) Ltd. 诉 上海联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LianPuWangLuoJiShuYouXianGongSi)
案件编号D2020-15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novo (Beijing) Ltd.,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Pointer Brand Protection and Research,其位于荷兰。
本案被投诉人是上海联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LianPuWangLuoJiShuYouXianGong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enovopr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Shanghai Meicheng Technology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6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1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20年6月12日,中心使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0年6月15日,投诉人确认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6月1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7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24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常艳丽)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经营个人电脑和移动互联网设备等,是全球名列前茅的个人电脑及智能手机供应商。2019年,投诉人位列《财富》500强第212位。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个LENOVO商标,包括第3368147号(注册日期:2004年3月14日)、第3462586号(注册日期:2004年7月14日)、第3510838号(注册日期:2004年9月14日)。
被投诉人于2011年6月29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已解析并投入使用,网站名称为“爱车网”,现正展示汽车及车险介绍信息。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曾用于提供不同品牌的云服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LENOVO商标,其中包含的描述性词汇“pro”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LENOVO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NOVO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LENOVO商标,且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是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鉴于LENOVO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投诉人及LENOVO商标,但仍出于利用LENOVO商标知名度的目的而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LENOVO商标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在本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未就行政语言达成任何约定。注册机构已经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之一是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且包含英文单词“pro”,用以证明被投诉人充分掌握英文语言。
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行政专家组有权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行裁定行政程序的适用语言。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首要考量因素是确保当事人双方均可公平地参与程序,即任一方均不因语言问题而无法进行有利地抗辩。
专家组注意到,当事人双方均位于中国,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使用中文语言。专家组从而认定使用中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不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因此,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同时考虑到更高效、便捷地进行本行政程序并避免过分延误本行政程序的进行,专家组不再另行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版本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裁决将以中文作出。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LENOVO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须将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纳入考量。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为“lenovopro”,其中“lenovo”与投诉人的LENOVO商标完全相同,而“pro”可以是“professional”的英文缩写。
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LENOVO商标后添加了“pro”,但并不能削弱争议域名与LENOVO商标之间的混淆相似性。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LENOVO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PRL USA Holdings, Inc. 诉Spiral Matrix,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189。
鉴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声称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LENOVO商标。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据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Carolina Herrera, Ltd. 诉Alberto Rincon Garcia, WIPO 案件编号 D2002-0806。被投诉人并未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以证明其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专家组亦无发现本案存在任何政策第4(c)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此,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LENOVO商标在中国最早注册于2004年3月,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1年6月29日),且经过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同意,作为一个网络科技公司且同在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LENOVO商标。再者,“Lenovo”作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臆造词,被投诉人显然不可能出于巧合而选择使用它注册争议域名。在知晓投诉人及LENOVO商标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曾用于提供不同品牌的云服务。在裁决作出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名称为“爱车网”,用来展示汽车及车险介绍信息。
在被投诉人怠于作出答辩且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专家组认同,被投诉人之所以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目的在于试图通过争议域名网站制造其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该行为具有政策第4(b)(iv)条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enovopro.com>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常艳丽)
独任专家
日期: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