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alli Chinnasami Chetty 诉 胡伟 (Huwei)

案件编号D2020-086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Nalli Chinnasami Chetty,其位于印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e Penning & De Penning,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胡伟 (Huw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ali.fun>(下称“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4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4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20年4月9日以英文和中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0年4月17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供了其投诉的中文译本,并要求将英语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于2020年4月22日澄清了其对共同管辖权的选择。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的同时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主要是争议域名由英文构成;注册机构的网站是英文;及现在大多数的浏览器都有软件可以让互联网用户按自己选择的语言浏览网站。专家组注意到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中文;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表明被投诉人熟悉英文;及投诉人已经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因此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a)条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1928年注册于印度的合伙公司。投诉人总部位于印度钦奈,是一家领先的服装制造商。投诉人是NALLI商标的第一位采用者和原始所有人。

根据投诉书,投诉人在印度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斯里兰卡、新加坡、毛里求斯、新西兰和英国取得了NALL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印度注册商标申请号第472754号,注册于1993年2月15日;和美国注册商标第2444608号,注册于2001年4月17日。

投诉人还通过其网站“www.nalli.com”开展业务。该域名于1998年4月28日注册,并在同一年启动了相关网站。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nali.fun>注册于2019年8月16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NALLI的商标专用权利。

虽然争议域名没有完整地复制上述商标(由于其中一个字母“l”被删去了),但是为进行政策第一个要素下门槛分析(threshold analysis)的目的,专家组注意到上述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被识别。因此,专家组认定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ALLI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专家组在以下部分认定投诉人没有完成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专家组没有必要对这个要素作出任何的认定。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主张,由于以下原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了争议域名:

第一,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声誉/商誉以及投诉人对其NALLI商标的不断使用和注册,被投诉人应该对投诉人的NALLI商标权具有推定知道 (constructive notice)。理由是:

(i) 如果投诉人的商标驰名或在互联网上广泛使用,被投诉人应当知道该商标;

(ii) 被投诉人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但仍然注册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iii) 域名的被动持有被认为是恶意使用域名;和

(iv) 与投诉人无关的第三方对域名的使用表明机会主义恶意 (opportunistic bad faith)。

第二,被投诉人没有通过争议域名善意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因此,很明显,被投诉人只是试图通过争议域名来侵犯投诉人NALLI商标的声誉和信誉。

第三,各种先例都强调域名已经成为快速崛起的公司资产,并且已演变为公司知名度和营销运营的支点。商业交易主要仅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不是通过街道地址或信箱甚至传真进行。因此,任何人不允许侵犯驰名商标和不能注册包括驰名商标的域名,因为这使其从这种行为中不公平地受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包含的“nali”可以是中文“哪里”或“那里”的拼音,通用顶级域名“.fun”在中文里有好玩、有趣的意思且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NALLI商标在印度享有较高的商誉和声誉。投诉人也在印度以外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NALLI的商标专用权利(见上述第四部分)。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在中国市场使用和/或注册了NALLI商标。

投诉人的“www.nalli.com”网站为英文网站。该网站的商店定位器 (Store Locator) 的网页列出印度的33家商店、美国的三家商店、新加坡的一家商店和加拿大的一家商店。该网站也提供超过20,000印度卢比的免费国际运输服务。所以,理论上位于中国的客户亦可以从投诉人的官网购买商品。但是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商品运到中国、或其在中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其在中国使用NALLI商标。

综上,争议域名包括的“nali”可以是中文“哪里”或“那里”的拼音,通用顶级域名“.fun”在中文里有好玩、有趣的意思,两者结合在一起,亦可有“哪里有趣/好玩”或“那里有趣/好玩”的含义。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表明投诉人在中国使用其NALLI商标出售任何商品和/或提供任何服务,亦无证据表明投诉人和/或其NALLI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专家组自行在网上检索“nalli China”,似乎亦无检索结果显示投诉人在中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和/或投诉人及其NALLI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在考虑各种可能性后,无法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针对 (targeting) 投诉人和/或其NALLI商标。

此外,一个由四个字母组成的域名,由于其潜在的价值,可能对第三方具有吸引力。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引用了裁决结果对其有利的Nalli Chinnasami Chetty James H ParkWIPO 案件编号 D2017-1373 <nalli.net>一案。在该案中,被投诉人为韩国人,而投诉人也不在韩国市场经营,但是专家组认为该案与本案性质不同,特别是:

(i) 除去通用顶级域名“.net”后,域名<nalli.net>与投诉人的NALLI商标完全相同;

(ii) 域名<nalli.net>解析到按点击付费的网站,该网站带有与投诉人业务相关的网站链接和与其竞争对手相关的网站链接;

(iii) 另外,域名<nalli.net>以2,500美元的价格出售。

因此,本案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和各种可能性后,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不构成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没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没有完成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