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特勒蒙泰瑟制糖有限公司(Raffinerie Tirlemontoise – Tiense Suikerraffinaderij) 诉 何秀(Hexiu)
案件编号:D2019-099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特勒蒙泰瑟制糖有限公司(Raffinerie Tirlemontoise – Tiense Suikerraffinaderij),其位于比利时。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Gevers Legal NV,其位于比利时。
本案被投诉人是何秀(Hexi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ybeneoorafti.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5月2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5月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5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5月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5月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5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5月3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6月6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特勒蒙泰瑟制糖有限公司(Raffinerie Tirlemontoise – Tiense Suikerraffinaderij)于1836年创立,生产用于工业用途和全球市场日常消费的糖。投诉人是比利时的市场领导者之一,在全国各地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投诉人同时也是德国公司Sudzucker AG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是世界头号糖生产商和欧洲领先的食品生产商之一。Sudzucker AG拥有约20,000名员工,年收入达70亿欧元。Sudzucker AG旗下拥有许多子公司,其中包括投诉人以及德国公司Beneo GmbH。Beneo GmbH公司由Orafti公司(由投诉人创立)、Palanit公司和Remy公司于2007年创立,目前在8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Beneo GmbH公司的业务也涉及食品和制糖业。换言之,投诉人和Beneo GmbH公司是关联公司。
Sudzucker AG及其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ORAFTI文字商标、BENEO文字商标早在1995年(第633567号国际注册商标ORAFTI,于1995年2月28日注册)和2004年(第831240 号国际注册商标BENEO,于2004年6月8日注册)完成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此外,多个ORAFTI文字商标、BENEO文字商标、BENEO图形商标亦已于比荷卢经济联盟、欧州联盟、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智利、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等国家获得注册。
被投诉人为一名自然人,名为何秀(Hexiu),居住于中国,为争议域名注册人。该争议域名于2018年11月9日注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用于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下称“该网站”)。该网站上同时设有其他网站的链接,该些链接指向其他体育赌博和博彩游戏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两个文字商标BENEO、ORAFTI相同或极其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争议域名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my”、“beneo”和“orafti”组成,后两个元素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指争议域名的第一部分“my”(所有格代词)是描述性的,不是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BENEO和ORAFTI商标之间引发混淆和误认的相似性。仲裁法庭已经在在先判例中确定,“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这一事实足以构成《政策》规定的‘相同或混淆行近似’”。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两个注册商标,这使得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首先,BENEO和 ORAFTI是投诉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投诉人对该等商标亦不享有任何商标或商号权。其次,投诉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同意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商标,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诸如委托、合作等方面的关系。再次,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在来源或赞助方面具有误导性,该网站是贬损他人或获取商业利益的借口,故不构成合法、合理使用。故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的两个商标都不是固有词汇,是臆造标识,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两个而非一个注册商标,其巧合的可能性为零。被投诉人明显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及其组合存在。此外,投诉人的BENEO和ORAFTI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获准注册,这些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增加了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知晓这两个商标的可能性。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明显存在恶意。
另外,投诉人及其商标享有良好声誉,与互联网用户建立了积极关系。被投诉人企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商标的良好声誉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参与网站提供的赌博和博彩服务,从而为其带来商业利益。由于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两个注册商标,互联网用户将对提供上述赌博和博彩的服务的来源产生困惑。被投诉人企图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具有的相似性所导致的混淆,以增加该网站流量,从而增加该网站产生的商业利润,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复制了“www.hgdh8.com”网站的内容,该网站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将极大地损害投诉人及其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的形象及良好声誉。赌博和博彩服务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颇具争议和违法的,将投诉人的商标与这些法律性质不明确的服务相关联,会改变投诉人商标与这些网站访问者建立的良好联系,在事实上贬损了投诉人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明显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及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mybeneoorafti.com>完全包含被投诉人的BENEO和ORAFTI商标。投诉人早在1995年和2004 年已分别将上述ORAFTI 和BENEO商标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即争议域名中“my”为英文代词所有格。专家组认为该词并不能消除争议域名与BENEO和ORAFTI商标之间的混淆相似度。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关于<mybeneoorafti.com>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所呈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就该等商标享有充分的在先权利和合法权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投诉人亦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该等商标。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并无提出任何抗辩或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的举证责任。(参见Croatia Airlines d.d.诉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基于上述事实及专家组以下关于争议域名恶意使用的论述,投诉人关于<mybeneoorafti.com>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项规定,下列情况将构成恶意注册及使用域名:
(iv)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 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BENEO和ORAFTI商标为臆造商标,具有明显显著性。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早已通过国际注册商标的领土延伸至中国获取注册,被投诉人极有可能在已认知投诉人、其商品及其商标的存在,亦清楚自己对该标识不具有任何合法权益的事实,且有商业目的的情况下将争议域名注册。因此,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
并且,被投诉人将包含投诉人BENEO和ORAFTI商标的争议域名指向赌博及博彩服务的中文网站,该网站还复制了“www.hgdh8.com”网站的内容。由于赌博在中国法律性质为违法,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使用可能会贬损投诉人商标,损害投诉人及其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因此,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关于<mybeneoorafti.com>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ybeneoorafti.com>转移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