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YA-MAN Ltd.诉Nexperian Holding Limited / Bei Jing Dong Ya Hui Ren Shang Mao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7-205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Ya-Man Ltd.,其位于日本国东京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ori Hamada & Matsumoto Law Firm,其位于日本。
本案被投诉人是Nexperian Holding Limited, 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 Bei Jing Dong Ya Hui Ren Shang Mao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a-man.net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10月2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7年10月2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10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7年11月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本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7年11月10日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提交了中英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被投诉人于2017年10月26日和2017年10月28日提交两封中文邮件,询问何时开始行政程序及要求获得案件材料。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11月15日正式用中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12月6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通知。
2018年1月23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Jonathan Agmon与Linda Chang为行政专家组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Ya-Man Ltd.位于日本,创立于1978年,在美容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领域,投诉人曾在世界各国多次获得各种奖项,并被中国、日本等地媒体广泛报道。Ya-Man Ltd.并将品牌名"Ya-Man "自1978年开始作为服务商标使用。投诉人的第4200856,4641419与5217784号日本商标"YA-MAN","ABGYM SPECIAL YA-MAN"与 "YA-MAN",于1998年10月16日,2003年1月31日,2009年3月27日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Bei Jing Dong Ya Hui Ren Shang Mao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北京市。先前,被投诉人使用隐私服务Nexperian Holding Limited 持有争议域名。本案争议域名<ya-man.net>,于2016 年10月21 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与投诉人官网在外观和内容上近似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ya-man.net>移转予投诉人,理由如下: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YA-MAN商标在日本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争议域名<ya-man.net>是将与投诉人所拥有的YA-MAN,ABGYM SPECIAL YA-MAN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ya-man",与通用顶级域".net"组合而成,被投诉人使用"ya-man"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与混淆。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YA-MAN商标或服务标记,亦不存在使用许可或其他商业合同。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从事美容仪器销售行为,称其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为投诉人官网,企图以此吸引消费者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该行为并非诚意提供产品或服务,亦非根据投诉人的授权,其域名使用方式,不属于任何一种合理使用。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拥有注册商标权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已知悉投诉人与YA-MAN商标的知名度与商誉。被投诉人非投诉人公布的授权经销商。投诉人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称其是投诉人的官网,恶意误导消费者以为相关产品来自投诉人或者经由投诉人授权销售。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的设计恶意仿冒投诉人的官网。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程序事项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0条(b)项规定:"任何情况下,专家组均应确保平等对待当事双方,并保证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规则第10条(c)项规定:"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以其应有的速度进行。特殊情况下,专家组可应当事方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延长本规则规定或专家组确定的期限。"以及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被投诉人显然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被投诉人先前与中心的通信也是以中文进行。投诉人原先以英文提交投诉书,但之后按照中心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通知再行提交了中文投诉书。因此,在专家组考虑以上事实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日本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
1. YA-MAN,注册号码: 4200856,注册类别第11类,1998年10月16日注册。
2. ABGYM SPECIAL YA-MAN,注册号码: 4641419,注册类别第11类,2003年1月31日注册。
3. YA-MAN,注册号码: 5217784,注册类别第35类,2009年3月27日注册。
通用顶级域名如".com"与".net"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可不予考虑(GA Modefine SA 诉Yonghui Huang, WIPO 案件编号D2008-0355;Sony Kabushiki Kaisha (also trading as Sony Corporation)诉Inja Kil, WIPO 案件编号 D2000-1409;Florida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ives诉Anthony Gorss (or AGCS) , WIPO 案件编号 D2009-1194)。
本案争议域名<ya-man.net>完全包含投诉人的YA-MAN商标,其余部分通用顶级域名 ".net",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YA-MAN商标仍为争议域名的显着部分。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A-MAN商标相同,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3.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响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YA-MAN商标或其他任何商标。根据WhoIs数据库纪录显示,无证据显示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名称有关联,或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宣称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ya-man.net>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显然有误导互联网用户该网站为投诉人网站之意图,且显然有获取商业利益,而不符合合理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相反情形。
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答辩或证据,以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更未见被投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对"YA-MAN"字样,享有商标权或相对应的企业、事业的名称,或者虽然其对"YA-MAN"字样不享有商标权,但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公众所知。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拥有的YA-MAN商标已在日本取得注册,而争议域名的甄别特征与投诉人YA-MAN商标相同。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远晚于投诉人在日本取得商标权。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持续使用包含了YA-MAN的争议域名会造成互联网用户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认其访问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连或该网站得到投诉人授权。被投诉人宣称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这加强了互联网用户混淆的事实。
有鉴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不具任何关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也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显然是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 条(b)项第(iv)目的规定,属于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ya-man.net>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首席专家
Jonathan Agmon
专家
Linda Chang
专家
日期: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