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 诉 Yuechang Feng
案件编号D2020-116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e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uechang F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stomenvironmental.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MAFF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5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5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5月2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6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9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 是一家法国公司,成立于1928年。投诉人是发电、输电和铁路基础设施领域的全球领导者之一,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4,000名专业人员。
中国是投诉人全球业务中的重要国家之一。投诉人进入中国市场已经近60年,现已拥有四个代表处及许多合资企业,例如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Casco)、上海阿尔斯通交通电气有限公司(Satee)、成都阿尔斯通交通电气有限公司(Catee)等等。
投诉人拥有大量以“Alstom”为商号的公司,例如:阿尔斯通运输(Alstom Transport)、阿尔斯通电力(Alstom Power)、阿尔斯通液压(Alstom Hydro)、阿尔斯通电网(Alstom Grid)、阿尔斯通控股 (Alstom Holdings)、阿尔斯通电力涡轮机器(Alstom Power Turbomachines)、阿尔斯通管理(Alstom Management)、阿尔斯通风力(Alstom Wind)等。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拥有ALSTOM商标权,在中国的商标包括国际注册日为1998年8月28日已延申至中国的第706360号国际注册(指定在第7、9、12、37、39、42类商品和服务上等)和国际注册日为1998年8月28日已延申至中国的第706292国际注册(指定在第1、2、4、6、7、9、11、12、13、16、17、19、24、35、36、37、38、39、40、41、42类商品和服务上)。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4月13日。争议域名解析至一含色情、赌博及在线游戏内容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ALSTOM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的区别仅在“environmental”。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的经营领域为运输和电力,其环境合规性是投诉人在开发新产品时的首要关注焦点。此外,投诉人官网本身亦有一整个环境主题的网页。
因此,网络用户极易误认为争议域名<alstomenvironmental.com>是投诉人专门用于环境相关活动的网站。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能依据第4条(a)款(ii)项证明其对争议域名<alstomenvironmental.com>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首先,被投诉人不以任何方式隶属于投诉人。投诉人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商标的域名。据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未申请或获得与ALSTOM标志有关的任何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拒绝了与投诉人进行讨论协商的一切机会,并且没有以任何方式试图为其对ALSTOM商标的摹仿行为进行正名。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考虑到ALSTOM商标的驰名程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也因此不太可能是出于善意而注册了争议域名。
其次,“www.alstomenvironmental.com”网站至少有两个版本跳转至含有色情内容的在线游戏网站。
许多UDRP专家组曾根据政策认定,不论被投诉人出于何种动机,其网站上的色情内容本身足以支持对其恶意的认定。例如CHRISTIAN DIOR COUTURE v. Paul Farley,WIPO 案件编号 D2008-0008及该裁定中引用的其它案例。
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的色情网站的链接会损害投诉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声誉。实际上,网络用户会因此对ALSTOM商标产生负面的印象。
综上,被投诉人根本无意以提供特定商品和服务的善意方式使用争议域名。
最后,被投诉人与1116个域名相关联,其中不乏包含第三方商标和/或公司名称的域名,如<abissolutions.com>、<agencemoulinier.com>、<cafestella.com>、<nabasolutions.com>等。被投诉人名下的另一些域名则包含经营者注册必需要用到的常用词,如<about-liver-cancer.com>、<car-rentals-in-ireland.com>、<goodrinks.com>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本案程序中提供了ALSTOM商标注册信息,专家组经查后,证实其延申至中国的国际注册有效。因此,投诉人对ALSTOM注册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的争议域名为<alstomenvironmental.com>,其包含了整个ALSTOM商标。而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ALSTOM之后添加的“environmental”一词,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争议域名中的“.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alstomenvironmental.com>与投诉人的上述ALSTOM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ALSTOM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ALSTOM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进而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由于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他人知晓,或争议域名已被、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参见专家组在下述第6.C部分的论述)。
此外,投诉人的经营领域与环境合规性有关,而争议域名<alstomenvironmental.com>极易误导网络用户认为其与投诉人有关。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性质会带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潜在关联的风险。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对ALSTOM商标享有权利,且ALSTOM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而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一含色情、赌博及在线游戏内容的网站的行为,实在难为善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stomenvironmental.com>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