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Price Costco International, Inc.)和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 诉 叶家升(yipcarson),纳达维尔科技(东莞)有限公司(Nadavell Technology (Dong Guan) Co., Ltd.)
案件编号D2020-12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Price Costco International, Inc.)(下称“第一投诉人”)和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下称“第二投诉人”),其皆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叶家升(yipcarson),纳达维尔科技(东莞)有限公司(Nadavell Technology (Dong Guan) Co., Ltd.),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yo-costco.com>和<yoyocostc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5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5月2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6月1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3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有两个投诉人。第一投诉人为第二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第一投诉人拥有相关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这两个投诉人享有共同的法律利益,因此让它们合并提交统一的投诉更便于程序高效、便捷地进行。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这两个投诉人可以作为共同投诉人,提交此投诉书。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在下文统称为“投诉人”。
4. 基本事实
第一投诉人为第二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运营仓储式、会员制的连锁购物店。Costco为臆造词,是投诉人的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目前,投诉人的连锁购物店在全球共有超9500万Costco会员。在中国,投诉人于2014年开设了天猫海外旗舰店向中国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2017年,投诉人在天猫开设其官方旗舰店;2019年8月在中国上海闵行区正式开业投诉人实体店铺。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对COSTC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该些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中国注册商标:
- 以特殊字体写的COSTCO,于1999年6月7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1280140);及
- COSTCO WHOLESALE及图形,于2013年12月7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11198927)。该商标如下:
上述注册商标皆指定使用的商品于第3类,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拥有多个以“Costco”为主体的域名(例如<costco.cn>和<costco.com>)及使用该些域名指向的网站向会员提供信息、销售商品。
被投诉人是一位个人和一家中国的公司。
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注册于2019年9月24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该争议域名指向所谓“Costco Yoyo”的网站,其中显示如下Costco Yoyo标志:
该网站销售家居日用品、玩具、厨房用具以及宠物用品等商品。网站内容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价格均以美元显示。
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注册于2020年4月13日。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为“costco”,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COSTCO相同或混淆性近似。争议域名均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COSTCO商标。争议域名均在COSTCO商标前加上“yoyo”文字。该词多指“悠悠球”,已成为通用词。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没有获得COSTCO 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而因此无权使用任何含有“Costco”的域名。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COSTCO商标;被投诉人也未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授权或被许可使用COSTCO商标。被投诉人既非投诉人的商标授权使用人,又非投诉人的委托、合作人。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两争议域名均完整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COSTCO商标。不言而喻,其抄袭投诉人的商标并将其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本身极为恶劣,是以不劳而获的方式攫取他人的在先智力成果。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网站的行为也具有明显的恶意。该网站商品销售范围、品类等与投诉人的购物店供应的商品大范围重合,足见被投诉人有全面抄袭投诉人的品牌、经营模式、核心业务等的恶意。虽然<yoyo-costco.com>处于非运作状态,但被投诉人使用该争议域名是以同样方法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以获得商业利益。此外,即使<yoyo-costco.com>未被实际使用,而是被动地持有,也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COSTC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COSTCO商标。两个争议域名分别在投诉人的COSTCO商标之前添加了“yoyo”和“yoyo-”。该英文词可译为“悠悠球”。专家组认为该部分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因为投诉人的COSTCO商标在两个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
争议域名也包括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专家组认为该部分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认定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指向所谓的“Costco Yoyo”店铺,销售家居日用品、玩具、厨房用具以及宠物用品等商品。实际上,被投诉人既非投诉人的商标授权使用人,又非投诉人的委托、合作人。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指向不活跃的网站。因此,专家组认定该些使用不属于已经或可以证明准本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被投诉人的姓名为“叶家升(yipcarson)”,组织名称为“纳达维尔科技(东莞)有限公司(Nadavell Technology (Dong Guan) Co., Ltd.)”,均与“yoyocostco”和“yoyo-costco”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9年和2020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COSTCO商标字样。争议域名其余部分(“yoyo”或者“yoyo-”)可以是一种玩具名称。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既非投诉人的商标授权使用人,又非投诉人的委托、合作人。
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指向所谓的“Costco Yoyo”店铺。该网站的首页显示的Costco Yoyo标志不仅包括投诉人的COSTCO商标字样,还模仿投诉人COSTCO WHOLESALE及图形的商标。该网站商品销售范围与投诉人店铺供应的商品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重合。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COSTCO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旨在通过造成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的规定。
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该争议域名注册时间迟于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的恶意注册时间。鉴于上述分析,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名时也知晓投诉人的COSTCO商标。此外,两个争议域名很相似,由同一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当前或潜在用途的证据或说明。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使用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的情形,属于对该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yo-costco.com>和<yoyocostco.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