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Tian Ting Gang
案件编号:D2016-204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nold & Porter,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Tian Ting Gang,其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vi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0月7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0月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0月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0月1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1月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11月11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主要从事烟草生产及销售。
投诉人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了商标MARLBORO,商标注册号为68502,注册日期为1908年4月14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6年5月17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及其前身)早于1883年就已开始制造并销售Marlboro香烟。投诉人认为通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广为人知。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ARLBORO。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因包含“Marlboro”一词的任何名称或商标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对“Marlboro”不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并且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考虑到MARLBORO商标的声誉,若称被投诉人在不知悉投诉人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完全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虽然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在本案特定情况下,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恶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MARLBORO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除去通用顶级域“.vip”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对MARLBORO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者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及其前身)自1883年已开始制造和销售Marlboro香烟并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经过投诉人对MARLBORO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在相关烟草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亦认为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MARLBORO商标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第3.2段)。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vip>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6年11月25日