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inak A/S 诉 Hao Yang Zhou, Wen Zhou Li Na Ke Chuan Dong She Be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7-104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INAK A/S,其位于丹麦诺德堡。投诉人由其内部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Hao Yang Zhou, Wen Zhou Li Na Ke Chuan Dong She Be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温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helinak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5月29日收到英文版的投诉书。2017年5月2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5月3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7年6月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7年6月7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7年6月11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以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7月4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4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7年7月1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丹麦的公司。投诉人于1980年成立,从事发展、制造和售卖多用途的推杆和推杆系统。投诉人一直沿用LINAK作为其公司名称、商业名称和商标。LINAK是投诉人产品的主要商标,大量用于其产品、包装、小册子、产品资讯和所有其他印刷品。LINAK在相关行业属于知名的商标。多年来投诉人已成为国际上推杆市场的领导者之一,其子公司遍布全球25个国家,经销商多达10个。
LINAK商标自1981年起在丹麦注册。目前,LINAK作为欧洲共同体商标已于25个国家注册、作为马德里协定下的国际商标已于29个国家注册和作为国家商标已至少于20个国家注册。尤其,投诉人拥有中国注册商标第891533号,注册于1996年10月28日;以及中国注册商标第966438号,注册于1997年3月21日。投诉人拥有至少142个包含其商标LINAK的域名。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11月27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网站销售各类榻榻米升降机、电动推杆等传动升降设备类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本案争议域名<thelinake.com>是在案件,LINAK A/S 诉 Fang,WIPO案件编号D2015-1362,裁决公布后由被投诉人所立即注册的,在该案件中专家组裁定将域名<linake.com>转移给投诉人。而本案争议域名<thelinake.com>的网站内容与先前案件中的域名<linake.com>的网站内容完全一样。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
一、域名由来
被投诉人公司全名为"温州力纳克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力纳克为公司名,中文拼音为"linake","the"为公司董事长的一位好友"屠洪恩"的姓名拼音"Tu Hong En"首字母缩写"the"创建公司时,"屠洪恩"曾给出不少建议,因为他的名字和被投诉人密不可分,故将公司名字修改为"www.thelinake.com";
二、关联度低
1. 商标关联度低。根据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获得LINAK 商标,而被投诉人在网站上突出显示的主要为我公司名字——中文力纳克,两者含义明显不同。且突出使用的商标为图形和中文"力纳克",对方英文名为LINAK,中文名为林纳克,显而易见,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关联度低;
2. 产品关联度低。根据查询对方公司信息可知,对方产品主要面向医疗市场。查看被投诉人网站上对应的阿里巴巴店铺网址"https://linake.1688.com/?spm=a2615.7691456.0.0.E9IySD",将所有在售商品根据销量进行排序,店铺内绝大部分销量及销售额由"榻榻米升降机"所提供,销量排名前六位的产品包括"榻榻米升降机、拉手、浮动接头等",这些产品被投诉人在公司官网和阿里巴巴店铺内均为主营产品,且打开公司官网,显示的关键词为"榻榻米升降机/桌/台"。而这些产品对方公司并无生产和销售,双方产品关联度低,不构成竞争关系。
3. 经营范围关联度低。据了解,丹麦林纳克公司经营范围面向世界各地,而被投诉人所售商品面向中国,客户均讲中文,域名内容均和中文相关,和英文无关。
4. 销售额差异大。据了解2016 年对方公司全年销售额达4 亿多欧元,而查看被投诉人阿里巴巴网页可知,公司自2014 年成立以来,累计通过阿里巴巴销售产品所得销售额仅十余万元。双方销售额差异巨大,不涉及竞争关系。
5. 宣传用词差异大。对方一直在凸显丹麦公司的属性,而被投诉人从未在任何场合使用过"丹麦"字眼,不可能对客户造成困扰。
6. 网站布局差异大。观看双方网址,从网页布局等各方面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存在的巨大差异,正常人不可能将双方联系在一起。
三、恶意中伤、得寸进尺。
被投诉人曾用域名"www.linake.cn",被对方提出申诉,因当时接收邮件的邮箱未被使用而错过了答辩期,导致域名被对方恶意抢夺,如今被投诉人更换域名后对方得寸进尺,仍恶意中伤被投诉人,要求再次更换域名,对于此种恶意行径,被投诉人表示严重愤慨。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i) 争议域名是使用罗马文字所表示的;
(ii) 争议域名网站有中文和英文的内容。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主要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未配置英文专业人员。因被投诉人均针对国内销售,所用语言均为中文,故未配置英文专业人员,如使用被投诉人不熟悉的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将对被投诉人极为不利。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
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主要是中文的内容。
基于本案案情并经全面考量,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仅不会造成对当事人双方的不公平,还能确保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家组接受投诉人作出的其对LINA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主张,其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第891533及966438号LINAK(以及图形)商标,并且该些商标的注册日期皆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另外,投诉人已注册多个包含LINAK商标的域名。
争议域名由"the" 和"linake"和".com"组成。"linake"部分与投诉人的LINAK商标近似,该部分前五个字母与投诉人的LINAK商标完全相同。另外,许多之前的UDRP案例已表明通用顶级域名(gTLD)就判断争议域名和商标是否相似而言通常无关。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LINAK商标以及被投诉人也并未注册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对LINA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似乎由"温州力纳克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运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被用于推广和销售电动推杆产品,以获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没有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如在下文中所讨论的,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销售与投诉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使用一个含有投诉人商标的域名来误导互联网用户以致其相信被投诉人和投诉人有所联系。这样的行为并不能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可被视为恶意注册及使用:
"(iv)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被用于推广和销售电动推杆产品,以获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所推广销售的电动推杆产品与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第891533及966438号LINAK(及图形)商标下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零部件;液压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零部件;电力传动设备及其零部件"及"电动和电子控制箱及其零部件和附件;电动和电子手机(遥控器)及其附件"属同一商品类别。由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因此专家组认为互联网用户可能会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相关联,从而对上述网站所销售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许多之前的UDRP裁决已裁定,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吸引商标所有人的顾客登陆自己的网站,属于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
根据案卷材料,投诉人注册和使用LINAK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从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看,被投诉人应该与投诉人处于同一行业。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LINAK商标。
专家组也注意到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与先前案件(LINAK A/S 诉 Fang,见上)中的域名<linake.com>完全一样。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helinake.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