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诉 赵洪涛

案件编号:D2018-28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洪涛,其位于中国山东省烟台市。被投诉人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honixnew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12月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12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8年12月1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1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月28日。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9年2月4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在国际社会享有盛誉的跨国媒体集团,并在华语媒体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投诉人是注册商标“凤凰新媒体”(注册日2010年8月14日,注册号6882755) ; PHOENIX U RADIO(注册日2013年4月7日,注册号10481213);PHOENIX TV (注册日2016年2月14日,注册号15907700); “凤凰”(注册日2017年7月28日,注册号20205814)的持有人。

被投诉人赵洪涛“zhaohongtao”,于2018年4月20日注册争议域名<phonixnews.com>,争议域名解析至名为“凤凰新闻中心”的新闻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最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因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将争议域名<phonixnews.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首先,其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投诉人不存在冲突,因此不构成侵权;其次,被投诉人网站名称“凤凰新闻中心(PhoenixNewsCenter)”与投诉人网站名称“凤凰网(IFENG.COM)”具有明显的差别,并不构成混淆性相似。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凤凰”、PHOENIX TV、PHOENIX U RADIO、“凤凰新媒体”等多个商标的持有人,投诉人的前述商标至今有效,且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2018年4月20日)。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phonixnews.com>的主体部分为“phonixnews”,其中“phonix”与投诉人的PHOENIX相关商标相比只缺少一个字母“e”,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9 条的内容,争议域名主体部分包含了对投诉人商标的明显错误拼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构成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Linkedln Corporation Daphne ReynoldsWIPO 案件编号 D2015-1679。 “news”为英文通用词汇,表示“新闻”,不具有显著性。将表示“新闻”的通用词汇“news”附加于与投诉人PHOENIX相关商标仅仅相差一个字母的“phonix”之后,不能阻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3.0第1.8条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一项的条件,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作业务等关系,亦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凤凰”、PHOENIX TV系列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PHOENIX相关商标的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政策第4(c)条规定被投诉人可就争议域名主张以下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i) 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被投诉人答辩指出其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投诉人不存在冲突,不构成侵权,且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名称“凤凰新闻中心(PhoenixNewsCenter)”与投诉人网站名称“凤凰网(IFENG.COM)”具有明显的差别,并不构成混淆性相似。

关于争议域名和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问题,专家组已经作出认定,详见前述部分。另外,结合专家组在第三个要素下的认定,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二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8年4月20日,晚于投诉人“凤凰”、“PHOENIX TV”、“PHOENIX U RADIO”、“凤凰新媒体”商标的注册日期。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提供新闻资讯,与投诉人提供相同的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此外,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凤凰”,鉴于投诉人及其持有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时,理应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再者,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提及投诉人常见节目和网站《凤凰卫视》、《凤凰网》、《凤凰通讯社》,可见,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新闻媒体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在错误拼写的投诉人商标后加上了表示新闻的通用词汇“news”,极易造成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即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公证书可知,被投诉人形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为“继《凤凰卫视》、《凤凰网》、《凤凰通讯社》之后,在香港崛起的凤凰系列媒体机构”,而《凤凰卫视》、《凤凰网》、《凤凰通讯社》均是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媒体,被投诉人明显有意地希望通过投诉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商标来误导互联网用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中的第三项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honixnews.com>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