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Zibo Song, Songzibo

案件编号:D2019-00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其位于英国海外属地开曼群岛,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深圳市,其代理人为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

本案被投诉人是Zibo Song, Songzibo,其位于中国贵港市,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egamex.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月1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2月7日。被投诉人于2019年2月7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被投诉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2019年2月22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了补充材料。被投诉人于2019年3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规则第10条(c)项的规定,专家组决定不接受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且不延长审理的期限。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一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与投诉人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投诉人一于2017年3月14日在澳大利亚获得第1831479号WEGAME商标的注册;于2017年3月2日在中国香港获得第304063888号Tencent WeGame商标的注册。投诉人二于2018年2月28日在中国分别获得第23013698号、第23013769号、第23013855号、第23013838号与第23013997号Tencent WeGame商标的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wegamex.com>注册于2017年9月9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名称是“Zibo Song, Songzibo”。争议域名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且,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持有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egamex.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不能证明投诉人在中国地区对wegame商标拥有专用权;投诉人在中国申请和注册wegamex 商标的时间又明显晚于被投诉人拥有的域名<wegamex.com> 注册的时间;享有某一标识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表明它对与这一标识相同的域名享有合法权利;<wegamex.com> 与投诉人的商标与标识含义完全不同。当时注册<wegamex.com> 的用意在于将来中国的互联网更加开放的时候,用以建立一个自己的私人网页。域名注册至今,并没有主动以及针对性地向投诉人出售,也没有涉及和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未通过任何形式主动向投诉人表达要出售<wegamex.com> 域名的意思。投诉方通过恶意诱导的手段从被投诉人处获取一个不确定对其出售争议域名的报价,并以此为证据。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一于2017年3月14日在澳大利亚获得第1831479号WEGAME商标的注册;于2017年3月2日在中国香港获得第304063888号Tencent WeGame商标的注册;投诉人二于2018年2月28日在中国分别获得第23013698号、第23013769号、第23013855号、第23013838号与第23013997号Tencent WeGame商标的注册。因此,投诉人就WEGAME与Tencent WeGam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wegamex.com>,除去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 “.com”,由“wegamex”构成。专家组将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wegamex”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WEGAME相对比,发现两者字符仅有最后一词字母“x”的差别,非常近似,几无差别。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wegamex.com>整体上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WEGAME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张,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号及商标注册域名;被投诉人并没有在中国拥有任何 WEGAME的商标注册。

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发现,被投诉人尚未将争议域名付诸于实际使用,因而不属于政策第4条(c)项规定的善意地商业性使用或者合法地非商业性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答辩中称,“注册<wegamex.com> 时,注册的wegamex 是wega 和mex的组合,wega 是英文字母其中的w,e,g,a,在互联网上查找wega,会找到许多和wega 对应的品牌和相关的网站,mex 更是一个网络常用语,有墨西哥人的意义等”;计划将来使用争议域名建立自己的私人网页。

根据联合国使用的3字母国家代码,“mex”确系指代墨西哥。但是,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关于争议域名整体字符构成的解释则过于牵强附会。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 “wegamex”并非任何通用词汇,如果被投诉人要强调 “mex”为墨西哥国家名称缩写,理应将之置于争议域名字符之首部,而非淹没于w,e,g,a四个字母之后。被投诉人虽然辩称“在互联网上查找wega,会找到许多和wega 对应的品牌和相关的网站”,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就上述字母组合享有何种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而且,被投诉人既然有意建立私人网页,又擅于在互联网上查找信息,应当更方便地发现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WeGame”作为网络游戏商标的事实。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wegamex.com>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wegamex.com>注册于2017年9月9日,晚于投诉人在中国香港获得关于Tencent WeGame的商标的注册日期。

专家组认为,应当依据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的域名<wegame.com>注册于2004年,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推广、使用“WeGame”网络游戏平台的新闻已经于2017年4月、6月见诸于媒体报道。争议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WeGame商标已经在互联网市场上获得一定认可。如被投诉人在互联网上查找 “wegamex”,各主要网络搜索引擎均首先显示投诉人的WeGame网络游戏平台。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也已注重保护自己的“WeGame”品牌,于2017年3月14日在澳大利亚获得第1831479号WEGAME商标的注册,于2017年3月2日在中国香港获得第304063888号Tencent WeGame商标的注册,并且于2017年3月3日在中国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至2018年2月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

投诉提交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互联网上实际使用、宣传、推广与保护WeGame商标,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的答辩表明,其能够熟练地查找、使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被投诉人抢在投诉人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之前,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极其近似的争议域名,有恶意制造混淆之嫌。

投诉人的WeGame商标已经具有巨大市场商业价值。被投诉人虽然尚未将争议域名付诸于实际使用,但是一旦出现将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等情况,将给投诉人的商标权益造成损害。被投诉人曾经回复投诉人方面的询问,表示可以20,000美元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方面。被投诉人企图以远超争议域名注册成本的价格出售该域名的行为,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继续持有该争议域名对投诉人商标造成的威胁。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继续持有争议域名对于投诉人的商标权益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具有政策第4(b)条所述的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wegamex.com>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