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诉 wang yong, wangyong
案件编号:D2016-212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 yong, wangyong,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uanzhihu.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0月1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数据库”)的资料及注册机构的回复信息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于2016年11月26日到期。注册机构确认到期域名如未在三十日内续期,会自动删除。
根据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ICANN Registrar Accreditation Agreement)第3.7.5.7条规定,如争议域名在争议解决期间到期或遭删除,投诉人可以选择续期或恢复该域名,其条件比照原注册人。注册机构于2016年10月28日的电子邮件中指出,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想将争议域名保持在“锁定”状态,直到做出裁决为止,需要对争议域名续费。中心于2016年10月31日将此通知了当事人。投诉人于2016年11月3日确认其已替争议域名续费。
2016年11月29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下列的商标[投诉书附件4]:
注册号 |
商标 |
注册日期/类别 |
9172343 |
知乎 |
2012年3月7日: 获准注册在第35类别服务上 |
9696547 |
知乎 |
2012年8月21日: 获准注册在第38类别服务上 |
9696606 |
知乎 |
2012年8月21日: 获准注册在第41类别服务上 |
14616298A |
ZHIHU |
2016年4月7日: 获准注册在第9、16、35、41及42类别商品服务上 |
投诉人也拥有以下多个包含其ZHIHU商标的域名[投诉书附件5]:
域名 |
注册日期 |
<zhihu.com> |
2007年6月15日 |
<zhihu.io> |
2013年5月6日 |
<zhihudaily.com> |
2013年5月17日 |
<zhihuer.com> |
2012年7月31日 |
<zhihumingpian.com> |
2013年11月16日 |
<zhihuribao.com> |
2013年5月17日 |
<zhihuzhe.com> |
2010年10月24日 |
争议域名<duanzhihu.com>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短知乎”三字作为网页标题,并有投诉人的“知乎用户”的问答。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1) 投诉人声称其于2011年成立于中国,是中国知名的社会化问答网站,截至2015年10月,知乎社区已拥有5000万注册用户、1300万日独立访问用户、月累计页面浏览量超过50亿,全站已累计产生约1000万个问题、25万话题数,以及3400万个回答。
(2)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有“知乎”和ZHIHU商标,其中包括上述第4段所列出之商标。
(3) 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知乎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完整包含该知乎商标英文拼音和ZHIHU商标的域名,其中包括上述第4段所列出之域名。
(4) “www.zhihu.com”为投诉人于2011年1月26日正式上线运营的问答类网站。自上线运营以来,知乎商标及创始人在业内屡获奖项。
(5) 争议域名<duanzhihu.com>由“duanzhihu”及通用顶级域名“.com”构成,争议域名中的“.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不具有识别作用。
(6) 根据中文语言的阅读习惯,以及争议域名当前指向的网页标题“短知乎”,可以认定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duanzhihu”,是由“duan”及“zhihu”两部分组成。其中争议域名中的“duan”对应中文“短”,争议域名中的“zhihu”对应“知乎”。“duan”或“短”在中文里常用来形容事物长度小,仅起修饰作用的形用词。
(7) 被投诉人将形容词“短”与投诉人在先知名的商标知乎结合在一起,不但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先的知名商标区分开来,而且会直接导致互联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
(8) 互联网用户容易误认争议域名<duanzhihu.com>为投诉人的子品牌的域名。
(9)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持股、投资等关联关系,亦没有赞助、合作或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知乎商标或将其注册为争议域名。
(10) 被投诉人从未因争议域名而为人知晓,也从未申请或注册任何包含争议域名的商标,而且大量抄袭了投诉人原创平台上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11) 根据有关地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互联网公司的员工,被投诉人是行内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知乎和ZHIHU。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内容,大量抄袭投诉人知乎网站原创之内容,目的是攀附知乎网站的知名度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已经在投诉书附件和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进行的WhoIs信息查询(“WhoIs信息”)中记载。此等联系办法详情与注册机构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中心提供的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资料吻合。
2016年11月2日,中心已根据上述WhoIs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把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向被投诉人发送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并将书面通知通过快递及传真发送给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a)条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被投诉人未有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6.2.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和文件,根据政策、规则及专家组认为可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段,当事人一方,如无任何特殊情形,却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专家组的提出的任何要求,专家组应从中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论。根据规则第5条(f)段,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在Reuters Limited 诉 Global Net 2000,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诉 Lorna Kang,WIPO 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 诉 Stefan Tinculescu,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条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6.3. 实质性分析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知乎和ZHIHU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但已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投诉人注册或因为在业务上的使用而享有对“duanzhihu”和/或“duan”的商标权利。而“duanzhihu”不是和知乎或ZHIHU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拥有任何包括或以“duan”和/或“短”文字所构成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
此案要考虑的重点是争议域名<duanzhihu.com>是否与投诉人的知乎和/或ZHIHU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争议域名中的“duan”应该是汉字“短”。专家组认为,根据汉语拼音,“duan”可以是汉字“短”(“duan”的第三声)。但若以其他声韵去读“duan”的话,也可以是“端”(“duan”的第一声)或“断”、“锻”、“段”、“缎”、“煅”(“duan”的第四声)。根据林语堂当代汉英词典,“duan”根据不同声韵(一声、三声和四声)的发音可以是对应多个同音但书写不同的汉字。因此,“duan”不一定对应汉字“短”。所以,一般而言,专家组认为“duan”未必一定等同汉字“短”。要等同两者,在中英文翻译,不论音译或意译,都有一定的困难。如此的话“duan”可以是一个非描述性的字,因此“duanzhihu”亦未必与投诉人的知乎和/或ZHIHU商标混淆性相似。
但在本案中,投诉人除提出了争议域名是由a)无显着性的“短”的汉语拼音“duan”;b)与其中文商标知乎的汉语拼音“zhihu”和商标ZHIHU完全相同的“zhihu”两部份组成外,又进一步提出了争议域名所指向的有关网站明显看到网页标题是“短知乎”。加上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提出任何反对或其他意见。专家组因此有理由认定争议域名“duanzhihu”中的“duan”在本案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被理解为“短”的汉语拼音,是一个有描述性质的字。在本案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duanzhihu”可以合理理解为“短zhihu”或“短知乎”。鉴于(1)被投诉人未有提出任何解释为什么在其网站的网页标题上,采用“短知乎”三个中文字;(2)“短知乎”也可以是应对“duanzhihu”的中文字;(3)被投诉人居住在中国大陆,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是全国通用语言,专家组有理由相信和推定,被投诉人选择“duanzhihu”作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是因为其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知乎和ZHIHU商标,也默认了或在行为上认同了“duanzhihu”就是“短知乎”的汉语拼音。
争议域名<duanzhihu.com>也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商标知乎的汉语拼音和ZHIHU商标。在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之后只剩下“duanzhihu”。专家组认为,在以投诉人的商标为主要识别部份前加上一个对商品或服务有描述性性质的词,是不能将两者有效区分开来的。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一般而言,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如“.com”的后缀,也不能令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这点在多个UDRP案例中已得到确证。例如: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Worldwide Web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0-0834及CPP, Inc. 诉 Virtual Sky,WIPO 案件编号 D2006-0201。
综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duanzhihu.com>与投诉人的上述知乎和/或ZHIHU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根据其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的评价予以证实,应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提出了表面证据。投诉人也明确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拥有或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作出适当的回应,为其本身的立场辩护,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后并没有呈交答辩书针对投诉人的有关主张详细回应和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有关此域名争议一案的通知前已真正善意的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其他名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或正在合理合法且非商业性的使用该争议域名。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投诉提出答辩意见,专家组将有权针对被投诉人缺席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推定。
鉴于此等事实和论据及专家组在下述第6.3.C.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争议域名<duanzhihu.com>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知乎商标。据投诉书的附件5所显示,投诉人于2007年开始陆续也注册了多个包含有“zhihu”字样的域名,到2015年,运用此等域名的网站也已被极广泛的使用。专家组也注意到争议域名<duanzhihu.com>指向的网站上有投诉人的“知乎用户”的问答[投诉书附件7],这些活动与投诉人的服务有潜在的竞争。再者,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明显以与投诉人的中文商标知乎相似的“短知乎”三字作为网页标题。
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知乎和ZHIHU商标,被投诉人或其授权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即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所述的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uanzhihu.com>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